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全球公民社会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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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全球公民社会与民主(3)

从最表层的现象来看,在战后的民主政治改革中,自由民主国家中的公民社会没有实现完全独立的地位,其自治是有限度的,公民社会的兴衰仍系于政府的政策选择,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博弈中,后者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比如,在“9·11”事件之后,西方各国的公民社会活动在政府“反恐怖主义战争”的口号下受到限制,全球公众对布什政府出兵伊拉克的反抗也并没有能够阻止这一行动。同样,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公民社会获得了某种程度的自治权,但是尚未实现真正的独立,公民社会的活动受到各种政策的规制,其自主性难以发挥。在一些权威主义国家中,公民社会甚至可以以“由上至下”的方式发展壮大。东亚的民主化实践就是很好的例证,尤其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总之,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正如菲利普·施米特在谈到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时所指出的,国家机关的政策对于公民社会诸部门的能力与范围有着特定的影响,或者如有学者所言,“任何一个公民社会都可能被任何一个国家创造、支持、操纵和镇压,并有可能被误导,离开政治权力的中心。”全球公民社会虽然跨越国界活动,似乎能够不受主权国家的约束,但事实上,所谓的“全球公民”首先是一国内部的“国家公民”,国际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运动也是存在于国际社会这个大背景之下,并且,国际非政府组织通常接受国家、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资助,两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交易关系,这直接影响到全球公民社会作用的发挥。虽然许多例证表明全球公民社会能够影响民族国家、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某些决策,但是,这种影响一般是在它们愿意接受的范围之内,这种范围是根据利益来划定的,一旦超过其利益的底线,它们就会置全球公民社会的倡议于不理而自行其是。而且,在当前的全球治理结构中,与国家所拥有的巨大的政治实力和公司所拥有的巨大的经济实力相比,全球公民社会属于弱势的一方,它所依靠的仅仅是道德权威和知识权威,力量十分有限。因此,全球公民社会所申张的劳工阶层、贫困和边缘人群的利益往往难以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反映出来。更加引人注意的是,全球公民社会虽然唤起了人们对于一种古老的直接的、大众的民主的向往,但它们自身也没有能够摆脱“民主赤字”的困扰。

从全球公民社会的内部关系来看。首先,发达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包括全球公民社会组织的规模高于发展中国家。据统计,包括志愿者,非营利组织雇员占总就业人口比例在西欧为10.3%,其他发达国家为9.4%,拉美为3畅0%,中欧为1.7%,其他发展中国家水平更低。再如,得到1999年华盛顿西雅图世界贸易组织理事会认可的738个非政府组织中,87%是来自工业化国家。南北非政府组织在规模上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它们对国际事务的发言权,通常南方非政府组织难以对北方政府形成有效的压力,却又较容易受北方非政府组织政策倾向的影响。其次,全球公民社会组织是一种自愿的结合,其领导人通常非经特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而是由该领域中有声望的人担任,尽管选举并非民主的唯一特征,但若缺乏选举,民主则不完整。并且,在全球公民社会内部,那些作为领导人的社会活动家和积极分子同普通成员之间,在所拥有的知识、信息和其他资源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些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公民社会中的“精英主义”,知识权威和道德权威取代政治权威获得了对普遍公民的控制权。再次,大多数全球公民社会组织的内部并没有民主治理和问责的体制,而且全球公民社会组织特别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大型化以后,领薪的专职人员所占比例不断增加,内部科层化程度逐步提高,出现了官僚组织所具有的文牍主义、人浮于事、程序烦琐、效率低下等通病。最后,全球公民社会远未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共同体,地区差别,种族、民族、宗教、文化差距以及各种极端主义的意识形态等,像一道道鸿沟,把不同的公民社会组织分裂开来,并使他们之间产生误解、仇恨、对抗。这些都使得全球公民社会呈现出“碎片化”态势,并使公民社会呈现出黑暗的一面。

从全球公民社会的外部关系来看。首先,全球公民社会与民族国家政府、私营部门之间的关系不甚明朗,它对后者有着相当大的依赖性,依靠它们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空间以及资金援助,因而,全球公民社会都未能较好地处理其自身政治化和商业化的问题。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成为推行西方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和自由主义经济制度的排头兵,而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又常常难以摆脱“二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由于全球公民社会在资金来源上日益依赖于服务性收费,出现了所谓的商业化倾向,这种倾向使真正有需要的贫困和边缘化群体难以享受其提供的服务。如果全球公民社会不能克服其政治化和商业化倾向,那么,面对普遍的、认为它不够民主的质疑,它将难以自圆其说。

