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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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农村信用社改革回顾与展望(2)

四、走向金融控股集团——几种模式共同的发展取向

需要指出的是,不论实行哪种模式,随着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发展,省级农村银行都将具备走向金融控股集团的条件。在省级农村银行的基础上,成立省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并由控股公司出资(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也可一起出资)组建农村保险、农村证券、农村基金、农村信托等子公司。

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一是农村信用社加快化解历史包袱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的需要。本次改革中央提供的扶持资金实际上达不到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50%,大约只有30%,剩余的70%要靠农村信用社自行化解,而农村信用社要在短时间内靠目前单一的以存贷利差为主的赢利模式来完成化解任务是不可能的,必须考虑多种途径增加赢利,由此混业经营成为选择。如由控股公司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出资组建农村保险公司,一方面保险公司赢利分红可为农信社增加利润,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可以增加收入,组建其它公司如农村基金也有类似相互促进的效应。二是推进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当前农村的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农村保险、农村基金、农村证券等都很薄弱,广大农民的投资渠道十分单一,投资意识淡薄,有限的积蓄大部分都转化为农信社的储蓄资金,成立这些公司,不仅使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加丰富的理财产品,更能使广大农民增加投资渠道,提高理财意识,加快摆脱贫穷,走上致富之路。三是农村信用社应对金融开放和市场竞争的需要。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既丰富了服务和产品,也分散了经营风险,还有了多种赢利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竞争能力,应对市场挑战。

至于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的防范,由于各公司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经营,形成了防火墙,同时我国当前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已经比较完善,完全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因此,其风险是可控的。可以预料,省级农村银行乃至省级金融控股集团的形成将为各省提供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县域经济的强大的金融平台,从而开创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的新局面。

第二节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理念的误区及其启示

曹廷贵 孙超英

摘要:伴随农村合作金融改革推进中的各种困难,对合作金融及其改革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合作金融在中国农村的可行性或者被怀疑,合作金融或者被视为一种低级的金融形式,合作金融改革的失败或者被归咎于政府的主办,或者归咎于政府的帮助不力。凡此种种都反映了中国合作金融改革理念的误区。这些误区的根源或者因为脱离中国农民的实际,或者脱离中国社会文化背景的实际,或者脱离中国金融稳定发展需要的实际,或者脱离政府能力的实际。从中国的实际来考虑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就必须要全方位的社会眼光,从农村综合改革的角度来思考合作金融改革。

关键词:合作金融官办论 合作金融自发论 合作金融低级论 合作金融重塑论。

迄今为止,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基本上被公认为是不成功的。但对于不成功的原因,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的深刻反省。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理念的误区种种,笔者将其归纳为四种:1、合作金融官办论;2、合作金融自发论;3、合作金融低级论;4、合作金融重塑论。

一、官办合作金融改革的无奈

官办合作金融论更多的不是表现在理论上,而是表现在政府的改革规划和改革实践中。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7年,******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指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并规定在既有银行营业所、又有信用社的地方实行所社合署办公的政策,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本帐的经营方式。当时的国家银行就是改革前的人民银行。******在1979年3月恢复农业银行后,农村信用社就成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农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署办公,人员、业务、财务统一,利润分成。但改革所要实现的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的初衷最终没有实现。

从1982年的10月起,农业银行将信用社不能有效发挥集体金融组织的作用归因于信用社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即认为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而控制权由国家银行掌握的状况是不相容的。同年,****中央和******农村工作会议肯定了信用社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认为控制权应逐步归还给群众。具体做法是: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在经营、核算和业务上独立,信用社不再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但农业银行负责对信用社的方针政策领导。

但从80年代到90年代初,信用社在管理上受制于农业银行的状况并没有改变,信用社也未能如愿成为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也没有与农民的生产密切结合。这意味着推动控制权向所有权回归的努力失败。

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6年《******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意味着农村金融体制将按照政策性和合作制的思路重新构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国家粮棉油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中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并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合作制的改革思路是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其步骤是:第一,把农村信用社联社从中国农业银行中独立出来,办成基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第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但直到2003年,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努力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农村合作金融形式上的主导权由农业银行转移到人民银行,实际上是转移给了地方政府。农民借款难和农信社信贷主要集中在农村企业并由此带来高风险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萎缩、国有银行退出县以下农村和邮政储蓄的只存不贷,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处境更加艰难。

2003年5月,国家再次推出新的改革措施:第一,组建省联社并增资扩股;第二,人民银行以发行票据的方式冲消信用社50%的历史坏帐;第三,人民银行以利率市场化的形式扩大信用社的利差收入。从改革的实际效果看,由于资本金的增加,不良资产的减少和利差收入的扩大,农村信用社的艰难处境有所改善,但实质性问题一个都没有解决,特别是强化的商业动机使主要农业地区的贷存比不升反降。

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现在,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轨迹非常清楚,即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由主要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国家银行向地方政府转移。1982年的改革企图将控制权交还给农民,结果没有成功。为什么?问题的关键恰好在这里。我们关于信用社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仅仅控制权由国家银行掌握的假定其实是不能成立的。

