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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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3)

2.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本罪是危险犯,其既遂形态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根本不具有公共危险的,则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或不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因此,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对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直接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罚。

(2)区分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规定,《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但这种行为由于对公共安全本质上不构成危害,与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因此不属于本类犯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

4.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第一,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放有毒物质罪。第二,必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引起中毒、辐射或传染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辐射或传染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有毒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严重后果必须与行为人的过失投放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辐射或传染事故;或者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辐射或传染事故。

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者的区别是,第一,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第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既遂处理。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第四,主体要件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本罪与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地引起了特定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旦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某日,甲酒后驾车,车上坐着女友乙,途中酒精发作,甲撞到一人丙,致其当场死亡,经女友提醒,已发生交通事故,仍不予理睬,继续前行,后又连续撞伤、撞死数人,直至车撞倒路边大树后停下,甲最初的撞人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来的行为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区别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主要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危险的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本节犯罪的基本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本节犯罪的补充犯。凡是构成基本犯罪的,都以基本犯定罪;只有超出基本犯的范围,才能以补充犯定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二,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第三,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即与其有因果关系。此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者区别:第一,前者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第二,主观上,前者只能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节侵害特定对象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的重要部分。交通运输工具是不特定多数人或物的载体,破坏交通运输工具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从而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这里有几点必须注意:第一,行为破坏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由于一般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