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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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

【本章要点】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且与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不同的是,其中很多罪均是常见罪,而且在各类考题中经常涉及。本章主要是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现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掌握各种具体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处罚原则,以及与同其他同类犯罪的界限。重点罪名:

1.放火罪

2.爆炸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

4.破坏交通工具罪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交通肇事罪

8.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

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本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里有几个概念需要澄清:第一,“不特定”的含义,“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的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

不特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象的不特定,即不以特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犯罪对象;一个是结果的不特定,也可以说是无法预料该行为的后果。第二,“多数人”的含义,“多数人”是指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只要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仅侵害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时,就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本类犯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实施行为,或者是破坏公用工具或者设施,或者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针对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进行犯罪,或者违反安全规则造成重大事故。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会造成一定的后果,但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此类犯罪客观方面可以包括:(1)一部分犯罪是危险犯,即犯罪既遂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而不要求有实害结果,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一部分犯罪是实害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结果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若未出现法定结果,即不构成该罪,如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3)一部分属于行为犯,其犯罪既遂不需要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只要行为实行完毕,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等。

就行为表现方式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可以包括多种方式:(1)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本章绝大多数的犯罪都属于作为犯罪;(2)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应该履行自己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此种义务而未履行,以致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本章中许多犯罪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由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等等。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比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故意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类罪的具体罪过形式包括两类:(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之罪。即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侵害特定对象的犯罪,包括《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第124条之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实施罪。

3.具有恐怖性质的犯罪,包括《刑法》第120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之罪,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包括《刑法》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第128条、第129条、第130条之罪,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责任事故型犯罪,包括《刑法》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35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之罪,即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放火罪

1.放火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

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存在故障,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被燃烧的财物,不管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不影响放火行为性质的确定。

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故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就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符合放火罪的主体要件。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此需要注意一点,即在间接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如果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3.放火罪的认定

(1)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

本罪是危险犯,区分既遂与未遂,不在于其是否达到了犯罪的预期目的,而是在于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完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对放火罪的既遂持“独立燃烧说”,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将可燃物点燃,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认定为放火罪的既遂。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则是放火罪的未遂。

(2)区分一罪与数罪

放火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造成多种结果。行为人在放火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一个放火行为,即使造成多种结果,也只能定一个放火罪。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这里需注意一点,对于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4.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失火罪

1.失火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卧床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第三,上述严重后果与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此三者缺一不可。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的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

3.失火罪的认定

(1)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客观要件不同,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且构成既遂。第二,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第三,主体要件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第四,主观要件不同,放火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由过失构成。

(2)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

二者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相似,其区别主要在于主体方面,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罪则无此要求。

4.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