所有权是在对财产的支配过程中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排斥其他人的关系。作为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第一,所有权绝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规定;第二,所有权无法离开其它社会关系而存在。当一个人将自己得到的奖金主动地或不情愿地分一部分给其他人时,特别是以某种形式分一部分给自己的上司时,这实际上反映了这个人对这笔奖金的所有权因为特定的人际关系而打了折扣。这个人知道他或她在“理论”上可以独享,但这样的理论是脱离中国实际的,因为独享的结果只能是在其他方面付出更多。这说明不能抽象地谈所有权,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权只能隶属于一个更广泛的社会关系,或者说,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谈所有权才有意义。

在中国,信用社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充其量只是一个法律上规定,或者说,农民集体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如果要证明集体所有的客观性,我们就应该考察农民是怎样集体所有的。实际情况是外部人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混合,这个外部人过去是国家银行,现在是地方政府。

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早就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而基本上被瓦解,怎么可能独独在农村信用社上保持集体所有?如果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因为集体经济的低效率,那么,农村信用社的集体所有就能维持高效率吗?

在这里,我们发现,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是被混淆在一起的。实际上,集体经济是劳动者之间的联合,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一种结合方式,因而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合作经济是生产者之间的联合,是独立的生产单位之间的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因而合作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不彻底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农民最终并没有成为独立的小生产者,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的屡禁不住就反映了这一点。在中国现有的社会背景下农民事实上也不可能成为独立的小生产者,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后面讨论合作金融自发论时进一步分析。

总之,官办农村合作金融的不成功不能归结为信用社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因为合作是独立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自愿的行为,在中国,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往往是政府所有,通常表现为官员说了算,因此,农民在经济上不能说是独立的。从政治上看,人大代表中来自农村的代表按比例大大低于城市,而在来自农村的代表中真正来自农民的代表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这就意味着农民在政治上同样缺乏独立性。正因为如此,所以,农民对在名义上属于自己的农信社并不关心。在2003年以前,农信社对股金保息分红,且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很明显,这样的所谓股金,实际上更接近于存款。既然合作不存在,集体所有更是子虚乌有,那么,1982年搞的所谓控制权向所有权的回归就只能以失败告终,即只能回归控制者自身。现在还应该思考的是,我们为什么总把并不存在的东西假定为前提呢?

可见,官办合作金融改革的不成功实际上官办金融改革的不成功,不成功的直接原因就是大家反复说的外部人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直到今天,按照现有的改革思路,这个问题仍然不可能真正解决。在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农信社害的病与国有银行害的病实际上是一样的。不同的是,中央政府能对国有银行的控制要直接有效得多,地方政府对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的干预也没有它们对农信社的干预严重,当然,人员素质的差别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政府为国有银行的股改拿出了巨额的真金白银,股改后的国有银行是否真的已经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现在断言还为时过早,因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触及到。

二、自发的合作金融在中国难以健康发展

正因为官办合作金融改革在实践中的一再碰壁,于是出现了合作金融自发论。早在2001年就有人公开认为中国不具备搞合作金融的现实的可能性。其理由是:由于中国从来就没有办成过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可以倒推出中国不存在合作金融的制度土壤。(谢平,2001)这个推论在逻辑上是不严密的。因为除非假定制度土壤是办成合作金融的充要条件,否则推论就不能成立。但如果把制度土壤假定为充要条件,那么,任何改革措施和改革步骤的设计就是多余的了。总之,不管是要论证合作金融的可行性,还是不可行性,都没有捷径可走。

合作金融自发论者并没有给出理论上的严格证明。比如,他们只是说:“由于我们的实证研究已经发现,真正的金融‘合作’(尽管不是合作金融组织)是在民间自发形成,相互融资和担保等形式已经存在并具有一定深度,其目标函数与经典的合作金融组织完全一致——以信贷可得性而非组织自身的盈利性为出发点,因此,合作制不是没有生命力,只是在当前的官办或政府管理型的农村金融组织内部缺乏合作制的生存基础。”(陆磊 丁俊峰,2006)作者显然意识到这一推论的不够严密,于是补充说:“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甚至必须与村级、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相结合。”(陆磊 丁俊峰,2006)关键恰恰在这里。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渐进过程?需要与什么样的村级、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相结合?如果这些条件不能给出,那么,自发出现的合作金融就可能只是个别现象。如果需要为此创造大量的内外部条件,那么,自发也就不成其自发了。

实际上,国家一开始并不打算把合作金融搞成官办的。比如在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就专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这样的要求:“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好,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它要办得灵活一些,不一定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2000)。1984年,******转批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5号)指出:“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灵活性(三性)……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把信用社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因此,我们应该做的不是抱怨官办不好,而是要回答:为什么不想搞成官办、但最终还是搞成了官办?

有的合作金融自发论者甚至否认监管,认为一旦纳入监管则几乎必然导致合作金融形式走形,并以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消亡史来证明。因为存在不当的监管也就否认任何监管,这就等于把小孩和脏水一起倒掉了。在一个法制还有待健全的国家,经济主体的理性往往成为胡作非为的根源,怎么可能成为否认监管必要性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