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比
由以上可以看出,在确认和计量方面FRS119分别对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辞退福利、其他计划等五种福利进行了规定,而我国虽然没有分别规定,但是基本上也涵盖了这几种福利,而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FRS119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只不过FRS119规定的更为详细一些,在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中,FRS119规定了若支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的12个月内不全部到期,应使用规定的折现率对其折现,当辞退福利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12个月支付时,应使用规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我国则没有这种规定。
五、职工薪酬准则中披露的对比
FRS119不要求对短期雇员福利和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辞退福利、其他计划做出特定披露。但对离职后福利的披露做了规定:企业设定受益计划,要对以下各项进行披露:(1)确认精算损益的会计政策;(2)该计划的大概情况;(3)资产负债表中所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详细调整;(4)计划资产的金额,计划资产表现为报告主体拥有的每类金融工具或者是报告主体自身占有的财产以及所使用的资产;(5)报告期间净资产或负债的变动;(6)损益表中的相关金额及详细情况;(7)计划资产的实际回报;(8)所使用的主要精算假设。
CAS9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薪酬项目金额:(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2)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3)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4)为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5)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6)其他职工薪酬。并规定,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披露。
六、总结
CAS9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又取得了新的成果,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我国会计实务。FRS119定名为雇员福利,而在我国,企业将员工称为职工而非雇员,而且“福利”一词在我国有特定的含义,一般指职工福利费,不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养老保险等,薪酬的涵盖面比福利广,且我国已习惯用“职工”一词而不是“雇员”。因此,职工薪酬的概念更符合我国国情。但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有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相对于FRS119而言,CAS9的内容和条文过于简单。FRS119把雇员福利分为五种类型分别进行了规定,且把辞退福利列为其中的一种单独进行规范,这样让人们看起来更加清晰、明确。我国应借鉴这一方面,使准则更加完善。
第二节中马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比较
一、前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CAS10)是2006年2月与其他38项会计准则(含基本准则)一同发布的。这项准则在我国原会计准则体系中是没有的,是一项全新的准则。而马来西亚则早在2003年1月开始实施财务报告准则第1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以下简称FRS126)。CAS10和FRS126的制定都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简称IAS26,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94年进行了格式重编),但是,CAS10只是借鉴了IAS26中的相关规定,而FRS126则是与IAS26全面趋同,两国准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我国,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将补充养老保险统一称为企业年金,规定企业年金是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企业年金基金,则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它对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和改善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2004年,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陆续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对企业年金进行了规范,在这些办法的指引下,企业年金业务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开展。据统计,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接近1500亿元;根据市场预测,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将达到一万亿元,2030年预计将有八万亿元的市场规模,因此,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就显得日益重要,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在2006年的出台,是非常适时的。
企业年金基金准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无关,无论是CAS10还是FRS126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或退休福利计划(简称为基金或计划)是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的,即基金或计划的列报与会计核算是与建立该基金或计划的企业及参与者必须区分开的;并且,准则都是将基金或计划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涉及提供给各个参与者有关其基金或计划的报告。
二、CAS10与FRS126比较分析
CAS10共分为三章二十条,包括总则、确认和计量、列报这三章及附录。FRS共分六部分三十七条,六部分分别为范围、定义、设定提存计划、设定收益计划、全部计划、生效日期。
