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全球公民社会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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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引论(2)

二、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关系

各种因素共同推动的国家转型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不但促成了民族国家内部公民社会的迅速发展,而且催生了一个全球公民社会。

众所周知,在“去领土化”和公民社会确立“合法性”的进程中,国家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是否选择向全球开放以及选择何种程度的开放,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后,除了主权国家,没有任何一种力量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冷战结束后令人目眩的快速全球化,既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积极运用媒体轰炸和外交谈判的结果,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积极寻求外部资助以谋求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样的,公民社会合法性地位的确立,也是各国政府的一种策略性选择。在90年代,许多国家都修订了法律,使公民组织的发展成为可能,这尤其出现在一些后全能主义国家中,如罗马尼亚和俄罗斯。

在其他国家,比如泰国和日本,也对公民组织实施了限制性的许可。可以说,在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发挥的第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公民社会组织和活动提供了安全和制度空间。尽管各国都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设立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是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几乎为所有国家的法律体制所允许,不仅如此,各国还放松了对他国公民社会组织进入的管制,使大规模的跨国公民社会交往和活动成为可能。就我国而言,2004年已有2,000多家外国非营利组织的代表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实际上没有登记的可能更多。跨国性交往和行为在过去10年中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1995年,30万人参加了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的非政府论坛,3,000个非政府组织参加了正式会议。2001年1月25日,来自世界122个国家和地区的非政府组织代表3,000多人出席了在巴西召开的首届世界社会论坛会议;2009年,来自150个国家和地区的10多万名代表参加了持续了6天的第九届世界社会论坛。

其次,国家为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资源。许多公民社会依靠政府获得资助,在德国、日本、美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家中,非营利组织有大约41%的收入来自政府,相对于私人募捐和服务性收入而言,“政府成了非营利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全球性的公民组织也以来自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资助为主要活动经费。据世界银行报道,过去15年中,世界银行已资助60个国家的100多项社会基金项目,总额近40亿美元。除直接的资金援助外,公民社会还分享着国家提供的其他资源。比如“国际规制就为跨国经济、文化和社会网络打下了一定基础。国际规制为许多跨国行为制定规范,从而降低了参与者的交易费用”。

全球公民社会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体系的支持,后者提供的合法性以及制度和物质资源是前者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甚至可以说,全球公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过程中国家不断自我限制的产物。不过,国家对全球公民社会的态度也是有选择性的。在发达国家中,几乎每一个地方的公民社会部门都由四个部分组成,即教育和研究、健康、社会服务和文化与娱乐组织。这四个部分占据了公民社会部门近80%的开支。在发展中国家,公民社会组织结构不尽相同,发展组织和住房组织起到了重要作用。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则更多地集中于某些具体的全球议题,比如全球疫苗和免疫联盟、清洁空气倡议、遏制结核病倡议及全球水事伙伴关系等。那种单纯以实现公民权利为目标的全球公民组织只在少数。这表明,当扮演一种提供补充性社会服务、帮助国家解决问题的角色时,全球公民社会更可能获得国家的承认和支持。此时,两者之间可以达成一致,并结成友好合作的关系。从国家的视角看,事情更是如此。比如,英国在90年代的福利制度改革中,因向上、向下和向外转移国家职能的需要,主动提出要发展公民社会,认为“培育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是第三条道路政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而那些以对抗的姿态出现的公民社会组织或活动则可能成为国家严肃规制甚至取缔的对象。

杰佛瑞·埃若斯(Jeffrey M.Ayres)曾指出,国家可以自由地取舍对待公民社会运动的态度,两种最常见的态度是温和反应和强硬反应。温和反应常见于在国际贸易和投资等会议之前与抗议团体一起举行空洞的咨询会议,这些咨询会议表面是给抗议团体发言权,实则是减少来自反对者的压力,是在为国家从事公关活动。比如,1998年在“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FTAA)谈判的公民抗议中,国家的反应是设立一个政府代表委员会。而这个委员会并不鼓励国家和激进主义者之间真正互动,相反,公民社会组织被鼓励将意见投进一个“邮筒”,被告知贸易部长将阅读这些意见。事实上,这些意见并未被重视,公民社会组织的政策建议在接下来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谈判中并没有被考虑。

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强硬反应常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和暴力警察。在1997年的加拿大,大学生集会和平地抗议亚太经济合作论坛,他们主要不满对会议的警察保护和印度尼西亚的著名独裁者苏哈托与会。加拿大皇家骑警队无视抗议者的宪法权利,向抗议者喷洒胡椒粉。1999年在针对世界贸易组织千年圆桌会议的国际抗议者集会中,西雅图警方与抗议者起了冲突。2001年在意大利******举行的针对八国峰会(G8)的抗议游行中,一位反自由主义全球化的抗议者在与警察的冲突中丧生。意大利内务部长对此做出评论说,“国家永远不能丧失对暴力使用的垄断……必须保证高峰会议的安全。”2009年二十国集团峰会(G20)同样面临激烈抗议。反抗除了针对大规模运动的显而易见的行动外,国家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监控着公民社会的行为。比如对反全球化者的电话和手机进行监听,拦截他们的电邮和传真。“9·11”事件之后,在“反对恐怖主义”的大旗下,全球公民社会的活动被合法地纳入更加严密的控制之中。

