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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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农村信用社改革回顾与展望(3)

为什么不想搞成官办、但最终搞成了官办?因为在中国只要是政府缺位的地方,结果总是无序多于有序。一再出现的非法集资及其严重后果就是明证。至于小范围的、熟人之间的民间融资的正常存在也很难说是普遍现象。“曹力群(2001)对我国东、中、西部15个省区20个县市的民间金融活动作了个案调查,发现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中无息借款比重低,高利贷比重高。温铁军负责的课题组(2002)对东、中、西部15个省份的24个市县的41个村落进行了民间借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民间借贷发生率达85%。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黎东升、史清华(2003)对湖北省监利县的调查也发现,高利贷行为在农村比较严重。”

在中国,民众特别是农民的自组织能力的不足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我们不能指望在政府退出的地方总有民众的自治组织来顶替。事实上,在政府缺位的地方往往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行其道。社会需要政府本质上是需要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代表的是一种畸形的社会秩序,它的存在往往是政府失职的表现。

三、合作金融是金融体系的稳定力量

官办合作金融改革不断遭受的挫折不仅催生出合作金融自发论,也催生出合作金融低级论。也就是说,对于合作金融改革遇到的困难,一些人将其与官办相联系;而另一些人则下意识地将其与合作金融本身联系在一起,好像管理不善、效率低下是合作金融自身的问题,因而认为出路只能是股份制改造。同时认为,合作金融只能适用于落后地区,好像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合作金融也就不再需要了。

合作金融真的只适用于落后地区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发达国家,合作金融不仅存在,而且还十分兴盛。比如在德国,合作金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一种社会大众广泛参与并普遍受益的金融形式。在美国,很多的储贷协会、互助储蓄银行、特别是信用社都是合作金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相当数量的美国的保险公司都是合作性质的,在美国的10大人寿保险公司中,大部分是合作性质的,并且最大的二家也是合作性质的。

合作金融绝对不是低级的金融形式,也绝对不是随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将逐渐被淘汰的金融形式,合作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合作金融奠定的基础,就不会有现在美国的共同基金和退休基金的兴盛,而没有后者,就不可能有美国现在令人羡慕的资本市场。

合作金融本质上是一种保险金融,参加合作金融的人是为了取得资金使用上的保险,不是为了投资收益,因此,不论对个人还是企业来说,只要存在资金获取上的不确定性,合作金融就有存在的空间。很显然,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即使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对于相当数量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合作金融都是必要的。在美国,之所以许多储贷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被商业银行兼并或公司化,关键是政府金融在房地产上的大量投入,或者说,政府金融替代了合作金融。信用社的普遍存在表明在没有政府金融介入的地方,合作金融就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合作金融不是经济发展低水平的产物,而是以有互助可能和必要的群体的存在为基础的。一般而言,只有在经济实力差距不是很大的群体中才会有互助的需要和提供互助的可能。因为如果经济实力差距大,需求的差距也大,互助的可能性就小。由此可见,现在我国合作金融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是难以稳定的,资格股和投资股的设置表明股东之间存在经济实力上极大差距,合作最终可能只是名义上的。

实际情况正是如此,在新一轮农信社的改革中,“……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上,表现为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会议时,‘三会’成员意见相左,资格股股东的代言人(即资格股股东进入‘三会’的成员)要求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定位于互助式金融服务,满足广大农民的资金需求;投资股股东的代言人(即投资股股东进入‘三会’的成员)要求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定位于商业化可持续经营,即利润最大化,按照经营效益的高低确定贷款投向和贷款对象……较量的结果是,投资股股东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农村信用社将经营目标定位于商业化可持续经营,即利润最大化。”

实践表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的拉大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恰恰相反,经济发达有可能使中等收入阶层的人数增加,从而有利于合作金融的发展,这实际上正是西欧合作金融至今不衰的基本原因。美国的情况是,在合作金融不够发达的地方,政府金融活跃。为什么?因为较之西欧,美国市场机制作用的强度较大,所以社会的贫富差距较大。强大的市场机制虽然拉开了社会的收入差距,但同时更好地激励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政府金融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为现在政府金融所帮助的人确实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当然,这种情况要成为现实就需要存在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约束机制。中国现在没有这样的机制。例如,北京的宏志班,本来是想帮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结果发现,其中居然有家庭经济富裕、学习不好的学生,他们是靠关系进来的。在社会救济保障和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方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国家即使想帮助穷人,也未必能帮助到真正的穷人。

合作金融的发展是社会趋向稳定的象征。对于国家来说,合作金融是社会的自助金融,因此合作金融的发展所反映的是社会本身互助和自助能力的增强。在中国这样个数千年来一切“唯官是从”的社会,合作金融难以发展所证明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还没有从根本上被改变的现实。

四、政策重塑不了合作金融

由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商业化倾向无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因为商业化从来都是倾向于“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因此,人们又重新将目光投向被有的人判定为不可能的合作金融,于是出现了“合作金融重塑论”。持这种观点的人们往往从合作金融不可或缺、合作金融改革偏差的角度来论证重塑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并且认为重塑有赖政策,靠国家的格外照顾。如果合作金融真的可以靠政策和照顾来重塑,那么,它就完全可能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国家不是不想搞好真正的合作金融,而是最终的结果总是事与愿违。

