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梁启超的经济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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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财税与预算(2)

第二,厘金创办于咸丰三年(1853),在同治、光绪年间逐渐在各省推行,是一种内地货物税。内容错综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通过地厘金、销售地厘金、出产地厘金。原先各省的厘税约1%-2%,有些地方后来高到20%以上;通行的法定税率约在4%-10%之间,但实际的征收额都较高。厘金的课税对象既细又广,以广西为例,就分29类税,内含1942项货品。此外,重复课税(在原料、成品、销售时都课征)是另一项困商病民的缺点。若要有效课征,就必须在各地广设关卡,以1904年为例,内地12省共计有总局23处,主要分局790处,附属分局有1446处,相关税务人员至少2.5万人。

在这种“流刺网”型的税制下,可想见民间商家所受的骚扰、各地商品税源所受的侵蚀。厘金可以说是各省壮大自身财源的重要税制,此制度的复杂内容,详见罗玉东(1936)的专书分析(此书第3章有诸多图表解析,简明扼要)。

第三,鸦片税。国产鸦片称为“土药”(课厘税,基本上属地方),进口者为“洋药”(课海关税,属中央)。1905-1906年,土药每年的产销量约14万担,各省的税率不一(江西每百斤课43两,广西每百斤课12两);税项也不同(福建与陕西按亩征税);此外,各省又征落地税(出产税)、过境税、贩运税,时而出现争执的局面。1908年协调土药税银拨还各省,各省所分得的具体数额,状况复杂,难以一一解说。开办一年后,中央政府从930万两的土药税中,取得其中的三成左右。

第四,截留国税。各省的财政收入,额定支出后的余款应缴解中央,若不缴解此项余额,或是各省自行动用有特定用途的国税(例如关税),称为各省的“截留”款。但从1906年起各省逐渐自行截留,朝廷严禁:“……倘不俟部覆擅自动解,除将所动之款照数提还外,仍由臣部指名严参,以重库储。”但两广总督提出异议,朝廷也无力约束。到了1909年,度支部还奏谕电知各省:“各省应解款项……关系紧要,无论何项用款不得挪移,嗣后凡动拨款项,应统由度支部奏咨核定。”(转引自彭雨新,1947:96-97)从这里可以看出各省截留的严重性,这种状况延续到民国初期还都未能解决。

近年来研究晚清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的文章渐多,其中以何汉威(2001)的百页长文最完整深入。他认为甲午战争后到清亡前夕:

(1)清政府与各省之间,借着硬性摊派措施,还是能从各省抽提到为数不菲的收入;摊派的运作有赖列强的支持,因为大多数的解款被指定用作偿付洋债和赔款;中央对各省因而仍能维持若干程度的掌控。

(2)列强也帮助清政府掌控省财政,例如1898年英德续借款,议定以江苏等五省部分区域的盐、货厘为海关接管,江苏等五省因失去为数可观的财源而陷于困窘。

(3)拨解省份因而尽先解送财税到中央,边远而税入不足的省份如广西、云南、贵州、甘肃及新疆等,遂遭受打击,破坏了“区域间补偿”及“超区域整合”的原则。

(4)过去在分析中央和各省财政关系时,大多强调在督抚主导下新生财政机构所出现的脱序,而对各方所作的整合努力则甚忽略。事实上,在宣统元年之前,不单中央对省的财政机构有所整合,类似的情况也见于省政府与州县的互动,但因主客观条件不同而成绩高下有别。

(5)清政府既无能力,也无勇气对税制(特别是田赋)整顿,省当局只好采取阻力较少的方式,诸如盐斤加价、成色低下银铜币的滥铸,杂税中酒税和契税的课征,以至鸦片稽征来开辟税源。但因种种因素的掣肘,仿如强弩之末难以为继。

(6)清末中央和各省的财政关系错综复杂:省当局既无能力也无意愿专擅自主,并没有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然而也未受中央有效的行政掌控;督抚也大大失去监督管理省财政的能力,财权大受其属吏所制约。[以上六点引自何汉威(2001)长文的摘要]

3.2财政改革

有了上述的历史背景,现在来看梁所提的改革方案。《中国改革财政私案》(8:1-59)内分10节,纵论10大改革方向与目标:改正田赋,整顿盐课,应增之新税目,应裁之旧税目,租税以外的国家收入,改革后岁入预算之大概,举办公债之法,货币政策,银行政策,改革财务行政。此外有两项附录:地方财政,八旗生计问题。综观此长文,梁所论的事项大体能掌握要点,也可以感受到他对各项题材的弊端有清晰地理解,但对改革的效果过度乐观。若真的要落实这些方间案,必然会遇到许多阻碍。以下析述梁的改革方案要点,以及他所议论事项的特性。

