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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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2)

二、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一)决水罪

1.决水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决水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决水罪区别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标志。

决水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炸毁堤坝、堵塞水道、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采取何种手段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洪水来临时,水库管理人员不及时开放泄洪闸,或者不关闭防水堤的闸门。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决水犯罪的,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行为人实施的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以决水罪论处;如果仅是为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开闸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以决水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决水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

3.决水罪的认定

(1)区分既遂与未遂

本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即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使未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也视为犯罪既遂。至于认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理论通说以“水流开始说”为标准。因为水流具有巨大的冲刷力,水势一旦失控,往往借助于冲刷力愈冲愈烈,从而构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如果行为人刚着手破坏水利设施,或者在破坏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使所决之水流开始冲溢,应为决水罪的未遂。

(2)区分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如果行为人为破坏生产经营而决水,并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115条规定的决水罪和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行为人应以决水罪论处。

4.决水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决水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决水罪

1.过失决水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造成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

2.过失决水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第二,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则不构成过失决水罪。第三,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并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3.过失决水罪的认定

(1)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在于:第一,主观要件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出于过失,决水罪是出于故意。第二,客观方面要件不同,过失决水罪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而决水罪是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第三,决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决水罪不可能出现未遂的形态。

(2)过失决水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主体方面,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负责防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

4.过失决水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一)爆炸罪

1.爆炸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雷管、导火索、****、雷银等起爆器材和各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实施爆炸的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入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物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的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爆炸的,就是不作为的方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既遂并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控制在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之内,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另定他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3.爆炸罪的认定

(1)区分既遂与未遂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符合爆炸罪既遂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2)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第一,客体要件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二,客观要件不同,爆炸罪中行为人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虽然也可以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且客观上未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如果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也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到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例如,甲欲杀乙,见乙在广场中央,周围有很多人,毅然向其扔炸弹,致使多人重伤、死亡,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爆炸罪论处。

(3)区分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使用爆炸手段破坏公私财产的,往往也会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毁坏财物,且其行为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例如,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毁损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其结果也没有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4.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爆炸罪

1.过失爆炸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过失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第二,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第三,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过失爆炸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爆炸罪

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要件不同,过失爆炸罪是出于过失,而爆炸罪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第二,客观要件不同,过失爆炸行为只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爆炸罪只要故意实施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既遂。第三,主体要件不同,在爆炸罪中,行为人只要年满14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爆炸罪中,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第四,犯罪形态上不同,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爆炸罪不可能出现未遂形态。

(2)区分本罪与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第二,客观要件不同,过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现为致人重伤或死亡,也可以表现为使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过失爆炸的行为只引起特定人的伤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以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4.过失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过失爆炸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第114条、第115条的投毒罪进行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取消投毒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