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诚信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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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道德规范与道德品质(3)

改革开放近二十年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逐步形成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我国环境保护的形势还相当严峻,有些地方还存在以下令人担忧的现象,生态平衡被破坏,大气、水体被污染,地下资源被掠夺性开发,稀有珍贵动、植物被滥捕、滥伐……

大自然绝不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库”,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的子孙后代还要生活在这个地球上,人们在向大自然获取物质果实的时候,也应该懂得爱惜和保护大自然。

顾炎武曾经说过,“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真正检验我们对环境保护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首先,要增强环保意识,有些人误认为,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是把经济搞上去,环境治理以后再说。岂不知环境问题已成为我们发展经济的一大制约因素,况且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已远远超出污染企业所产生的“效益”。据有关部门测算,治理太湖至少需要2000亿。

虽然人们的环保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仍有少数人认为,天空那么大,排点烟算什么;江河这么多,排点污水算什么;天地这么广阔,有点噪音算什么。我们每个公民都必须明白,“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在经济发展中,我们不仅要“金山银山”,还要“绿水青山”。我们一定要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观念,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努力养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如自觉节约能源,反对浪费,不乱倒垃圾污水,不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等。此外,更重要的是还要积极参加植树造林,保护绿化成果。

(5)遵纪守法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一个公民来说,是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纪律观念、法制意识强不强,体现着他的精神道德风貌。遵纪守法同时也是保护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

遵纪守法,首先要知法。随着“三五”、“四五”普法活动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但是,普法工作还要进行。

在这些社会公德要求的背后,我们看到的,却是违反社会公德的,甚至是违反法律的现象,如一些人常常出言不逊、恶语伤人,失礼不道歉,无理凶三分,骑车撞倒人后扬长而去,乘车争先恐后,在公共汽车上见老人或抱小孩的妇女不让座……这些是不文明,不礼貌的。而在别人身处困境,甚至是生命垂危时,有能力却不出手相救,这便没有做到助人为乐。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在公园里折花踩草,这就属于没有爱护公物。最普遍的还是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和浪费的现象。最近出现的多起恶伤儿童事件,严重违反了遵纪守法这一规定,并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如此种种,都在告诉我们,我们做得还不够,还差很远。

当然,我们不能只看到这些阴暗面,在这方面,人性的善良在许多人的身上得以体现,我们的小学生在上课下课以及平时见到老师总是问声“老师好”;汶川地震,西南干旱,玉树灾难,我们的国人都伸出了援助之手,这些大家有目共睹;大学生志愿者在周末去公园等公共场所去擦健身器材,去海边或是旅游景点捡垃圾;而生活中违法乱纪的只是少数人,大部分的公民都是遵纪守法的……

社会公德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所能维护的,它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时刻铭记在心,并付诸实践。在日常生活中,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为他人树立榜样,并鼓励他人去做,这样,一个人带动一个群体,一个群体带动一个社会,就这样发展下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生活在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中。

网络道德

当前,人们都在关注网络道德建设。要想建设网络道德,首先要分析互联网道德的特征。

从网络道德规范的内容看,它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网络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信息与网络的安全;保证电子商务及网络应有的信誉;网络技术和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特殊领域,它的信息网络是全球共用的,它的信息资源是全球共享的,所以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以何种身份出现在这个虚拟空间都必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互联网道德规范的要求。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看,互联网道德承担着部分法律的责任。从目前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技术条件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是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难以制止和惩治。如黑客的袭击,病毒的破坏,软件的侵权,黄色、反动站的传播等等,法律无法保护互联网的安全与可靠性。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对道德起着保护和促进作用,而在互联网世界,道德与法律的作用却变成严重的倒置,这是网络道德建设必须克服的一大难题。

从道德内容的社会共性看,网络道德具有高度的共同性。由于互联网具有全世界互联互动,资源共享的特点,因此,牵一发而动全球,这不仅要求技术上操作上须共同遵守职业道德,承担职业责任,而且要求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不同的国家、民族必须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在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方面达成共识,共同创造人类的精神文明。