3.2.1改正田赋

田赋是中国财政最大宗的税入来源,历代所产生的问题很多,梁的用意是要“如何乘预备立宪之始,为一劳永逸之计乎”。他对田赋问题的特质说得很好:“改正田赋,其事最繁难,且办理稍有失宜,动招人民怨谤,此诚今日所未易轻言者也。……且负担太不公平,其病农亦甚。故为国家财政起见,为国民生计起见,无论迟早总需经一次之大改革。”(8:2)这种改革田赋的主张,让人联想到明代张居正时期的清丈田亩。历代隐报田亩面积逃税是众所共知的事,根据何炳棣(1995:125-127)的研究:“清代开国主要战役结束之后,即以万历末丈量前的额田为原额。……乾隆(1753)到咸丰(1851)这百年间的土地数字完全不能反映国史上空前的人口爆炸、长期的超省际的移民和大量的开山垦荒。”所以在概念上梁是对的:“然苟能综核而厘析之,则不必增加赋率,而所入可数倍于今日。”(8:2)

梁所建议的新办法,是日本的“土地台账法”:“先调查全国之土地,推算各地一亩所获之米麦等能得若干,复合以数年来米麦平均之价所得银若干,然后在此数内除去牛种、肥料及人工之费若干,以其余为土地所出之利益,而征其百分之若干。其立法最详密周备者,莫如普鲁士国。我国若欲实行,可译取以为模范。”他举日本在台湾省实施此制度的成效为例:“查日本初得台湾时,其田赋不过八十六万余圆。后经一次调查,制成台账。其各地税率,视前此我国所收有增有减,然什九皆仍其旧,而所收之税,已增至二百九十余万元,盖缘前此匿税之地实过半也。”(8:3)

梁的信息很清楚:(1)清丈土地和重订税率,是改正田赋的基本方法。(2)日本的土地台账法可仿行,且在台湾省已有成效。中国历史上一向不缺乏改革田赋的建议,但几乎都是因为地方势力的阻挡而失败。以张居正当国时的威势,尚且遇到强力抵抗,新立宪国政府若能扫除此项障碍,梁的改正田赋之议才有意义。日本在台湾省施行有成效,原因之一,是因为日本对殖民地有武力上的优势,但这一点在清末的中国却不同:中央政府的权威不足以掌控各地,地方的割据性强,再好的建议恐怕也无法免除“每丈必反”的噩梦。后来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也只能在江苏等少数省份短暂施行,基本的困难从明朝到民国大致类同。

梁也知道中国在这方面的积弊,他的解决方式是:“人民向来耕种之田以多报少者,前事悉不追究,仍归旧业主掌管;惟将前此匿税之部分,令其从新印契。”(8:5)梁推算田赋改正的结果:“苟办理得宜,……则全国田赋每年收入当在三万万两以上”(8:5-6),而“考现在全国田赋,……实收银又不过二千八百余万两”(8:2)。若推行梁的新法成功,中国田赋可增十倍以上:“以我国之地大物博,得此巨额殊不为奇。”(8:6)

若果真有此神效,则先从调查全国土地(即清丈)开始。日本调查台湾省土地,约费500万圆,梁估算中国18省面积约20倍于台湾(其实应不止),约需费1亿两。以晚清赔款和外债的压力,如何筹此巨款?梁说放心,“即印契税一项所入,已偿此数而有余乎。况充公地之卖价,且数倍于此也。而此后年年国库之增加,又无论矣”(8:6)。以晚清财源之枯竭,诸项税收已无所不用其极,怎会有如此肥沃的税源而尚未榨取?梁对调查土地所需之巨款,若不能详细说明来源,必难说服此事的可行性。就算可得巨款进行此事,以历史上每丈必反的经验看来,除非中央的行政实力坚强,可以扫除各地障碍,否则梁的建议恐怕仍是画饼。

3.2.2整顿盐课

1910年3月,梁在《国风报》第1年第5、6两号连载《改盐法议》。这篇文章的内容,有一大半和《改革财政私案》的第2节“整顿盐课之法”(8:7-15)相同(第5号页17-19, 第6号页9-20),所以此文未再重复收入文集内是对的。以下讨论此问题时,也把《国风报》那篇文章的内容一并析述。