尽管社会运动仅是公民社会一个组成部分,埃若斯的理论并不能对全球公民社会作一个整体性的描述,我们从中仍能窥见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的一般关系。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尚未受到根本性冲击的国际体系中,主权国家是主动者和操控者,是权力的实际掌握者,全球体系的权力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全球公民社会尚未分享到权力的一杯羹。这一点从全球公民社会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来。在联合国网站上,民间社会组织在联合国和全球施政中发挥影响的方式被归纳为三种:一是业务参与和伙伴关系,主要是借助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业务和基层经验,加强联合国项目和方案的范围和效力;二是通过宣传、运动和抗议、对话和协商等多种形式影响政策和政策对话;三是通过参与讨论、提出建议、参与管理等方式影响国际机构的施政进程。公民社会的这些功能,用迈克尔·爱德华兹(Michael Edwards)的话说,就是只拥有声音而非选票。由此可见,全球公民社会远不像许多乐观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已成为多元世界体系中的一元,它的地位仍是边缘化的,它之于国家的关系取决于当它被用作一种政治策略时所欲求的目标。

当然,如果因此将全球公民社会定位于一种消极存在,则会忽视它作为一个具有多重涵义的概念所包含的巨大可能性。从经验事实看,在补充国家职能的功用之外,全球公民社会还对主权国家构成了的实实在在的压力并时常能够取得令人欣喜的成果。它们的倡议,如关于禁用地雷、取消债务和保护环境等问题的倡议,赢得了全世界无数公众的支持;它们的建议有时也能获得国家的采纳,如在国际非政府组织“饥荒对策机构”的斡旋下,韩国于2004年接受了朝鲜咸镜北道罗先市出口的商品。全球公民社会的一些组织还与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结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国际政策的制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联合国系统内的妇女、儿童和青年、农民等群众组织经常会参加联合国的审议进程。而且,全球公民社会并不满足于影响主权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议程,许多公民组织旨在谋求超越国家体系的价值分配方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功地排挤了颁布会计标准的政府间努力,1998年以来发挥了得到七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认可的重要作用。国际商会(ICC)代表了来自130多个国家的私营公司和协会,它宣称自己在制定管制跨界交易行为的规则中拥有“无与伦比的权威”。这些规则尽管是自愿性的,但它们每天为数不清的、金额庞大的交易活动所遵循,并已成为国际贸易结构的组成部分。此外,国际商会还提供国际仲裁法庭,它是世界首要的仲裁机构。

迄今为止,全球公民社会虽然仍不能完全绕过主权国家行动,但它却展示了在国家或政治权威之外参与、决策和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在20世纪的超国家政治发展中,全球公民社会部门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公私伙伴关系非常明显。国与国的外交关系,在国际关系中仍然举足轻重,但它现在得到了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补充,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被后者所取代,或者被后者推到次要的位置。全球公民社会常常能通过与非政府朋友的联合以及向政府间组织求助成功地向主权国家和国际体系施加压力,它不仅影响着主权国家的价值分配,也影响着全球的价值分配。不但如此,全球公民社会积极有效的运作还促进了主权国家从传统治理模式向全球治理模式的转型。

在全球化进程中,传统主权国家领域内的事务日益具有了跨越边界的特征,许多问题如果不纳入全球视域就得不到有效解决,比如国家安全和经济竞争;同时,全球性的公共问题也日益增多,比如生态环境和人类和平。如何有效地治理这些问题成为全球化中的一大课题。在主权国家治理能力受到挑战,同时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性政体的情况下,多中心多层次的治理方式受到了许多学者的青睐。而全球公民社会因其分散性、专业性而被认为是新的全球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力量,这种看法当然也基于全球公民社会过去十几年中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的重要角色。在赫尔德推设的从全球化到全球治理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全球公民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及其跨国联合既起到了促成国家与非国家主体合作的作用,也是国家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者,是全球治理体系的当然主体之一。而修尔特更是直接指出,全球公民社会推动了治理的私有化,促成了多层治理体系的形成,实现了从国家主义的单维度治理向地方的、国家的、区域的和全球层次的多维度治理的转变。

马丁·阿尔布劳(Martin Albrow)曾经指出:“全球性的变迁必然导致国家理论的重建。”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有力地支撑着这一论断。国家尽管仍主导着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规制着它的前进方向,但全球公民社会对全球秩序的影响正现实地挑战着国家及相关的政治观念,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挑战不仅仅是现实的,更是潜在的。这种新的情势必然需要新的理论对它做出合理的描述、阐释以及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