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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5)

第八条档案管理

1.人员调动手续作为人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加在人员档案袋里保存;

2.调动过程中如有需要转移员工档案,根据情况予以转出或转入;

3.根据集团员工每月变动情况,填制《人事异动登记表》,存档备查。

三、人员降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降职的定义

降职即从原有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降职的同时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降职的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因为企业机构调整而精减工作人员;

2.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3.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而对员工降职;

4.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第三条降职的程序

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企业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然后呈请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事部门应以人事变动发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四条降职的审核权限

依据企业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层管理人员的降职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裁决,人事部备案;

2.各部门主管人员的降职由人事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一般管理人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事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核定;

4.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核准。

第五条降职的薪金处理

降职时,其薪金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薪金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

第六条附则

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四、人员晋升管理细则

第一条公司为了吸引所需的优秀人才,并且激发员工的进取心,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特制定此晋升管理细则。

第二条晋升较高职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较高职位所需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良好;

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课程训练;

5.具备较好的适应能力和潜力。

第三条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考虑外部招聘。

第四条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每年3月根据考核评分制度(另行规定)组织运营状况,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在年度工作中,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随时予以提升;

3.试用人员成绩卓越者,由试用单位推荐晋升。

第五条晋升操作程序。

1.人力资源部门依据企业政策在每年规定的期间内,依据考核资料协调各部门主管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规定;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以人事通报形式公布,晋升者,则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第六条晋升核定权限。

1.副董事长、总经理特别助理由董事长核定;

2.各部门主管由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提议并呈董事长核定;

3.各部门主管以下各级人员分别由各一级单位主管提议,呈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核定,报董事长复核;

4.普通员工由各级单位主管核定,呈总经理以上人员复核,并通知财务部门与人事部门。

第七条各级职员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八条员工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条员工年度内受处罚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晋升职位。

第十条本制度于制定之日正式生效。

五、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辞职程序

第二条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在所有必需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离职谈话

第八条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盘;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公司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六、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种类

第三条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服务满25年以上;

2.早期退休——服务满2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周岁为止。

第四条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龄满60周岁;

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退休金的给付

第五条退休金的种类:

1.一次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第六条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金(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数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第七条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第八条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退休金的加发

第九条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第十条本办法第三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伤病的认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1.因执行职务所导致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2.因特殊职业病者;

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服务年资的计算

第十三条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1.属于1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年龄的认定

第十五条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给付期间

第十六条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第十七条本公司调整职员薪金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早期退休的核准

第十八条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第十九条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第二十条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给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年金的停止

第二十一条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立即停止。

奖金的给付

第二十二条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不适用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员工服务满25年以上,年满55周岁者,可申请退休。

第二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满60周岁者;

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须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第二十八条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残视觉者;

2.失残听觉者;

3.失残语言功能者;

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第二十九条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对给特别退休金。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第三十一条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卷本,呈转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