当然,相对于几大国有银行来说,农村信用社得到的照顾是不够的。“……农村信用社整体上无疑是金融机构中的‘弱势群体’,主要反映在:层次低、机构散、链条长、人员多、客户散、质量差、风险高、技术旧、品牌弱……80%以上的农业贷款是由农村信用社所发放,农村信用社80%的不良资产系农业贷款,农村信用社长期承担着国家的‘政治任务’与‘政策贷款’,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政策扶持。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如票据置换)消化了一大块历史旧帐,但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总额仍高达4000多亿元之巨,隐性的、实际的可能更多,远远高于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平均不良资产率……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又很不够,处在既管又不管、要管又难管的境地,严重破坏了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生态。”

说国家偏心于国有银行,不能说没道理。正如孩子多、经济困难的家庭普遍存在父母重点培养一个或二个孩子的情况一样,国家的偏心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以说是理性的。如果考虑到国家本来就是想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群众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偏心就是顺理成章的了。但问题是这个所谓群众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却事实上长期承担着国家的“政治任务”和“政策贷款”,也就是说,它不是群众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又是官办的,所以人们就有理由抱怨国家偏心。

这样,我们又回到了第一问题,即官办合作金融不成功的问题。可见,迄今为止,我们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讨论其实都是在绕圈圈。

要政策,要政府的格外照顾,但不要政府的干预,这是不可能的。现在的改革试点要求政企分开,尽量减少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经营的直接或间接干预,但往往要求是一回事,现实又是另一回事。既然要求地方政府承担起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区内信用社金融风险的责任,又怎么能够避免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经营的干预呢?况且这种干预还有了名正言顺的理由。

前教育部长张保庆曾说“政令出不了中南海”。这意味着制订政策的人与执行政策的人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甚至官员与其所在的政府也有不同的利益追求。换言之,改革的利益激励与改革推进的行政与道德约束之间难以协调,即行政与道德约束无法使利益激励沿着中央政府合意的方向发挥作用。地方政府或下级对中央政府或上级普遍存在的弄虚作假现象就反映了这个问题。

五、总结

归纳以上的分析,有一点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上述种种误区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脱离中国实际。合作金融官办论脱离中国农民的实际。合作是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一种自愿的行为。中国农民不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形式上的集体所有实际是政府所有或控制人所有,因此,至少在经济上农民是不独立的,长期以来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企图和努力所表示的只不过是政府的良好愿望而已。

合作金融自发论脱离中国社会文化背景的实际。这种观点是把在小范围内非普遍存在的自发的合作金融现象加以推广而得出的一般性结论,显然是不恰当的。农村民间借贷调查所发现的普遍存在高利贷所证明的恰恰是自发合作金融的不可能性。高利贷不仅意味着贷款风险高、资金需求刚性,并且意味着在不同的时间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不存在互助的现实可能性。在欧洲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于商人与封建主及小生产者之间的高利贷就反映了这种情况。在中国农村,抽象地看农民作为贷款人或借款人存在互助的可能性,但中国的文化传统使这种可能性难以成为现实。想一想现在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状况。什么社会组织没有被打上政府的印记而能够正常发展?全面回答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如果我们将合作金融的兴盛与德国的文化背景联系起来思考会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合作金融低级论脱离中国金融需要稳定发展的实际。一切改革最终是人自身的改革,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往往是一部分人为自身的利益而单方面改变别人的结果。比如,改工人、改农民,但没有相应地改官员,于是腐败不可避免。中国现在强调改革的市场化,但有一点不能忽略,市场需要均衡,或者说,需要相互制衡的力量。合作金融使弱势群体得以联合起来与商业化金融相抗衡,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的金融需求,实现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那种认为农村金融改革只有商业化才是出路的想法实际上是忽略了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忽略了在金融体系中合作金融、商业化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互支撑、和谐共存的必要性。

对于中国、特别是对于中国的农村来说,合作金融的发展是改革必须面对的课题,是永远绕不过去的。可以说,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成败关系着中国经济改革的命运,因为只有当农民的合作普遍地成为现实的时候,农民才有可能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抗衡力量,中国也才可能有以人为本的市场经济。

现在,股改后的几大国有银行只有以“连坐”来应付频繁发生金融案件,河北邯郸农业银行的管库员居然能够从容地将数千万元的现金“不知不觉”地分批盗走,这反映了单靠利益激励的改革方式凝聚不了人心,因为这种方式无法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性。

合作金融重塑论脱离政府能力的实际。指望政府像对待国有银行那样在资金上帮助农村信用社是不可能的,农信社太多、太散,政府没有这个能力。为取得央行票据的兑付而弄虚作假的信用社不能说是个别现象,因此,“花钱买机制”的命运很可能与许多扶贫贷款的结果没有什么两样,事实上,即使是搞好了的信用社也已经大多与合作金融无缘,于是,我们就不得不问国家“花的买机制的钱”究竟支持了谁呢?

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困境归根到底是“三农”问题的反映,只有找到了造成“三农”问题的原因,中国才有望走出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困境。“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在经济上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在中国传统社会,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家族,不是家庭。从历史上看,家族尚且难以长期保持稳定,更何况家庭。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情况自然会更加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