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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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中马企业损益类项目准则比较(1)

第一节中马收入准则比较

我国为了更好地促进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规范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与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CAS14),并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马来西亚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18号——收入》(以下简称FRS118)则在2007年7月开始生效。尽管中马两国都在积极推进本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但两者的进程和路径有所不同,因此,中马两国的会计准则相似度高,但各自仍存在本国的特色,存在一些差异。

一、收入定义及范围的比较

在我国的CAS14中,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马来西亚准则中的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期间内,由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流入导致权益的增加,但不包括与权益参与者出资有关的权益增加。显然,我国的收入准则与马来西亚的收入准则对收入的定义基本相同,都将收入限定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都不包括利得,也不包括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权益的增加。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建立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以及分别提供收入和利得的有关信息,将更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需求。

我国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但是,在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中,马来西亚收入准则则处理以下产生的收入核算:(a)销售商品,(b)提供劳务,以及(c)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产生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利。两国对收入都进行了三种分类,但第三类的表述和内容有所不同。我国的第三类收入表述为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马来西亚则为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产生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利。而我国收入准则规定收入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收入。

在收入的定义上,马来西亚准则与我国准则相似但有所差异,范围也应该大致相同,我国准则的范围仅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形成的收入,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马来西亚收入准则则涉及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产生股利。

二、确认条件的比较

根据马来西亚FRS118的规定,当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

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将流入企业;且

该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标准适用于每个单独交易,或甚至是交易的每一组成部分,以反映交易的实质。例如,销售价格可能包括售后劳务费。在这种情况下,识别劳务费的数额需递延,并提供劳务的期间确认。当有销售和回购协议时,这两项交易被视为一项以反映交易的实质。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不是一笔销售,而是一种融资安排。例如,一企业可能出售其库存的未成熟木材给一个金融机构,条件是在稍后的日期购回木材。

(一)销售商品

根据FRS118的规定,当以下所有条件都能够满足时,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b)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所出售的商品进行有效地控制。

(c)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d)与交易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e)与该交易有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要求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已转移出去,且对商品没有控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零售销售,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将发生在买方占有了该商品或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了买方。在其他情况下,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可能与商品或所有权的转移不在同一时间发生,例如,当商品须运输和安装时。当商品在需安装的条件下出售,但安装还没有完成的时候,卖方仍然有重大风险。安装是销售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同时要求与交易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收款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收入不予确认。但是,如果在销售时确认收入,而接下来,如果款项的收取是有疑问的,也不需调整收入数额,而是将无法收回的金额确认为费用。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还要求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同一交易或事项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应同时确认。这符合配比原则。例如,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这些商品的销售收入时予以确认。与销售合同相联系的担保,也在销售当期确认收入时予以确认。

我国的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同样也要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与马来西亚的收入确认条件基本相同,仅在表述上有点差异,例如,我国是“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强调了同时满足,马来西亚则使用了“当以下所有条件都能够满足时,”。又如,我国第四条表述为“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马来西亚则在经济利益前增加强调了“与交易相联系的”;而我国第五条表述为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马来西亚也同样在前增加了与该交易有关。显然,两国的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基本相同,只是马来西亚的表述更显得严谨些,我国的表述则更显得简明些。

(二)提供劳务

马来西亚FRS118规定,当提供劳务的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与此项交易有关的收入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该交易的完成程度予以确认。当以下条件均得以满足时,交易的结果就能够可靠地估计: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中国会计网

(b)与该交易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中国会计网

(c)在资产负债表日该交易完成的程度能够可靠地计量;以及

(d)交易过程中已发生的费用和完成交易所需的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

当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收入只有在确认的费用是可收回的范围内予以确认。

提供的劳务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短期服务例如当病人想要咨询去看医生时,医生的收入在病人咨询一结束时就可以确认。长期合同如咨询顾问进行项目评估,甚至为客户建造一项资产,则需要耗时超过一个会计期间。FRS118并不涉及详细计算长期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而《财务报告准则第111号——建造合同》涉及各种问题,包括长期建设合同可以确认的收入金额。

根据我国的收入准则,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我国的规定与马来西亚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表述有所差异。比较而言,马来西亚的表述更显得严谨些,我国的表述则更显得简明些。例如,第二条,我国用“相关的经济利益”,马来西亚则用“与该交易相联系的经济利益”;第三条规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马来西亚还在之前加上“在资产负债表日该交易”来限定;第四条的成本,我国指的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马来西亚则是已发生的费用和完成交易所需的费用。由此可见,虽然结果一致,但表述起来还是各有特色。

(三)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利

根据马来西亚的收入准则,企业拥有的资产但供其他人使用产生的的收入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利。我国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显然,两国的收入准则对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包括的内容有所差异,马来西亚列示了三种类型,我国仅列示了两种,没有列示股利。对于使用费收入,我国的范围应该更广一些,因为马来西亚特指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马来西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a)与该资产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将很可能流入企业;(b)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我国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基本相同,只是我国强调了“同时满足”,且对两个条件的描述表述略有不同,我国使用的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马来西亚对于这三种类型的收入进行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1)利息收入应在时间基础上确认。(2)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根据相关协议的实质内容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3)股利收入应当在股东收取款项的权利成立时予以确认。

我国企业则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相比而言,两国侧重点不同,在表述上,我国相对含糊一些,马来西亚更详尽些。

三、计量的比较

我国的收入准则对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利息收入等的计量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商品销售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马来西亚FRS118要求收入应以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显然,马来西亚收入准则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对具体到每一种收入如何计量,并没有给出详细而明确的指南。这可能很容易地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收入,如销售商品。然而,对于其他收入,如股息收入和商品生产持续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地方,收到的对价可能与提供的劳务无关。通常情况下,收到的对价表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这种情况下,收入等于已收到或应收到的对价。然而,有可能有对价的收取需要递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价的公允价值将低于对价的名义价值。例如,企业可能以免息信贷销售商品,应收数额要贴现,为相当于销售收入对价的现值。有时,商品是相互交换的,收入为收到商品的公允价值。如果不能确定收到商品的公允价值,则收入等于放弃的商品的公允价值。然而,可能有交换类似物品的情况,如石油,供应商在不同的地点交换各自存货。在这种情况下,交换不会产生收入。

四、披露的比较

马来西亚FRS118规定应披露以下信息:

(a)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服务的交易的完成阶段。

(b)本期确认的每一大类收入的金额: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利。

(c)包括在各收入项目中的由商品或劳务交换所产生的收入金额。

企业还应披露包括或有负债和资产,它们可能由于诸如保证费用,索赔款,罚款或可能带来的损失等项目所引起的。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1)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2)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显然,马来西亚收入准则对披露的要求规定得更详细,内容更多。我国仅要求前两项,而这两项两国的要求是相似的,但表述上有所不同,主要因为两国收入包含的内容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