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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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中马企业负债类项目准则比较(4)

2)员工所提供的服务

股票和股票期权通常被授予员工,作为他们除了工资外的薪酬福利的一部分。企业将按照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员工服务的公允价值。这是因为它通常难以可靠的衡量所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计量。如果权益工具是立即授予的,那么在授予日即可确认费用和权益。有时,员工可能已经开始履行服务,但直到下一年才获得该委员会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估计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以后在授予日调整为实际公允价值。

3)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应该基于市场价格,如果可获得的话。

(1)公允价值可以确定。对于许多股票和大多数股票期权可能不会有一个活跃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管理部门应使用估价技术。FRS2没有说明使用的定价模型,但它给出了在估计价格时应考虑的因素。通常使用的模型有Black-Scholes模型,二项式模型或蒙特卡罗模型。

(2)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在计量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估计。只有在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时,企业应:

(a)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其内在价值计量。内在价值是股票的公允价值与对方(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方)所要求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每一报告期末的内在价值直到结算权益工具时才能确定。内在价值的变化计入损益表。

(b)以期权最终会归转或行使的期望数值确认商品和服务。在以后的期间如果将要行使的期权数与先前预计数不同,如果有必要,企业需要修改估计。在等待日期,企业将修订估计数为行权的实际数。如果在等待日前之后,期权被没收或失效,企业将反转已确认为商品和服务的金额。

凡是以内在价值作替代公允价值,约束修改的条款并不适用,因为在估计内在价值时应考虑条款和条件的改变。但是,如果结算比原计划的早,那就应该立即确认将在剩余期间确认的余额。所作的任何支付被视为权益的重新购买,因此权益减少。然而,如果支付的金额超过了内在价值,超额的部分记为费用在损益表中。

2.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马来西亚的准则规定,对于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企业应按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收到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发生的负债。负债在每年年末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变动确认在损益表中。例如,给予员工的股票增值权,员工将会收到等于某一特定数量权益股票的股价增加额的现金支付。

3.可采用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一些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给企业或对方选择以现金结算或以权益工具结算。例如,员工可以有一个选择,收到他们的现金红利按市场价等值于100股或120股的现金。

1)对方选择结算方法

如果企业给予对方选择结算的方法,那么该企业已授予一项由负债和权益构成的复合工具。对于与员工的交易,商品和服务直接按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除了与员工的交易,权益部分是在收到商品和服务日期商品和服务的公允价值与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对于与员工的交易以及购买商品和服务,其公允价值参考所授予工具的公允价值间接衡量,复合工具的公允价值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估计。负债部分和权益组成部分分开计价,同时考虑对方可能会选择接受权益而非现金。复合工具的公允价值是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和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的总和。

?这些交易通常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上,即每一个替代结算的公允价值是相同的。权益部分是零。

然而,当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大于零时,需要分离构成部分。负债部分被视为一项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权益部分作为一项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核算。直到结算日期。负债部分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如果企业发行股票,负债部分转为权益。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支付现金,支付用于全额清偿债务。权益部份仍保留作为权益,但转为权益的另一组成部分(留存收益)。

2)企业选择结算方式

企业选择结算模型,它应该确定它是否已经承担以现金结算的现时义务,并相应地核算交易。企业实质上有用现金结算的义务的情况如:

(1)选择权益工具结算没有商业实质内容(如企业被禁止发行股票);

(2)企业以现金结算有过去的实践做法或政策支持;

(3)当对方要求以现金结算时一般就以现金结算。

企业应按照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核算这些交易,一定程度上它已引致了一项负债。如果企业没有义务以现金结算,它可以以权益结算。然后它将按照权益结算的支付核算这些交易。如果结算是以现金或权益,会计处理则有所不同。以现金结算,付款视为权益的重新购买。权益部分被扣除。如果支付的金额超过确认为权益的数额,那么企业将确认为一项费用,金额为支付的现金与权益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以权益结算,将权益部分确认的金额转为股本和股票溢价。

(二)我国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在我国的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中,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类。根据我国准则的规定,归纳出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流程图。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三)两者的比较

由于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两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程度不同,两国对股份支付定义的内容、分类不一致等原因,两国在确认和计量方面有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马来西亚的准则对可采用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进行了规定。我国的准则中则没有这一项目。

2.计量标准不同。我国的准则以授予的权益工具或承担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马来西亚的准则对于权益性结算支付,直接以所获得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所获得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时,通过参考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间接计量;对于现金结算支付,两国都按照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但我国进一步分别规定了可立即行权和需完成等待期的情况处理。

3.核算内容的详细程度不同。与我国的准则相比,马来西亚的准则对核算内容规定更详细,比如在计算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金额时,要考虑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对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单位价值)和数量的不同影响;对行权日之后的处理、对授予权益性工具的条件和条款进行修订的会计处理等。

四、披露的比较

马来西亚FRS2规定企业必须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当期存在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的性质和范围的信息。要求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a)本年度任何时间发生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的描述

(b)本年度那些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其开始、结束、授予、没收,行使,过期和可行使的数量和加权平均行权价格。

(c)那些被行权的股票在行权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d)剩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范围和加权平均价格。

企业必须披露使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了解当期收到的商品和服务的公允价值或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如何确定的信息。企业还要求披露使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了解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对企业当期利润或亏损的影响,以及对财务财务状况的影响。

我国的股份支付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1)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2)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3)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4)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显然,马来西亚对股份支付的披露规定得更详细具体。例如对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两国都要求披露,但我国仅做了简单的表述,至于其中包括的内容以及可能的情况并未提及;而马来西亚对此则进行了详细具体的明确规定。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CAS11与马来西亚的FRS2相比,主要存在准则名称不同、规范的范围不同、计量标准不同、核算内容的详细程度不同及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是在立足国情、实现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制定之路上必然现象。一方面,两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马来西亚属于较发达的经济体,马来西亚的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相似。而我国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定的政治法律基础、经济环境和文化特色决定了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会与马来西亚的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则是首次规范了企业以自身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业务,统一了实务中存在的不同处理。该准则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股份支付业务。另一方面,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是家族式治理,要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未必能全面铺开,也就是说全面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还不具备。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成熟,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还有很远的路要走。股权激励可能会在国有控股的、治理规范的上市公司逐步铺开,没有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人才市场的基础,实施起来又是摸着石头过河,存在着潜在的实操困难。这要求会计准则配合有关政策进行及时跟进。

第四节中马或有事项会计准则比较

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圈”的建立,我国和东盟七国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其中,我国和马来西亚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将两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对比,研究其中存在的差异可帮助我国綸烊谌牍首时臼谐 N夜?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企业或有事项的概念、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作了具体要求,对规范企业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传递相关信息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现就中马两国的或有事项准则作一比较,并提出完善准则的建议。

一、相关概念的比较

1.或有事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简称“CAS13”)将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简称“FRS137”)也明确提出了或有事项的概念,即一种事件,其结果通过其他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可见,两国会计准则规定的或有事项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一致的,即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但对或有事项产生的事由表述不同。CAS13规定或有事项可以由交易或事项产生,而FRS137表述为由事件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