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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调查报告一——宜昌市公务员法治意识状况调查与分析(3)

三、本次调查的基本结论

从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

(一)整体来说,宜昌市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水平

调查结果显示,不仅有超过半数的公务员自我评价有很强的法治意识,7成以上的公务员对我国未来的法治建设充满信心,87.32%的公务员表示在过马路时总是遵守交通灯指示。而且在涉及法治的基本问题上,大部分公务员有正确和清晰的认识。比如,77.76%的公务员能够正确认识权力和法律的关系,认为权力来源于法律并受制于法律。88.24%的公务员具有明确的程序意识,93.75%的公务员认可权力分设与制衡的法治原则,93.57%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与法律紧密联系。

这一点在我们对近3年宜昌市行政诉讼案件调研分析过程中也得到了验证。据统计,2010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收案124件,结案123件,无一被判撤销;2011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收案186件,结案185件,被判撤销的仅6件;2012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收案347件,结案343件,判决撤销2件。(以上数据来源于宜昌市中院)说明我市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些是我们建设法治宜昌的信心和基础。

(二)部分公务员的法治意识水平仍有待提高

部分公务员的法治意识水平仍有待提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少数公务员还没有树立起应有的法治意识

比如在问题2中当被问及是否会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一个公众事件时,有17.46%的人回答“一般不会”,一个具有法治意识的公务员在看待一个公众事件时通常会自觉地以法律的眼光去评价它,出现这一回答情况说明法律还没有深入他们的心中,他们还没有形成法律的思维惯式。在“您怎样看待‘走后门’这一现象”的问题中,认为这是“正常”和“看情况而定”的人共占到了53.12%,超过了半数。无论看情况而定究竟是看什么情况,这里暂且不论,从这一结果得知至少他们维护法律的立场是不坚定的。一个心怀法治意识的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会选择法律,毕竟法律不是消费品,不能打折扣、讨价还价。在问题5中被问及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后是否会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5.15%的人明确表示不会,只说明至少在这5.15%的人群中,法律没有体现其价值所在。

2.一些公务员对涉及法治的基本问题认识模糊

从对统计结果的分析来看,绝大部分的公务员已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是有不少的公务员法治意识存在着偏差。比如在问题6中考查对法治、人治和德治的理解,发现只有44.85%的公务员选择了纯粹的法治。在法律至上的问题中,我们设置了当长官意志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中,有26.84%的人认为在长官意志与法律存在冲突时,其一般不会与长官争辩。针对权利本位的问题,只有40.99%的人认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再如,《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在问题15中,仍有32.90%的人不赞同法院“宁可错放不可错杀”的观点,这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现代人权的要求。

3.少数公务员的守法意识亟待加强

公务员是手握大权的人群,权力运用得当会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如果权力运用不当则会导致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在我国,由于长久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公务员没有真正地树立起守法意识,加之权力监督体制还不太完善,权力制约力量不对称,导致一些手握实权的公务员滥用权力,这也相应的在问题18中得到了印证,当被问及我国现代法治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时,认为“执法者不守法”的占到了25.23%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