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基于重庆实证的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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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重庆市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4)

(3)开县:长沙镇以发展柑橘促进土地流转

开县长沙镇柑桔种植面积12600亩,年产量3.6万吨,是开县柑桔的主产区。该镇福城村有着悠久的柑桔生产历史,全村柑桔种植面积2800亩,占村幅员面积的80%,年产量5600吨,为重庆市市级小康试范村。开县长沙镇福城柑桔专业合作社于2002年在张善海等的带领下组建,2007年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重新进行登记,由合伙企业法人变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该社现有成员798人,分布在福城村6个村民小组,共有1100亩土地加入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实行统一更新品种,统一生产管理,实现管理机制现代化,生产科学化。专业合作社有固定资产28万元,有成片示范基地600亩;年生产经营各类柑桔3000吨以上,每吨增值200元,为社员增收达60万元。合作社按“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管理和运作,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备,财务明晰,内部控制机制比较完善;合作社规定:60%以上的纯收益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分配,10%的纯收益按出资多少分配,其余的作为合作社积累和风险金。

(4)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土地入股流转土地

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依托小岩无公害蔬菜基地的农户于2008年1月组织成立;合作社现有社员110户,种植蔬菜1200亩,是万州区“菜篮子工程”的主要蔬菜基地。今年初,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员土地集约化率,在广大社员的积极要求下,合作社开展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实行农民合作、土地集中集约经营的探索。一是坚持社员自愿。参与合作社土地股份集约经营,坚持社员自愿为前提,以入股方式将耕地流转给合作社(时间暂定三年),社员自愿入股面积已经达到1200亩。在入股期内,合作社充分保障入股社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主管理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并建立台帐对社员入股土地地块座落、四至边界、面积和土地权证做好记录;合作社除了统一集约经营种植蔬菜外,不得将社员入股的土地转租。二是经营收益归入股社员。社员参与合作社统一集约经营,按照社员商议标准,每入股1亩土地还需配套出资生产周转金200元。统一集约经营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后的纯收益,除了依据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风险保障金外,其余均按照入股面积多少分配给社员,其保底年收益每亩不低于1000斤稻谷,未入股社员不得参与集约经营收益的分配。三是实行“八统一”管理。一是统一规划品种,确保成片种植,实行规模经营。二是统一生产技术标准。三是统一机械化耕作。统一购置了旋耕机。四是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由合作社统一在专家指导下定点采购肥料、农药等。五是统一生产管理,确保标准化生产。六是统一组织销售。在万州蔬菜批发市场设立了基地蔬菜批发门市,对外签订出口辣椒生产“订单”300亩。七是统一按照集约经营面积分配收益,集约经营部分收益只在入股社员内部分配。八是统一包装和申请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四是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管理。实行集约经营土地的入股方式、运行成本的筹集与分摊、收益的分配等办法,均充分经过社员讨论修改并在社员大会通过后,社员与合作社订立书面协议,再统一集约经营,合作社集约经营的各项收支,接受社员的监督,按其公布账目。合作社在生产组织过程中,明确专人负责生产和技术,在有偿安排用工时,优先使用入股社员家庭劳动力务工。

(5)涪陵:引进重庆中科集团推进土地流转

一是投资现代农业。2007年,重庆中科集团公司出资注册“重庆市凯尔辛基绿化园林公司”,规划投资1亿元,建设3000亩城市绿化花卉苗木基地,涉及涪陵区义和镇松柏、高峰、机房、华东等四个行政村。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1500亩高标准、高质量的花卉苗木基地,完成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园区道路等建设项目,定植高档花卉、苗木200余亩;其余1500亩将于今年底建成,将成为全市有名的义和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园区。二是依法租赁农民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涉及700余家农户,共2000余人。07年以来,在镇政府和区农业部门的指导下,公司与义和镇松柏、高峰、机房等村的343户农户和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协议,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或集体“四荒地”1300多亩,租赁经营期限21年,即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公司投资对土地进行整治,使分散承包到户的土地连块、成片,经实际丈量测算,土地整治后的实际利用面积比农户分户耕种利用的面积高20%左右,公司按实际利用的土地面积支付租金,年支付土地租金54.42万元。土地整治后连片开发利用,使松柏1、2、3、5农业社以前荒芜的100多亩“四荒地”成为可用之地,公司仍按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标准支付租金,4个农业社每年可稳定地获得5.81万元租金收入。三是保障农民的权益。土地租金保底分红。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公司按每年每亩土地700斤稻谷的标准支付土地租金,在当地金融机构给每个出租土地农户设立资金帐户,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按当年稻谷市场价折算的土地租金汇入农户帐户。在此基础上,公司从2012年起公司按当年折算土地租金的5%分红,让农户分享公司经营效益。安排就业。公司承诺生态园主要吸纳出租土地农户务工,2户至少1人,占地较多的安排2人以上。园区建成后将吸纳500—800农民长期务工成为园林工人,还可解决1200—1500人季节性务工。公司已安排200余名当地农民常年在花卉基地务工,主要是40—70岁有劳动能力者,农民在家门口、甚至自家承包地上,每年便可挣6000—8000元的现金收入,高的上万元。落实社会保障。公司对出租土地农户中5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0元参加新农合医疗;支持在公司务工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确保老有所养。

