书城政治全球公民社会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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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主权(1)

弗洛里尼(Florini)指出,“统治了几个世纪的国家系统既不是庄严地命定的,也不会轻易被消除。但是,它正在变化,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与全球公民社会(TCS)相关”,尽管处于上升状态中的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关系并不难以把握,但是研究者们更乐于从规范的角度讨论全球公民社会对国家的影响,不断挖掘两者关系的可能性,这种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全球公民社会引发的国家主权观念的变化。比如,利普舒兹(Lipschutz)和福格(Fogel)认为,全球公民社会(GCS)作为一种私人权威正在国际规制领域冉冉升起,它与主权国家的权威构成了对照;罗西瑙(Rosenau)极具影响力的“没有政府的治理”理论认为世界正经历着三个根本性的变化,每一个变化都与国家权威的分散或减弱相关;哈贝马斯提出了国家主权终将消亡于“世界公民社会”的理论,并且指明了“世界公民社会”的实现道路。众多观点或理论之于现实的解释力显然仍需实践的检验,但是,认真解读它们,必将有助于提高我们的认识。本章拟从国际政治理论、全球治理理论以及哈贝马斯的主权终结论三个向度出发,尝试着勾画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主权关系的理论轮廓。

一、“去国家中心化”:全球公民社会与国际政治理论的转型

关于主权,《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给出这样的定义:“主权是构成最高统治者最高仲裁者属性的权力或权威,这种仲裁者对做出决策以及解决政治体系内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最终权力,能够进行这种决策意味着对外部力量的独立性和对于内部团体享有最高权威或支配权”。著名的现实主义理论家汉斯·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则认为:“主权是一国在某个领土范围内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因此,它独立于任何别国的权威之外,并在国际法下与别国保持平等。”我国学者也普遍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来理解主权概念。周鲠生指出,“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这两个方面是相关联而不可分的,因为如果对外不是独立的,国家便要服从外来的干涉而推动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自由,因而就不是主权的。”在主权与民族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中西方学者都倾向于因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约定,将主权看作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本质特征。但是,这一约定所确立的平等交往原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局限于“欧洲国家社会”,经由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争取民族独立的反抗运动,在二战后才逐渐演变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所有国家,不论大小,不论其经济与军事力量强弱,都在理论上享有与传统欧洲国家相平等的主权。这样,国际社会就成为了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国际社会,对此,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写道,“20世纪的国际社会不再被认为只是欧洲的国际社会,而是被视为全球范围的或世界范围的国际社会。”二战后,主权原则又在联合国宪章中被确定下来,宪章的第二条明确规定联合国的组织原则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至此,主权平等成为国际社会交往的基本原则,主权也被公认为民族国家最本质的特征,正如黑格尔所言,主权代表国家富有生命力的统一。我国学者俞可平也写道,“一个主权国家必须具备对本国政治、经济和领土的自主管辖权,否则就不成其为主权国家。主权是统一的、最根本的权力,国家中的一切权力都从属于主权权力”,因此“主权便成为国家的象征,国家的完整和独立主要体现为主权的完整和独立。”从公认的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主权、领土和人口来看,领土和人口是国家存在的物质要素,而主权则是国家的灵魂。

二战以后,随着重视国际道义、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研究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衰落,以卡尔(E.H.Carr)和汉斯·摩根索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派开始兴起。卡尔主要致力于对理想主义的批判,认为普世道德不存在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之中,权力是国际政治中最重要的因素,国际利益的和谐是虚幻的。摩根索则提出利己的人性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力,国家利益是以权力定义的,争取国家利益就是国家的道德,普世道德虽然存在,但不适用于国家。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高度简约化和体系化的理论则进一步确立了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无政府状态”、“主权国家”及“体系结构”三大原则。

无论是现实主义还是新现实主义,其理论观点都是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国家是国际政治研究的基本单位。这即意味着,在国际上,国家为本国公民提供安全保护等公共物资,保障公民的国际性贸易和投资,不受任何其他权威的制约。也因此,任何具有重大意义的跨国界活动必须由国家从事或是得到国家的允许。虽然这种对主权至上性的强调并不等同于对国际关系中活动的非国家行为体视而不见,但出于理论建构的需要,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并没有对其做出相应的分析。

现实主义理论主导国际政治研究的三十多年间,置疑“国家中心论”的观点时而有之。新功能主义的代表人厄恩斯特·哈斯(Ernst Haas)曾指出,理性的经济行为不仅会导致跨国家的相互依存,而且会导致超国家机构的形成,比如欧洲共同体。美国学者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等人早于1957年提出,由于贸易、移民、旅游和文化交流等跨国活动的日益增加,将会导致在人民中间形成一种共同体意识和集体认同过程。他们提出了“多元安全共同体”(pluralistic security communities)的概念,认为它们在保持其成员国拥有法律主权的同时,还具有“一种产生于共同制度和相互关怀的核心价值的兼容性——一种相互认同和忠诚,一种‘我等’(we-ness)意识,它们在‘对和平变革抱有可靠期待’的基础上结成一体。”在相关理论中,最有影响的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和约瑟夫·奈(Joseph Nye)所提出的复合相互依赖的理想模式,该理论直指“国家中心论”,通过肯定国际交往的多元性和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要意义,从而否定了国家是单一性的、理性的国际行为体这一现实主义的根本假定。