盐税在历史上一直都是岁入的一大宗,从西汉的盐铁会议(桓宽整理记录成《盐铁论》)就可见一斑。梁提议整顿盐法的目的,是要“能使民间盐价视今日不加腾,而国帑所入视今日且数倍。……欲奏此效,必须将现在制度改弦而更张之”(8:7)。他说中国各省的盐税总和一年不出2000万两,以中国人口之众,盐税的收入竟然只和德法意诸国相差不多。这样的对比其实并无多大意义:一因各国物价水平不同;二因中国盐贵(相对于一般民生必需品),私盐泛滥,税收不实;三因各国的食盐税率不同。

中国盐税总收入应该有多少才恰当?梁说意大利每百斤税17元,法国税3元,日本税1.5元,德国最轻,每千斤税4元。(8:8)“我国若折其中,每百斤约税一两五钱,最为适当。若依此推算,每年盐税可至八千四百余万两。”(8:8)我们可以从几点来评论上列的叙述:

首先,西欧诸国的盐税真的差异这么大?梁的数据可靠吗?币值的换算正确吗?到底各国的盐税率多高?为何不以百分比直接表明?中国若百斤税一两五钱,是抽百分之多少的税?为何最为恰当?这种模糊的诸国相对比较,并无明确的经济意义。其次,各省长官都知道盐税甚肥,一再压榨也只抽到2000万两,梁何以有把握可得8400余万两?

他认为这6000万两的落差,“皆为私盐所蚀,尽人知之”(8:8)。

有三项因素造成私盐过盛:(1)税率太高,苛捐太多,以致官盐成本太重。(2)行盐地各分疆界,助私盐流行之势。(3)盐商垄断权,贩盐不能普及。梁对这三大弊端提出八项改革要点,主要的精神在第一项(要把全国的盐收归政府专卖),其余七项都是业务性的说明。(8:10-11)盐专卖后,全国制盐者皆有执照,贩卖权全归国家。

这项原则是好,但不知何以清政府不如此做?新国家建设之后,如何才能从盐商手中收回贩卖权,以及如何打破根深蒂固的诸多旧制?这几项要点梁都未触及。

国家专卖的观点简单明确,不需细谈,梁另有一项搭配性的建议。过去盐商以现金作保证来向官赊盐,梁希望将来能发行公债以丰富国家财政,但恐民间不应,他因而提议:盐商若以公债作为保证金者,可赊同值的盐三个月或半年,届期才缴现金。如此,盐商一方面可以有半年的周转期,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公债得到利息收入;对政府而言,这也是推销公债的好管道。此计听来甚妙,从前行盐权在民间时,此策或许有激励之用,现在若要改收为国家专卖,盐商的利润空间有限,还有谁愿意出大资本投入此行业?盐若为国家专卖,一般杂货店就可批售,何需通过大盐商?大盐商若获利空间小,谁去花大钱买公债?梁既想消灭大盐商,又希望盐商大笔购买公债,这是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的构想。

3.2.3应增删之税目

梁认为国税有十项即足,其中田赋、盐税、海关税三项早已有之,另加的七项是:酒税、烟税、糖税、登录税、印花税、遗产税、通行税。此外,所得税虽是财政学家公认的良税,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尚办不到,故不论。另有两种税也应增,但属于地方性的财源,不在国税内论:家产税、营业税。至于应裁撤的税项则有:厘金、常关税[“其性质在海关税与厘金之间,……实与厘卡无异,所异者其税率有轻重耳”(8:20)]、茶税、赌博税、其他诸杂税。梁认为若能废除这些恶税,在良税上虽征稍重,而民犹安之。此外,国家还有其他的岁入来源:国有土地、国有森林、邮政电报、官办铁路。

这些名目和梁的相关说明,都有浓厚的日本味道,大概是根据日文的财政学著作整理出来的。较有意思的,是看他如何估算增删各项税目之后,将来国家可能的岁入情形。根据他的对照表(8:25-26),当时全国岁入约1.3亿两,改革后的收入额可达7亿两:“骤闻之似觉夸张失实。然按诸实际,则殊不然。……则所谓七万万两者,全系从最少之数立案,若实行之后,只有增多,断无减少。……十年以后,中国之富强,可甲于天下也。”(8: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