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法理与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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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调查报告一——宜昌市公务员法治意识状况调查与分析(4)

四、提高公务员法治意识水平,建设法治政府的两点建议

(一)高度重视公务员队伍现代法治意识的培育

提高公务员的法治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合理的方法和长期的坚持,否则这一目标将无法实现。提高公务员的法治意识需要分三个步骤进行:首先,要使公务员敬法、畏法,目的是要其信法。其次,在使其信法之后,就要其学法。最后,学法的目的就是要用法,公务员用法大多体现在守法方面。只有分步进行,才能有效地提高公务员的法治意识,最终也才能进行法治国家建设。

1.信法

使公务员学法、守法的前提是要其敬畏法律,相信法律。只有相信法律之后,公务员才会有兴趣去学习法律并遵守法律。首先,国家层面要注重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地方政权要注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使人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努力实现良法之治。其次,要加强法院的独立性,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最后,宪法和法律至上,杜绝权大于法和以言代法等损害法律权威的现象。只有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居于最高地位,人们才会敬法、畏法、信法。法治国家才会有希望。

2.学法

一是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在公务员培训中的分量和地位。不仅仅要扩大培训规模,更要将法律培训落到实处,提高法律培训的效率。二是要在法律培训中注重法治意识的培育,而不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宣讲上,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因素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三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把法律培训和法律知识纳入任职、年度考核、晋升的考查范围中去。四是扩大公务员对法律专业人才的招收,在领导职位要扩大法律专业人士的比例。具有法律专业人知识的人士在进入公务员系统后更会选择依法办事,提高法律专业人士在公务员中的比例,这有利于从整体上提升了公务员的法律素质。

3.守法

就是要完善权力约束和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权力运行的渠道,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守法意识。

(1)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开展行政案件评查工作,对随机抽查的案卷进行集中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类、认定后,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还要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进度和整改标准,通过对同类型的问题召开专项问题通报会、对整改工作情况召开整改通报会等形式,达到同步整改的目的,从而做到发现一个问题,整改一类问题,促进一项工作。

(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积极推行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机制,形成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实现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三个转变”:一是由间接监督向直接监督转变。执法事项落实具体的执法岗位,并在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执法出现问题时,可直接查问执法岗位和责任人,减少中间环节,增强监督实效。二是由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转变。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开设投诉专栏、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限期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等方式,确保监督效果。三是由业务监督向问责监督转变。法制机构对违法、不当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和责任主体实施有效处理,实现问责监督。

(3)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复查工作,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完善接待制度,扩大复议宣传,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进一步推行公开听证审理模式,明确复议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保证复议听证的规范运行。实行部门联动,加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在各部门配合下得到有效化解,保障社会的稳定。

(二)建立健全政府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

1.认真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党委、政府在对与法律有关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前,或者在遇到疑难复杂、新类型、群体性行政争议时,应充分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以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尽量避免诉讼发生,切实防范败诉风险。

2.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的法治思维和法治作风比较欠缺,在我国可能是一个普遍现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初衷,就是要让肩负推进依法行政重责的行政领导,通过应诉,学法、尚法、守法,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自觉性。对这项制度规定,人民法院需要构建对接机制,保障其落实。

3.大力推行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制度。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行政案件反映的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中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这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为大局服务的需要,也是帮助行政机关改进工作、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需要。

4.积极行使抽象行为审查建议制度。行政审判庭在对个案的审判中,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这项工作由常委会研究室具体承办。对确实有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依法及时撤销。

5.推动建立行政诉讼情况考核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推动出台《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将涉诉行政案件纳入行政机关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年终由行政审判庭将当年办结行政案件的数量、类型、裁判结果及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败诉率、执行裁判的情况向目标考核办通报。目标考核办将通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6.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法院与人社、监察等部门和党委、人大、检察等机关,要建立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情况。人社部门要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要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建议免职等方式,追究相应责任。党委对经查证核实被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对明显错案负有责任的公务员,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诫勉、调离、免职、降职、辞职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人大对负有重大责任的任命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职、质询。检察机关对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