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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

第一节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

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

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人力资源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员工招聘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须增加人员时,依据新进人员处理工作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试用手续。

第五条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人员因业绩欠佳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发给工资。

第六条新员工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下列表件:

1.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及医院体检证明。

2.三个月内半身免冠照片六张。

3.聘用通知书、求职信。

4.人力资源登记卡。

5.其他可证明资历的证书及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者。

4.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品行恶劣,有被开除记录者。

7.体检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一经录用无论从事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还是特定性工作,均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或“聘用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共分××个职级。员工晋升办法另订。

工作

第十条员工要遵守公司一切制度、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在工作质量上精益求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4.不得泄露业务、服务、生产及技术上的机密,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5.员工在工作期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6.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7.未经主管或负责人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示后方可离开。

8.员工每日应该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卫生。

9.员工在作业开始时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期间要全神贯注,禁止看杂志、报纸、抽烟等。

10.在工作时员工之间要互相协作,不得吵闹、斗殴、聊天闲谈、搬弄是非,扰乱工作秩序。

11.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自身的涵养,领导所属员工,提高工作满意度,使员工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12.工作时间中,员工不得打私人电话,如确有重要事情,须经主管核准后方可。

13.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工间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十三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

(1)员工要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五分钟至十五分钟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超过十五分钟后,才签到(打卡)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三次以旷工半日论。

(4)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2.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签到(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一日计。

(3)员工旷工,扣发当日薪资及津贴,免除当月奖金。

(4)无故连续旷工二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三日或一年旷工达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待遇

第十四条本公司依据劳资兼顾互助互惠的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其待遇方法另订立)。

第十五条员工待遇分为: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金额另订),从业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部拟定,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通知或公布)

2.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3、奖金

第十六条员工薪资,每月五日发放,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十七条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的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处理。

休假

第十九条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按规定发给加班费;法定假日如逢星期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自次年开始计算每年给予带薪休假。

1.工作满一年,从第二年开始全年给三天带薪休假。

2.从第三年开始,带薪休假每增一年增加一天,但最多以十四天为限。

第二十一条员工带薪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在不影响生产或业务的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来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员工带薪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完成,如确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休假者,应在年终时发给假期的奖金。

第二十三条员工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给带薪休假。

请假

第二十四条员工请假分为七种: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带薪休假、工伤假。

第二十五条员工请假,事假应于前一天找到工作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卡,依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可离厂,否则以旷工论;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照下列规定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也视同旷工论。

1.请假规定。

(1)请假一天(含)以内的报请班长转呈车间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核准。

(2)请假两天(含)以上,报请车间主任或办公室主任转呈副总经理或厂长批准。

(3)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事单位留存办理。

2.事假。

(1)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七天。

(2)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节假也以请假计算。

3.病假。

(1)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必须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十五天,但因疾病住院请病假不得超过三十天。

(2)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者,经医师开具证明后,视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

(3)病假逾第一款规定者,须以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再不足时,可以批准停薪留职。

(4)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医院证明。

4.工伤假。

请工伤假应有医院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定明之日起为准,不得超过三十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不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工伤报告单》办理停工留薪,并按当地相关政策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婚假。婚假七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节假日)。

6.产假。

女性员工分娩,给假三个月。三个月以上妊娠流产或小产给假十五天。

7.丧假。

(1)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以酌情给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3)自丧亡日起七周内办理实施。

奖惩

第二十六条员工的奖励分以下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三天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作为奖金,并于当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2.记功:每次加发十天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作为奖金,并于当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3.大功:每次加发一个月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作为奖金,并于当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4.奖金:一次性给予若干元奖金,并于当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嘉奖:

1.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事务者。

2.拾金不昧(价值300元以上)。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4.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表率者。

5.在艰苦条件下坚持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1.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视为全公司同人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4.服务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1.警告:每次减发三天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作为罚金,并于当月从工资中一并减发。

2.记过:不发当月奖金,并减发当月十天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作为罚金。

3.大过:不发当月奖金,并减发当月一月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作为罚金。

4.降级。

5.开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2.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6.不按规定穿着、佩戴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7.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嬉闹、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5.未经许可接替先行下班者。

6.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者。

7.在宿舍内互相斗殴情节较轻者。

8.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3.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听者。

5.轮班制员工不接受轮班者。

6.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

7.在工作岗位上互相斗殴情节较轻者。

8.三个月内有两次记过记录者。

9.其他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1.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2.殴打同事或互相斗殴情节较重者。

3.在公司内或宿舍内赌博者。

4.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5.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或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8.一年中记大过满两次,且功过无法抵消者。

9.无故连续旷工二日或全月累计旷工三日或一年旷工达十二日者。

10.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1.吸食毒品者。

1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3.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14.工作场所制造私人对象或指使他人制造私人对象者。

1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6.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7.参加非法组织者。

18.其他违反法令或规则情节严重者。

19.在公司明示禁烟区吸烟者。

20.擅离职守,给公司生产造成重大损失者。

21.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考绩

第三十六条员工考绩分为:

1.试用考绩:员工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录用。

2.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等,随时作严格公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部门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作为年终考绩的参考。

3.年度考核:其办法另订。

第三十七条考核成绩分为优、良、中、差、劣五种。

第三十八条员工年度考绩每年元月举行,由直属部门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三十九条负责办理考绩的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贻误。

加班

第四十条本公司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应于工作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