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全球公民社会引论
21145900000023

第23章 全球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4)

三、全球公民身份何以可能

全球公民身份理论尽管是不成熟的,但它的出现加深了人们对“全球公民”(或“世界公民”)这个古老概念的理解。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个体必然摆脱民族国家边界的束缚,成为一个联合的全球社会中的公民,作为完整的和平等的社会成员而受到对待。但是,在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主导行为体的今天,显然只能怀着一种期待的心情来谈论这样一种全球公民身份的理想。民族国家一如既往地横亘在全球公民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如何消解这两者之间固有的张力,成为全球公民身份论者面临的最大难题。

艾利斯·马瑞恩·杨尝试着解决这一问题。杨的努力从对全球公民身份本质的重新认定开始,她认为,这种新的公民身份不等同于传统的普适性公民身份,“将公民性定义为一般性并不表示所有对社会事务的经验、需求与观点都有表达的机会且都能受到尊重。并非所有的人都采用一个一般性的观点,且在一般性观点之下,并非所有的经验与观点都能够被理解并且被考虑。社会群体的存在意味着人们拥有不同的(虽然未必排斥性的)历史、经验以及对于社会生活的不同观点,这也意味着他们无法完全理解其他群体的经验。没有一个人可以宣称一般的利益,因为没有一个群体可以为另一个群体代言,当然也没有谁可以成为全体的代言人。因此,为了让所有的群体经验和社会观点能得到表达、被聆听以及被考虑,唯一的方式就是让他们在社会中拥有特殊的代表权。”她提出了“群体代表权”(group representation)的概念,并指出,近年来的解放性社会运动已经发展出许多以异质公众为理念的政治实践,并且他们至少部分或者暂时地建立了这样的公众群体。这些主张群体差异的社会运动在近年来获得了一定的群体代表权。

群体代表权构成了杨的“差异性公民身份”(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理论的基础,而这种理论被认为“对占主导地位的公民观念构成了严重挑战”。

差异性公民身份被杨视作“实现每个人被纳入完全的公民身份,并作为完全的公民进行社会参与”的最好途径。她试图论证,公民身份的普适性,在每个人都被包括和参与的意义上,与现代政治理念中其他两种普适性的涵义之间远非是相互支持的,而是充满张力。这两种普适性的涵义分别是,作为“一般性”(generality)而言的普适性,以及作为平等对待的普适性。首先,公民行为所表现或者创造出来的公意(general will)超越了群体联系、地位以及利益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排除了那些被认为不能接受这个一般性立场的群体;这种坚持公意的公民观倾向于对公民强制以某种同质性。当代的公民复兴论者,就其坚持公意和共同生活的观点而言,他们含蓄地支持这种排斥和同质性。

因此,杨认为,每个人被纳入而且参与的公共讨论和公共决策需要一套群体代表的机制。其次,在群体之间存在着能力、文化、价值以及行为方式的差别,某些群体拥有特权。如果严格遵循一种平等对待的原则,将会使压迫或者弱势状态趋于固化。因此,每个人在社会和政治体制中被包括而且参与的目标有时需要考虑到群体差异(group differences)的特殊权利(special right),以此来瓦解造成压迫和弱势境地的根基。

这样,全球公民社会的动力机制就被看作是对群体代表权的追求,而全球公民身份实质上演变为一种差异性公民身份,这即是说,要充分实现公民权利,公民必须在全球公民社会的不同群体中扮演不同角色。因此,全球公民身份与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份之间就只是代表性不同的问题,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尖锐的冲突,公民既可以恪守对民族国家的义务以作为政治权利的交换,也可以参与全球公民社会的行为以实现特殊权利,而国家只需平等地对待不同公民群体的差异性要求。这种看法显然是非常理想化的,它试图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现有的对全球公民身份的理解所带来的与民族国家公民身份构成的纵向冲突。在现有理解之中,全球公民权利概念意味着超越了民族国家权利的公民的普遍权利。换言之,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理应是后者服从前者;即使没有表面上的冲突,前者也意味着对后者的挑战,因为如果存在对一种全球公民权利的信仰,那至少说明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公民并不能够获得全面的发展,这样,矛盾实际上还是存在的。而在杨的理解之中,全球公民权利与民族国家公民权利之间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全球公民社会中争取群体代表权的斗争恰恰为民族国家提供差异性的公民权利提供了方向,问题关键不在于这种斗争构成了对民族国家公民身份的威胁,而在于在这种形势下,民族国家为实现公民权利找到了新的方向。用扬的语言来表达,国家公民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已经构成了一个连续统,而这个连续统现在至少已经显出轮廓来了。

当然,杨也看到了,即使以差异性公民权利来理解全球公民社会,也存在着一个问题,即这种差异性如何才能得到调和,因为特殊权利之间并不必然是和平的,各种冲突不可避免。对此,杨希望借助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理论来解决,虽然她批判哈贝马斯对于一种普适性价值观的追求,她写道:“在一个理解超越性规范真理的哲学王缺席的时代,一项政策或决议是否公平,它的唯一基础是通过真正促进公众所有的需要和观点的自由表达来获得的。”群体代表权为平等协调提供了最好的环境,而持续不断的商谈能够缓解冲突。杨乐观地认为世界性公共领域的现象今天“首次在一个世界公民交往关系中成为政治现实”,世界公民地位已经在全世界范围的政治交往形式中形成起来了,世界公民状态不再是一种纯粹的幻想,即使我们离它还相距甚远。

依靠全球领域的公共协商真的能实现充分的公民权利吗?杨的理论显然还值得进一步的推敲。在对此做出评论之前,有必要引入另一个概念——复合公民身份。这一概念的提出者是戴维·赫尔德,他被誉为“为数不多的试图既在国内又在跨国的或者全球的机构中系统地探索全球化对公民的意义的几个理论家之一”。赫尔德对公民身份的关注持久而深入,是这一研究领域中最为重要的理论资源。

具体而言,赫尔德认为,全球通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目睹和参与”全球发展的新途径,从原则上讲,这开启了新的认同过程机制的可能性。虽然许多事件发生在遥远的地方,但现代的通讯手段能够使人们接近甚至卷入其中,并对世界上许多地区的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即时的、直接的撞击。此类发展已经被认为造就了一种全球归属和全球脆弱性的意识,这些意识超越了对民族国家的忠诚。他指出,全球意识的根据可以在一系列各种各样的过程和力量中得到发现,这些过程和力量包括有明确的区域性和全球性目标的跨国性草根运动的发展,如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以及减少疾病、不健康和贫困等。像绿色和平运动之类的团体,它们的部分成功正是得益于它们有能力向世界表明,它们所寻求去着手解决的跨国家和跨区域的问题是相互关联的。

此外,众多的行为者、机构和组织——从区域性政治组织到联合国——因国际问题和跨国问题的关系而聚合在一起,这也进一步表明了一种不断增长的全球政治的走向。最后,把承担人权义务看作是对各民族的尊严和正义而言所不可或缺的——人权牢固地根植于国际法并得到诸如大赦国际之类的跨国团体的支持,这一点也是对一种新的“全球观”的额外支持。正像有些人坚决主张的那样,这些因素都是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公民社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要素。但是,赫尔德继而指出,以上主张,从某种程度上讲还不够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