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网络传播研究2010(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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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中国网络实名制管理:由来、实践与反思(3)

第三,即便没有全国统一性的实名制立法,除广东省的地方性博客立法外,已有不少博客服务商自行采用了自我规制的实名注册。总体上收到了不错的效果。最后,目前国家提供的治理和救济手段也基本能够满足个人需要,例如由网站和博客服务商对侵权和不良信息承担连带责任,是国家而非公民个体对实名制规管有更大的需求。通过博客实名制的博弈、论战与实践,可以发现国家推行的由上至下的规制政策未必能起到最好的效果,要想实现较为完善的规制,有必要体察不同媒介和服务的不同性质,对症下药,而不能一刀切地推行贯彻。在博客这个具体案例上,实名制成功的往往是那些较为成功的社区,只要网络服务商能够保护好个人信息资料,熟人之间的个人信息披露会增进了解和信任,从而加强虚拟社区的凝聚力,这一点无法光靠法律规制维系。相反,对于流量更大的公共论坛,一旦采取强制实名,用户就会离开,寻找更加自由的场所。

(六)余音未绝

上面概述了从2001年到2007年间的网络实名制管理实践,到了2008年仍然争议不断。部分由于年初的“艳照门”事件,在当年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王晶提出法案,要求进行实名制立法,主张后台实名(王晶,2008)。随后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引发了众多要求实名制的呼声,网络实名管理再一次引起万众瞩目。特别是随着韩国在各大门户网站推行实名制,不少网络实名制的支持者纷纷以此为据,要求效仿韩国实践。工信部在给王晶的答复中强调“实现有限网络实名制管理”,将是“未来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方向”,但由于具体条件所限,目前马上实行网络实名制,“存在一定的困难”(中国网,2008)。因为:首先,数量庞大的网民使用网络实名制管理的社会成本巨大;其次,目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对登录留言(或者发布信息)的网民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缺乏有效的身份认证能力;第三,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网络信任体系(电子认证)建设尚处阶段,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备。

但更关键的是,工信部明确阐述了国家对于网络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和认识:

网络实名制管理包括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互联网站的实名制许可、备案管理;二是网络接入的实名制备案管理;三是网上应用的实名制服务管理。根据这三类实名制管理问题,我国目前已经开展了部分相关的网络实名制立法和管理工作。1997年,******就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网络接入实名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0年,******又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许可或者备案的要求。到2008年5月底,全国网站数量达到218万,其中已经备案的有201万多个,网站ICP备案率达到92%。在此基础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网站、域名、IP地址三个数据库,初步实现了互联网的实名管理和互联网资源的动态管理。

可以看出,这三个层次对应着互联网架构的内容层、代码层和物理层。上文讨论的五方面实践除网吧外都属于内容层,属于增值电信服务,目前国家还不可能一刀切地全面推行;但是在代码层和物理层,国家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实名备案管理,并在历次清理不良信息的运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家在完善域名、网站和网络接入注册服务实名制的同时,逐渐稳步推进其他试点实践。

二、作为管理手段的实名制认证

如前所述,网络实名制在中国首先是一种管理手段,即对用户个人的认证和监控。从历史上看,这种国家针对个体的认证和监控,是伴随着现代国家渗透能力的增强和治理技术的精致化而出现的,其背后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库,通过信息处理技术和监控技术,能够持续不断地针对社会成员信息和行为进行事无巨细的存储和记录(吉登斯,1998;福柯,2007)。有了这一数据库,现代国家可以更为精确有效地掌控治理对象的种种信息,并有效地做出科学决策,更好地处理诸如征税和征兵一类的事务。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兴起,更有助于政府进行这样的搜集和认证,从而更好地在网络空间中实现良好的治理。这种基础性国家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要想被民众认可接受,就必须限制其****性国家权力(despotic power)(Mann,1986)。

就本文的目的而言,还需要具体分析。首先,正如前述工信部所指出的,上述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还会受到诸如财政、官僚体制、平衡隐私权利和表达权利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尽管目前的诸种实名制措施是由不同的管理主体提出的,尚没有一个全局性的整体推进网络实名制的计划,但无疑它们都认识到了实名制可以成为比较有效的管理方式。实名制作为治理手段本身无可厚非,但必须考虑到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平衡,如果一些替代性方案能够解决实名制面对的问题,那就应当尽量采用替代性方式解决。