全球公民社会内外关系所体现出来的这些特点直接影响着它的民主形象,其作用的发挥也因此受到限制。因此,当我们乐观地估计全球公民社会在缓解“民主危机”、推进民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时,不能忽视它本身同样存在的种种不民主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对它存在的意义做出公正的评价。

三、全球民主及其可能性

虽然全球公民社会并不必然是民主的,但是多数全球公民社会论者仍然赞同将它视作弥补主权国家民主赤字和全球民主赤字的最重要因素。卡尔多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意味着新民主,全球治理的框架和一个积极的全球公民社会为不同层次的参与提供了可能性。修尔特也认为,全球公民社会促进的不同形式的发展都涉及民主概念和实践,传统的“民治民享”只意味着民族国家的统治,但在今天,治理超越了国家,共同体超越了民族,公民身份超越了民族的权利和义务,诸如参与、协商、公开讨论、代表性、透明度和责任性等问题如果仅仅在领土内的机构或共同体中就难以获得解释。而全球公民社会正好扩大了民主实践的范围,它创造了别样的大众参与渠道、大众协商模式、大众讨论论坛,创造了大众代表与选举议会和立法者的新场所,以及要求公开、负责任的治理的新的大众压力。这些创造使公民更近距离地接触了区域的和世界的规制代理机构(regulatory agencies)。这即是说,全球公民社会与存在于当代政治中的许多民主赤字正好是相反的。

在诸多讨论中,全球公民社会所预示的新民主是解决民族国家民主危机和全球民主危机的关键所在。这不仅因为全球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本身包含了各民族国家内部的公民社会,更重要的是,在全球一体化的情势下,一国内部的民主危机非借助于全球民主的实现不能得以解决。哈贝马斯是这样认为的。他为了应对全球化对福利国家的挑战所提出的“进取型的第三条道路”即是主张建立起跨国行为主体,使它按照协调一致的世界内政模式来对全球系统施加影响,将政治置于市场的逻辑之前以对抗资本的动力机制。为此,“民族国家社会”应迈向“世界公民社会”,为达成此目标,首要的是要改造民主的观念,既超越自由主义的民主传统又超越共和主义的民主传统,具体而言,就是要将主体间性引入到民主实践中,建立起一个体现话语民主的全球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所理解的全球民主的实现与世界公民社会、全球公共领域的建立是同一个过程,三者相互借重。

虽然哈贝马斯的理想性化的话语民主理论受到众多的质疑,但是这种解决民族国家民主危机的理路却为许多学者所吸收。赫尔德同样指出,威斯特伐里亚模式由于其核心准则是信奉“有效权力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强力最终就是正义,已经与国际共同体成员之间任何持久的民主谈判的要求南辕北辙了。同时,国家体系的等级结构本身,已经遭到了全球化经济的崛起、跨国关系与通讯的迅速发展、国际组织的猛增以及跨国行为及其行为者的发展这些因素的侵扰——所有这一切都向国家体系的效能提出了挑战。也就是说,全球化过程已经对民主政体构成了压力,它表明,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诸多链条正在成为全球范围的。因此,民主理论如果能够得以维系的话,必须既对全球秩序中变化着的民主含义作出解释,也对全球秩序对于民主组织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加以说明。赫尔德所提出的“世界主义民主”理论便是对此做出的回答,他指出:“国家的民主体制如果想在当代得到维持和发展,就需要一种国际性的世界主义民主。”这即是说,主权国家的民主化和世界性的民主化是一个相互依赖着转型的过程,而后者在全球化时代的意义尤为突出。因此,对民主危机的讨论最后不可避免地落脚到对全球民主的探讨,而全球体系中的新兴力量全球公民社会也自然而然地在这场讨论中获得了重要的地位。因为正如米克什·马绍尔所说,“公民参与承载着自生自发的合法性”,全球公民社会参与全球治理这一事实就预示着一种全球民主的来临。

如此充分地肯定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民主建设中的重要性的观点是极为普遍的。比如罗西瑙认为,世界正经历着三个根本性的变化:从传统国家中心的无政府体系向一套新的多中心世界的两极格局转变;曾经在世界政治中显赫一时的权威已岌岌可危;世界范围内政治合法性和权威性标准的改变。罗西瑙通过提出“没有政府的治理”概念,构想了全球秩序中国家体系与非国家体系并存的二元格局。在这一格局中,全球秩序的民主化依赖于社会联系和社会参与,“通过在相互作用中加强社会力量,它将为民主化的实现做出难以估量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