1977年,基欧汉和奈发表了著作《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该书针对现实主义的主要命题提出,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不一定导致无秩序社会,自私的、理性的国家首先考虑的是以最小的代价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解决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合作的方式很可能是成本效益较高的实现国家利益的方式。因此,国家需要合作,国际社会也存在着合作的条件。在无政府国际社会的有序状态下,国家之间的合作才是国际关系的实质。基欧汉和奈提出了复合相互依赖的理想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是各社会之间的多渠道联系,行为体多种多样,并不局限于国家。二是国家间关系的议程包括许多没有明确或固定等级之分的问题,它意味着军事安全并非始终是国家间关系的首要问题。三是当复合相互依赖普遍存在时,一国政府不在本地区内或在某些问题上对他国政府动用武力。

显然,复合相互依赖的提出基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国际形势。如前文所述,60年代末70年代初,国际社会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相互依存倾向,在金融、投资、贸易各领域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经济全球化的帷幕拉开;到70年代,非国家行为体的活动更加活跃,尤其是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整体的力量开始在全球兴起,跨国社会运动也逐渐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某些组织和团体可能会与其他国家的行为体或政府建立直接的交往,从而影响政治行为的模式,并且单个国家已经无法全权处理全球化带来的问题,领域国家的形式和全球化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

然而,基欧汉和奈虽然看到历史形势的新变化,看到多元行为体在形塑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以及它们所构成的对传统政治行为模式的挑战,但是他们对此的关注仍然在于寻求国际合作如何达成这个传统国际政治问题的答案。因此,在复合相互依赖理论提出之后不久,他们又回到对国际制度的研究,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开始接受新现实主义的根本假设,出现了两种理论在某些方面开始趋同的现象。有意思的是,到90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深化、全球公民社会逐渐形成并且对世界政治的影响日益增大,基欧汉和奈再次回到对多元行为体——包括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多国公司之于国际政治影响的强调上来了。在这一时期的著作中,他们着重讨论了信息革命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和全球主义的治理问题,他们看到,“这些新技术为非政府行为体创造了机会。信息革命促使倡议网络的潜在影响扩展巨大:传真机和因特网使得它们可以从世界上一个最遥不可及的角落传送信息:从北海的石油平台传送到恰帕斯要塞。1997年的地雷会议就是一个结盟的例子:网络组织与加拿大等中等国家政府、个人和社会贤达结合起来,引起关注并设置议程。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讨论中,非政府组织在各代表团之间穿针引线,成为重要的传授渠道。在1997年的京都会议上,环保团体、环保工业与大国争夺媒体的关注,它们的观点建构在非政府科学家的研究发现之上。许多观察家欢呼道:信息革命的成果之一,就是促使非政府组织的新时代到来,人们好像确定无疑地认为,倡议网络和虚拟社群的繁荣拥有巨大的发展机遇。”虽然他们仍然认为在目前“这些网络的信任是脆弱的”,但毫无疑问,他们坚信在一个信息充斥的世界上,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继续构建政治结构的行为将更少地依赖物质资源,而更多地依赖保持信誉的能力,这实际上是回归了“相互依赖”的主题。

“回归”的另一个表现是,基欧汉和奈将全球主义界定为一种“强相互依赖”的状态,认为它是需要有关各方付出代价的、跨国或国际相互联系的、空间广阔的网络;而全球化则是一种进程,它带来不确定性和对治理的需要。

在他们看来,只要全球化继续深化下去,国家或其他行为体就会发现,它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受到他者行为的影响。因此,它们将寻求管理相互依赖的影响,即管理全球化。为此,他们探讨了全球主义的治理问题,并提出了五种全球主义治理的形式:在领土疆界内采取单边国家行动,降低脆弱性;或接受外在标准,增强竞争力;强国或国家集团采取单边行为,以影响领土之外的国家、企业、非政府组织等行为体;区域合作,增强政策的有效性;全球层次的多边合作,建立管理全球化的国际机制;跨国和跨政府合作——包括“公民社会”——以管理全球化。他们强调指出,社会空间是由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组成的三角形,社会的更多方面——但不是所有方面——开始接近于复合相互依赖的理想模式。

新自由制度主义虽然于世纪末顺应政治现实“重新研究跨国关系”、高度重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但是它对“国家中心论”的反思和批判是极为有限的。基欧汉和奈认为,“许多国家已经出现了多层次的忠诚,新型社区也在演变之中,主权国家体系作为世界的主导结构仍将继续下去,世界政治的内容处于变革之中。”显然,在他们认识中,非国家行为体只是影响或补充主权国家的行为,其地位是非正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