其次,除了使用身份证进行认证以外,上述的实名制实践相互之间并没有太多联系,因此把它们放在同一主题下进行讨论似乎意义不大。然而如果从数据流通经过的端点的角度观察,我们可以从整体上加深国家对互联网管理程度的认识。中国目前只是对ISP和ICP进行备案登记,直接针对网络用户进行的网络服务实名认证并不普遍。已有的服务认证(如网络游戏)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最为成功的实名制要数高校BBS的措施了,相应的直接后果则是窒息了大学生网上议政的热情和动力。就原理来看,成功的实名制一定要将零散的管理对象限制在现实的地域范围内,从而可以通过权力施加现实的影响(如追究责任)。鉴于互联网无边界的特性,这种限制的辅助技术条件就一定要屏蔽或防止外来IP地址访问与活动。2004年以来,中国网络管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属地化管理,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方式进行。在现实空间中,通过不同层级和部门的机构贯彻实施,能够收到明显效果。然而一旦到了虚拟空间,这种原则的实施势必带来互联网的分割,如果各地纷纷采用大学BBS的方式进行认证,势必会出现为地方政府和其他实体控制的一个个碎裂的网络,人们将从信息的创造者再次回到信息的消费者,网络将会变成传统媒体的翻版。尽管并不存在什么“应当”享有的网络通讯的自然权利,但网民们更容易用脚投票,一旦发现本地的(甚至本国的)家园不适合生存,他们就会纷纷逃离到没有实名制的地方去,给本地的信息经济带来很大损失。当然,就目前来看,所有的实名制都是由中央政府推动的,由于认证技术费用的问题,地方政府不大可能自主开发认证系统,因为这不仅涉及同其他地方系统的兼容问题,更涉及谁出钱的问题,只有中央政府牵头,并拨给地方建设资金,地方才有动力推动实施。

第三,实名制可以起到分配责任的作用。在缺乏对用户实名认证的场所,一旦发生纠纷,网站将为侵权者或不良行为者承担连带责任,除非网站能够提供后者的个人信息。在中国的二元责任体系下,无论网站还是网民均有义务遵守“十不准”的规定,但实际上网站承担了更多的行政和民事责任。网站则有动力采用过滤和屏蔽技术限制用户言论。由于在全国身份数据库中进行实名制认证对网站来说费用甚高,网站宁愿采取一刀切的过滤措施,并在专项整治的过程中加大自我审查力度,这些都是实名制的替代方式。事实上,按照工信部的计划,ICP实名备案本身就强化了网站的责任,一旦当事人或政府部门无法找到责任者,网站就需要为此承担第三方责任。

最后,从控制用户和网民行为的角度看,互联网无疑提出了新的治理问题。在个人的力量得以放大提升的状况下,如何面对大规模的信息流通及交易,实名制实际上成为了一种事前规制的选择。一般而言,影响人们行为的预期主要是被追查到的概率和事后责任的严厉程度。实名制可以增加网络失范行为追查的概率,而施加严格责任则可以提高事后的惩罚程度。就目前看来,特别是涉及“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的场合,国家仍然采取了通过代理人(即网站)的治理手段,和直接通过技术控制手段相比,这是比较合适的途径。

三、匿名问题及其对策

网络的匿名性是网络空间架构的一个基本特色,由于不存在一个控制中心,网络用户可以超越时空界限进行活动。由于缺乏现实世界中第三方在场的规范约束,网络匿名性往往导致网上的无序(甚至是暴力)状态(王水雄,2003)。但是网络的匿名性并不是用户的自然权利,甚至是个神话,现有技术完全可以通过用户在网络上的踪迹对其进行跟踪定位,而且提供实名制认证服务也很难说就一定违背了言论自由原则。无论人们是否赞成,实名认证实际上代表了网络空间架构的改变,这种改变是通过技术实现的,一旦被采纳,就会影响网民在虚拟空间中的行为。例如,如果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会被容易地获取,那么网民就会发生“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不会轻易发表意见,特别是如果受到追究或报复的时候。匿名的网络言论有利有弊,我们甚至无法使用某一标准来评判究竟何者应当优先。一个良好的公众舆论可以有效地实施监督并推进公共政策的论辩,从而激发人们的民主意识和热情;但匿名性也会使网络言论受到操纵,例如“商业******”(崔筝,2009;黄煜升,2009)。至少可以肯定,和现实空间相比,虚拟世界的实名制实际上对个体施加了更多的约束,使其更加不自由,因为如果在网络上的一切活动都需要进行数字认证或授权,那么个体隐私就可能轻易地被人追溯获取,并整合到一起。实名制不过是诸多能够追踪个体行动的架构之一,可以和IP地址等技术综合运用。

而在另外一些场合,特别是需要加深交易信任的时候,如电子商务,实名制认证就变得极端重要,诸如电子签名一类的认证技术和制度已经开发出来并得到广泛应用。实名制实际上代表着不同层级的信用机制。“比如,有些网站需要详细的注册程序,不提供个人信息就不能进入;有些网站甚至是封闭的,只对特定人群开放。涉及电子商务的网站都有各自的身份确认的办法。”(李子旸,2006)目前国内外主要的电子商务网站无一例外都实行了不同程度的实名制交易。根据一项研究,国外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相对较高,其交易身份认证多与信用卡等银行信用记录挂钩,而我国则更多的是通过手机和身份证等方式进行(刘肃,2006)。

在网络实名制的讨论中,我们看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网民反对实名制的理由往往是担心国家的****性权力不受限制,而专家的观点更倾向于基础性权力的意义和作用,例如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打击网络犯罪。因此,在讨论实名制的时候,有必要针对不同的网站服务分别探讨,在需要网络信任、维护网络安全的地方,就有必要创设利于实名认证的技术架构;但是在涉及公众表达行为的地方,就需要慎重考虑实名制的采用,需要首先“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落实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使之不至于名存实亡,确保以实名发表言论的自由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容许版主任意删帖和屏蔽,还要确保互联网之外的公众媒体也能开放言路,鼓励实名建言的公益精神”(季卫东,2010)。否则人们会选择离开,到其他更加开放的网络服务商那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