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聚焦中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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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发挥市场资源配置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1)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对能源、矿产、土地、水等资源需求剧增。而国内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经济发展对资源的强劲需求。资源短缺已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深化要素市场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使其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合理制定资源性产品价格政策,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的价格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一、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及要素市场的总体情况

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在价格改革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本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近年来,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步伐加快。继2011年出台煤炭电力价格综合调控方案和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指导意见后,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在全国范围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出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4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这些改革正在全面推进,对促进生产流通、活跃城乡市场、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对外开放、保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完善的领域,特别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不够完善,要素市场发展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受体制因素的制约,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缺乏对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近年来,我国水污染日益加重,治理成本大大提高,而水价长期偏低、污水处理费不能弥补治理成本,进一步加剧了用水紧张和水污染状况。二是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构成不合理,许多资源性产品生产过程中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没有体现在价格中,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价格只反映资源开发成本,尚未包括因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三是资源性产品之间比价关系不合理,天然气等价格明显偏低。四是资源性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在国际市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话语权。

当前,完善我国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需要突出考虑不同资源性产品的特性以及要素市场的特殊情况,解决主要矛盾,理顺体制机制。在煤炭市场,价格市场化改革一直处于徘徊状态,主要问题在于重点合同电煤价格方面,“煤电之争”难以破解,电煤“价格双轨制”需妥善处理。[2]成品油方面,要改变当前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在价格水平上的简单接轨的局面,促进价格形成机制上的接轨,更多依靠市场力量。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是缓解我国能源压力的生力军,面对不断增加的进口量,及时改变国内气价过低的状态,寻求合理天然气定价机制成为关键。土地问题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问题,如何克服将城镇化简化为土地财政的地产化,使农民真正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是新时期土地价格制度改革的重心。水作为准公共产品有其自然垄断特性,这也决定了其定价机制更多地依靠政策指导而缺乏竞争。主要矿产方面,铁矿石基本上是国际定价,受国际市场垄断势力的控制,如何发挥我国作为铁矿石进口大国身份的作用,增强定价话语权是未来工作的重点。

从长远来看,我国的资源性产品价格与要素市场改革,要以形成合理的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为核心,以推进要素市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改革为目标,正确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打破现有行政性垄断,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建立健全包括产权流动市场在内的要素市场。同时,推进包括财税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在内的配套性改革,降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资源性产品价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2009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0年度煤炭视频会、衔接会以及汇总会全部取消,2010年度以后,煤炭和电力企业将完全自主进行煤炭价格的谈判,煤电双方在即日起30天内完成产运需衔接。这标志着煤炭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初步建立。目前,煤炭交易的平台主要有:“全煤会”;各地区依托煤炭生产基地或者运输基地形成的交易中心,如已经成立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华南煤炭交易中心和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等;属于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煤炭企业和用煤企业经过组织者的认证便可以参与的经常性的、较具规模的集中交易市场;煤炭企业与用煤企业、煤炭销售企业之间的零星交易;电子交易网络等。[3]

当前,煤炭价格的形成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煤炭价格没有完全包含其外部成本。煤炭在生产过程中会造成六种外部成本,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土地塌陷和生态破坏、重金属(汞)污染以及气候变化等外部影响。但在煤炭价格的形成过程中,并没有计入这些成本。二是煤炭价格没有完全包含其应有的内部成本。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矿工体能损耗及死亡问题十分突出。采矿工作环境恶劣,井下粉尘噪音等对矿工身体损害很大。同时,煤矿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矿工死亡率明显高于发达国家,百万吨死亡率分别是美国的70倍,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并且死亡赔偿金额较低。三是煤炭价格没有完全涵盖土地使用的成本。煤炭资源的开采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对于土地的使用应该给予租金报酬。在实际中,国有煤矿并不支付或很少支付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基本上不计入煤炭企业的成本核算。四是煤炭交易制度尚不完善。目前在国内运行的各类煤炭交易平台,还没有形成统一、鲜明的市场规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在国际煤炭大宗商品价格上的话语权。同时,各种交易平台仍缺乏对冲机制,仍需不断完善。