(一)准则范围及定义的比较分析
根据FRS126的定义,退休福利计划是指企业在雇员退休时或退休后,向雇员提供退休福利的安排(按年支付或一次付清),其受益金额或雇主的提存金额,应在雇员退休之前,根据合同条款或企业的惯例加以确定或估算。在FRS126的定义中,退休福利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指根据基金的提存额及其此后的投资收益确定退休福利支付金额的退休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通常以雇员收入和(或)供职年限为基础,确定退休福利支付金额的退休福利计划。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是“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也就是说,企业年金是一种确定缴费型计划,实行完全积累制,从其性质上看是与退休福利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相符的。与FRS126提供的两种退休福利计划相比,我国目前法规体系下,退休福利计划只有设定提存计划这一种类型,因此,我国准则的名称是“企业年金基金”。
此外,FRS126的第9条和第10条指明了两种特殊情况下准则适用的问题。第一种情况是指那些没有正式的协议为依据的退休福利计划,该准则认为非正式的退休福利计划也适用于与正式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基础。对于这一做法的原因,准则解释认为:虽然有些退休福利计划是非正式的,但由于雇主的既定惯例,已承担一定程度上的义务。尽管有些退休福利计划允许雇主限制自己对计划的责任,然而,雇主若要留用雇员,往往很难取消退休福利计划。第二种情况是指除雇主外还有其他资助者的退休福利计划,FRS126也适用于这种福利计划财务报表的编制。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准则中没有涉及到这两种特殊情况的条款,应该理解为:这些非正式的退休福利计划和存在其他资助者的退休福利计划是不在CAS10的管理范围内的,因为它们并不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
在“受托人”涵义方面,FRS126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存在差异。我国的受托人概念必须与一种信托关系相联系。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指出: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而且按照规定,获得年金基金管理服务主体资格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而在FRS126的受托人概念中,不论是否构成信托关系,都可以称之为受托人,准则中的阐述是:退休福利计划设立单独的基金,将提存金投入该基金,并从中支付退休福利。这类基金可以由单独的基金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这类基金资产管理机构被称为“受托人”。因此FRS126的受托人的概念范围显然要比CAS10宽泛许多。
(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比较分析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构成项目以及会计的确认计量均进行了具体规范,并对公允价值计量作出了相应规定。CAS10指出: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取得的国债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时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初始取得投资时,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即:投资存在活跃市场,以市场报价作为公允价值;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这与IAS26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也反映出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与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准则相比,FRS126则基本不涉及对退休福利计划中资产、负债等项目的说明,很少规定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处理,而是侧重于规范退休福利计划的投资计价和财务报表列报,在“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收益计划”两部分内容中,主要规范的就是在两种计划下的报告目标和财务报表内容。与CAS10相同的是,FRS126同样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在“全部计划——计划资产的估计”这部分内容中,FRS126规定:退休福利计划所持投资应以公允价值计价。如果是有价证券,公允价值就是市场价值。如果不能对计划所持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则应披露未采用公允价值的理由。那些具有固定清偿价值并专门为与退休福利计划的义务或某部分的义务向配比而购入的债券,可以其最终清偿价值并按到期前固定回报率来计价。例如在完全拥有一家企业时,应说明不采用公允价值的原因。在采用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以外的金额作为投资的账面价值是,一般还应揭示公允价值。
FRS126还体现了对精算现值的重视,在多项条款中都有所涉及。我国企业年金属于设定提存计划这一类型,员工的退休福利支付额由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决定,金额并不确定,企业以向年金基金缴纳提存金来履行义务,一般不需要精算师的咨询。而在FRS126所规定存在的设定受益计划下,必须计算“根据雇员已经提供的服务、由退休福利计划给予雇员的预期支付额的现值(即承诺退休福利的精算现值)”,以便确定精算现值和可用于福利的净资产之间的余缺金额。退休福利计划预期支付额的现值,可以用现行工资水平或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预计工资水平进行计算。采用现行工资水平是因为比采用预计工资水平更加客观,并且在工资增加时相应也会提高退休福利计划的受益金额。采用预计工资水平则是考虑到在最终支付计划中,受益金额是参照退休或将近退休时的工资确定的,因此有必要预计工资、提存金水平以及回报率,若不采用预计工资水平,可能导致在退休福利计划的报告中,实际上并为过量注资而显示注资过量,实际上计划注资不足而显示注资充足。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以现有工资水平为基础的承诺退休福利的精算现值,是为了说明退休福利计划在财务报表日对参与者应得受益金额所承担的义务,披露以预计工资水平为基础的承诺退休福利的精算现值,是为了说明在持续经营基础上,将会形成的潜在义务的大小。设定受益计划需要向精算师进行定期咨询,为的是评价计划的财务状况、复核各项精算假定,并就今后的提存金水平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