(6)长寿区:土地入股发展规模经营

兴龙华柑橘专业合作社从2006年开始组建,2007年11月20日在长寿区工商分局注册为“重庆市长寿区兴龙华柑橘专业合作社”。该社是农民以土地和货币资金入股(每亩入股200元)组建起来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107户,入股土地310亩,入股资金6.2万元,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合社社所获收益按入股土地面积分配。长寿区股田柑橘专业合作社是在原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成立的宗胜柑橘果品有限公司基础上改制成立的。改制后的合作社全部由农户构成,现有成员918户农民;注册资金25万元,由成员按每亩300元入的现金股;入股土地1385亩(土地没有折价入股,只作登记),合社社所获收益主要按入股土地面积分配。

(二)重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创新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

①出租。出租是宅基地流转中最为普片的一种方式。主要是指依法建房后的农民为获得较高的收益,将房屋在一段时间内出粗,收取租金。承租方用以住宅、仓库、办公等。此类流转多在发生在城乡结合部或者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②买卖。买卖是指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让渡。主要发生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不同集体之间和集体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在买卖的同时宅基地也发生了流转。其中多数是剩余、闲置房屋的买卖,同时包括外出务工人员经济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时在城市购买房屋后将原先农村的宅基地出售给他人居住;包括“农转非”留下的房屋和一户有多处房子但又无人居住。

③政府的新居工程。传统的农村住房供求模式是当住户有住房需求时,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申请建房用地,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无偿提供宅基地,农民自筹资金建造新房,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供求模式(李龙,2003)。而进入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的居住点后,宅基地或被收回,或置换为耕地。在家庭收入、家庭规模、生活方式发生改变产生住房需求时,农村居民将不能再通过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自给方式提供住房,而只能同城市居民一样,通过买卖来实现住房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平衡。

2、典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分析

(1)成都模式

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都市在地权改革上获得了更大的空间,而一场地震巨灾,也让成都面临着更急迫的来自民间的变革需求。“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是成都市灾后重建中进行安置区建设的一大亮点,它不仅实现了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动员社会闲散资金与灾区农民合伙联建新居,拓宽了安置区建设的资金来源,为灾后重建做出了重大贡献。

房屋联合建设模式适合那些具有较高区位优势或者一些受到特殊自然灾害的地区,如自然条件较好的风景区或山区,可以做休闲、观光产业的地区以及那些受到自然灾害破坏严重的特殊地区。联建方式主要有单户联建和多户联建(含零星建设用地整理)。一是单户联建。是指一家或多家联建方与一家农户实行联合建房,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户原宅基地批准面积。二是多户联建。是联建方与两户及以上农户实施联合建设,存在拆旧区(农户原宅基地),安置区和建新区(联建方所得剩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区和建新区面积不得超过拆旧区面积。三是零星建设用地整理。是指以组为单位,参与整理农户将宅基地全部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由企业或个人出资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实行统规或统建为农户修建安置房,并统一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按政策流转或出让给该企业或个人。

①具体操作办法

第一,农户以本户宅基地使用权证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联合建设房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扣除自住用地后,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第二,农户与联建方建房选址,按规划许可及规划用地条件和流转合同实施联合建设。第三,联合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农户与联建方共同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局对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变更,对农户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为联建方使用的剩余建设用地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非住宅(包括商业、旅游和服务业等),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限或自行协商确定。

②保障措施

《****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并在其中指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一号文件”精神的指导下,以“还权赋能”和“让民做主”为核心内容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正在各区县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同时,为贯彻市委市政府“一号文件”,保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依法进行,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实现,市农村产权改革首次明确要求律师参与其中,并由政府聘请律师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

2008年9月14日,****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出“成统筹[2008]93号”文《关于重灾区农户灾毁住房联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份通知关于农村集体性质土地产权的规定已经做了如下突破:农户与联建方共同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局对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变更,为农户自住用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为联建方使用的剩余集体建设用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非住宅(包括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或自行协商确定[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