网络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人们对网络持有的意识态度、网上行为规范、评价选择等构成的价值体系,是一种用来正确处理、调节网络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准则。网络道德的目的是按照善的法则创造性地完善社会关系和自身,其社会需要除了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之外,还有提升和发展自己内在精神的需要。“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1.自主性

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

因特网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做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在网络建设之初,信息贫乏且杂乱无章,此时就有许多网络人无私地大量上载信息,并为那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以方便网络用户特别是那些不太熟悉网络的人访问和运用网上资源;网络建立起来以后,为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网络人又自觉地订立规范,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又都自发站出来扶正袪邪。“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不是根据权威的意愿建立起来的,而是网络人自发自觉的行为的结果。由于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与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此外,网络道德环境与道德监督机制的新特点,也要求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在那种失去了某些强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自主社会”中,或许最初人们还不太适应,然而这种社会必将是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步觉醒的社会,一个主体的意志与品格得到更充分锤炼的社会,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社会,一个人们自主自愿进行活动和管理的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型道德,那么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道德。

2.开放性

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时空,一直是限制人们之间交往的主要障碍。美国网络专家威廉·奥尔曼说:信息革命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正如几十年前铁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离缩短,人们有可能异地交往,有可能住在远离工作地点的城市郊区一样,信息技术带来的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正在或将要创造出一个一个“电子社区”,人们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娱乐。甚至那些穷乡僻壤也能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人们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这样,人们之间便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交往,人们之间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变得可能了。

同时,由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们的交往受到了极大地限制。一方面,人们之间不能相互理解,另一方面,也缺乏相互交往的方式与手段。而因特网的全球化,把不同国家和所有这些方面均为不同的人们都联结起来,它既可以将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频繁而清晰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各种独特的行为和各种奇风异俗都必须接受人们目光的洗礼,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通过学习、交往、教育和阅读等各种方式,增进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更宽容、更通情达理;另一方面也使各种文化冲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锐化。落后的、无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与先进的、合理的、代表时代发展趋势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存,它们之间的冲突、碰撞与融合也就表面化、现实化了。因此,因特网的全球化,将使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3.多元性

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趋势。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特定社会却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应该利用电子邮件做商业广告、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等等;也存在各网络成员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随着彼此交往的增多,这些处于经常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规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经历了冲突和碰撞之后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也由于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并行不悖。

“网络社会”多元化道德规范同时并存有其理论与现实根据。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更多地具有自主性,它是网络成员自主自愿互联而成的,其成员之间的需求与偏好更多地具有共同性,他们一开始就是抱着同一个目的串连起来的。因此,彼此之间行为的共同点就是“求同”,除了为此必须遵守的共同的道德之外,他们不需要、也不强求具有类似于现实社会中的那种统一的道德。也就是说,只要其网络行为不违背“网络社会”的主导道德,他们并不需要为加入因特网而改变自己原有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或者说,在遵守网络主导道德的前提下,他们仍然可以按照他们自己的道德从事网络行为、进入网络生活。净化网络语言,优化网络环境,必须从网络道德抓起。网络道德是人性道德的折射。诚然,在现实社会中,世风不济,道德滑坡,这是人性道德低下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因此,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不仅要出台相应网络法规、网络道德守则,更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道德文化和道德教育的实施。因为中华民族的复兴,有待于道德复兴;国家的崛起,有待于道德崛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需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一个没有道德的民族,是一个可怜的动物群体;一个不断追求高尚道德的民族,才是一个有希望的民族。

总之,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终将建立起一个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的具有不同信仰、习俗和个性的人们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当然,技术的进步只是为道德进步提供了前提和条件;道德是属人的范畴,一切“事在人为”。道德进步是否能够真正产生,一个更高水平的道德社会是否能够真正建成,还有赖于网民们自我塑造的意愿、能力,以及现实的努力程度。

从道德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看,网络道德不能简单地承袭传统的道德内容和形式。互联网具有高度的独立性、极强的隐蔽性和巨大的破坏性,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现实社会道德的建设移植到互联网上,必须加强理论上的研究和探索,用新的价值观念、新的道德标准和新的建设模式来建立互联网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