(二)成品油定价机制现状及问题

2008年12月,国家出台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近年来,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原则和方向,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基本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关系。为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缩短调价周期。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二是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三是完善价格调控程序。新的定价机制使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更为贴近,但还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价格。我国成品油价格机制市场化改革的最终方向应该是由成品油市场供需来决定市场价格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成品油的价格问题主要在于:一是由于国内调价滞后于国际市场价格走势,表现为滞后性和可预期性,使国家利用价格杠杆调控石油供求的手段失灵,人为地制造了市场紧张,是中国数次出现所谓“油荒”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成品油价格机制没有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平等的价格竞争条件;三是成品油价格定价办法不能真实反映国内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生产成本的变化。

(三)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价格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断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价格水平偏低。从价格水平看,出厂价不仅与替代能源相比价格偏低,而且还低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天然气价格。2010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由每千立方米925元提高到1155元,每千立方米提价幅度为24.9%,但此价格与国际价格仍有差距。国际市场天然气价格通常为等热值原油价格的60%左右(出厂环节),而国产陆上天然气平均出厂基准价格仅相当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25%左右。过低的价格水平既不能体现天然气应有的市场价值,也不能反映其与可替代能源之间的竞争关系,一方面抑制了天然气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引发产气区附近化工、化肥、发电等用气项目盲目扩张,导致天然气被低效或无效使用,还进一步加剧了天然气的供求矛盾。

二是挂钩的替代能源选择不合理。国内的天然气挂钩方式是依据原油、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5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分别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但是,使用煤炭的成本远低于天然气,将二者以40%的比例相挂钩难以反映天然气的真实价值。而且,天然气价格一直在低位徘徊,我国油气价比仅为1∶0.3,低于国际油气价比(1∶0.6)和经济发达国家的油气价比(1∶0.84~1.21)。

三是天然气价格不反映季节需求差异。天然气的消费具有季节特点,特别在我国冬季消费量明显增加。随着用气设备的进一步普及,城市输气管网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对天然气的需求会快速上升,而表现出的季节特点也会更加明显。在现行价格机制下,天然气基准价每年调整一次,并不能很好地调节季节变化时的天然气需求。

四是机制不顺等问题影响天然气供应。从供给看,国内天然气价格一直偏低,生产商积极性不高,造成储气设施等投资不足,很难应对突发事件;并且,单一的供应主体使天然气供给缺少竞争,垄断厂商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调节天然气供应,以寻求利润。从需求看,长期的低价格使天然气需求持续上升,积累了巨大的涨价压力。政府持续的价格补贴只能引致更多的天然气需求,并鼓励了对这一清洁能源的滥用。

(四)水价形成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水务行业经历了由国家垄断、地区垄断到市场逐步开放的过程,水务行业的市场主体经历了由公益型全民制企业逐渐转变为以经营效益为目标的公司制企业。水资源价格机制经历了公益性无偿供水、政策性低价供水、成本收费等三个阶段。其中成本收费阶段包括按供水成本核算计收水费、商品供水价格管理等方式。[4]

2000年以前,我国水价主要以工程成本和处理成本为参考,执行行政核准的低水价政策,致使水资源利用相对粗放,用水浪费的情况长期存在。[5]随着2004年******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价改革在全国各地稳步推进。改革目标是从以工程水价为主逐步过渡到“全成本定价”,即包括资源水价(水资源费)、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水处理费)。城市水价改革充分考虑区域差别政策,补贴弱势群体,积极推行“阶梯水价”。农业水价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清理水费“搭车涨价”,整顿灌区水费征缴秩序。

我国现行水价制度框架缘于1985年******颁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供水成本是核定水价的基础;按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如农业、工业、生活及水力发电分别确定水价标准。[6]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4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改变长期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模式,从法规层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