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聚焦中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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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发挥市场资源配置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2)

目前,水价的制定已经统筹考虑水资源的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对上下游不同环节实行分类指导,促进水价反映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污水处理和其他与水环境相关的成本,促进水的生产单位真正实现企业化经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工程水价主要由供水工程的建设费、运营费、税金与利润组成,主要体现源水(地下水、地表水)获取与输送的成本。城市供水价格主要由自来水生产、配送及终端服务等三大环节的成本费用组成。环境水价则是对已经使用的水体进行收集与处理,使达到污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的要求而需付出的代价,主要由处理与运营的成本费用高低来决定。

目前我国供水价格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水价计价方式不科学。大部分地区对居民生活用水和工商服务业实行不区分用水量的单一计价方式,有的地区还实行按月包费制或规定用户月用水底数等事实上鼓励用水的政策。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没有考虑丰枯期的水量差别而实施季节性水价来缓解供需矛盾。二是水价构成不合理。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等相对较低,各地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附加费、基金、建设费等政府性收费较多。三是供水企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制水供水成本较高。四是用水计量及污水处理收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目前有些城市居民用水还不能完全做到一户一表分户计量,对实行梯级水价收费制度制约很大。

(五)电价改革历程、现状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8年间的集资办电改革阶段。这一阶段,为了解决电力短缺问题,国家打破了中央政府独家办电的格局,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家办电的局面,这一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国内电力供应的增长。1989~2001年间的政企分开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电力改革主要以“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为主要内容,改革的效果是培育和强化了电力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2002年之后以市场化取向为目标的改革阶段。2002年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督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拉开了中国电力体制全面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帷幕。[7]我国电力体制经过了多次改革,但仍没有解决市场垄断、电力市场难以建立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电网接纳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六)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的问题

自1980年以来,我国城市土地价格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的增多,使用土地数量不断增加,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逐渐开始改革。1980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指出,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此后,一些城市如抚顺、广州也开始对国内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实质就是地租。这种隐形土地市场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价格真正形成,只不过这种地价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正式、全面形成。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价格有出让地价、出租地租、入股股息与股利三种形式,二级市场价格有转让地价和转租租金两种形式。

目前,我国地价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取得成本,包括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及给予城镇居民的拆迁费用;二是开发成本;三是政府收益,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及政府以出让金形式获得的土地纯收益。

土地价格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土地交易市场门槛高。土地开发权往往集中在某几个资金雄厚的大型国有地产企业,形成了寡头垄断的态势,垄断地产商联手抬高地价,追逐土地、高价拿地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土地出让收支不透明。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吃紧的问题,以出让土地获得预算外收入的方式,借推动城镇化之名,行圈地、卖地、获利之实,成为推动地价上涨的主要动力。

三是征地拆迁补偿不足,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缺失。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虽然是农地承包者,但在征地价格的确定上处于绝对的劣势,征地补偿标准往往很低,土地出让、城镇化开发的土地收益是征地补偿价格的数十倍,但这部分收益仅为地方政府和部分地产商获得,农民很难在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正当的利益。这一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城镇化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推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首要解决土地问题,让农民真正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三、完善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体制和要素市场改革的对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资源性产品与要素市场改革要采取协同联动的改革路径,建立统筹协调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上下游产业利益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既要保持放松价格管制与转换价格形成机制的协同进行,严格限制垄断行业的高福利、高成本、高价格,严厉打击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又要建立上下游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联动机制、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价格联动机制、对部分弱势行业和弱势群体适当补贴的机制,解决能源价格改革可能给低收入群体带来的冲击,以及可能给高耗能产业带来冲击进而影响经济增长的问题;还要实现以财税政策作为主要手段进行资源性产品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