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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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中马企业损益类项目准则比较(3)

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时,两国准则除了规定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外,FRS111认为,如果合同收入总额超过合同费用总额,则利润分配于该完工部分;如果合同费用总额超过合同收入总额,则立即确认损失。另外,承包商并不在当年将发生的成本确认为费用,因为这些费用和合同未来活动相关,已经发生但不在当期确认的费用应以资产列示,并列示应向客户收取的金额。另一方面,如果承包商提前支付下阶段或购买下阶段的材料,这些费用在资产负债作为资产单独显示。具体确认时,主体应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应作为资产披露,应为客户完成的工程量作为负债披露,应收客户总金额是发生的成本加上确认的利润减去确认的损失超过工程进度收款进度账单,应付客户总金额是工程收款账单超过发生的成本加上确认的利润减去确认的损失,在完工阶段发生的成本可能不能全部在当期确认为成本。但CAS15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四、建造合同披露上的比较

CAS15只要求对损益表中有关建造合同的项目在附注中进行更详细的披露,主要是按合同项目披露合同总金额、合同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结算金额、预计损失,而FRS111不仅要求如此,更是用较大篇幅来强调对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的披露,在合同收入和费用确认时涉及到的“收到的预收款金额”及“保留款的金额”,以及作为资产(或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收取(或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这些项目在建造承包商这类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占比重往往很大,所以其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有很大影响。马来西亚准则对这些信息的披露,更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五、中国-马来西亚建造合同准则比较的思考

通过对中马两国建造合同准则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两国在核算上的主要方法应用是一致的,但是两国建造合同准则仍存在较多差异。其主要差异可以归纳为:⒈FRS111在较多方面比CAS15具体完善。CAS15在合同收入与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及有关的信息披露等方面保留了中国特色,从目前的会计环境来看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而FRS111在对建造合同的相关解释说明和有关建造合同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要更具体和完善。⒉FRS111更接近国际会计准则。马来西亚由于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受英国会计模式的影响很大,而CAS15更多的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另外。马来西亚拥有较长的国际会计准则采纳历史,其建造合同准则的建设比中国的时间长,同时其会计准则执行机构-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MASB)也比中国有优势。

总的看来,CAS15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够充分和详细,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并未在准则中加以明确规范,使信息使用者难以获知企业的发展前景及未来风险,不能充分理解企业各项财务状况指标和经营业绩指标的真实含义,从而一定降低了决策质量,增加了决策风险,不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因此,借鉴FRS111并考虑我国会计改革的进程,在未来修订的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和及其应用指南中,除了要求披露现有准则规定的披露内容外,还应提出更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节中马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

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它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和损益,借款化用的资本化因而成为了一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1月首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后于2006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CAS17),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也于2002年发布了《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第2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MASB27),为了使其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2005年,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将MASB27更名为《财务报告准则第123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FRS123),并于2009年对其作了修订,新修订的FRS123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是CAS17和FRS123(2009年修订)的比较。

一、准则框架结构比较

马来西亚的FRS123由“核心原则”、“范围”、“定义”、“确认”、“披露”、“过渡性规定”、“生效日期”和“取消FRS1232004”八个部分组成。CAS17共分三章十五条,具体包括“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三个部分。从内容划分和行文结构上看,两国准则存在较大差异。FRS

112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IAS23)的框架结构基本相同,而CAS17采用的是我国制度、法规的“章节”、“条款”式体例。CAS17的内容划分没有FRS123详细,语言表述也更符合中国人的和语言习惯。

二、准则内容比较

(一)目标和范围比较

FRS123将原来FRS1232004的第一部分“目标”改为“核心原则”,强调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确认为该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其他借款费用应确认为费用。CAS17在“总则”的第一条指出,制定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FRS123在第二部分“范围”中指出,主体应将本准则应用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并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如生物资产)和大规模重复制造或生产的存货明确排除在FRS123的范围之外。CAS17没有排除这些项目。

(二)相关术语解释比较

1.关于借款费用。CAS17和FRS123都认为借款费用是“企业发生的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但FRS123所界定的借款费用的范围包括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利息;与借款有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所发生的附加费用的摊销;按照《财务报告准则第117号——租赁》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租赁费;作为外币借款利息费用调整额的汇兑差额。由于我国银行贷款制度不允许透支,因此CAS17中所界定的借款费用仅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则另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加以规范。

2.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CAS17和FRS123的规定基本相同,都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为“必然需要花费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来准备达到其预定用途或可出售状态的资产”。其不同之处在于,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范围,FRS123列举的项目具体包括存货、生产车间、电力设备、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并明确规定,金融资产以及其他在较短生产周期内生产或制造的存货、在取得时就已有预定用途或准备销售的资产,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我国CAS17仅列举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项目,且没有对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作出说明。

(三)会计处理原则的比较

FRS123规定,应当将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作为该项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CAS17的规定与FRS123完全相同。

(四)资本化期间界定比较

1.关于资本化开始的条件

FRS123规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开始于:(1)资产的支出发生时;(2)借款费用发生时;(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CAS17规定与FRS123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但对于第一和第三个条件,两者在认识上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FRS123认为收到与资产有关的任何进度付款和补助都应扣减资产的支出,CAS17则没有此类阐述。另外,根据我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解释,CAS17规定的“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生产工作,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FRS123所规定的“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不但包括资产的实体建造阶段,而且包括实体建造之前进行的技术性和管理性的工作,例如在开始实体建造之前为取得许可证而进行的相关活动。

2.关于暂停资本化的条件

FRS123规定,在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发生较长的中断期内,可能发生借款费用。这些费用属于持有部分完工的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不具备资本化的条件,应暂停资本化。同时指出在两种情况下通常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l)在大量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进行的期间内;(2)如果暂时的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CAS17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应当继续资本化。二者相比可以看出,CAS17和FRS123对暂停资本化条件中的规定基本相同,两者所称的“中断”,究其原因都是指非正常中断。其不同之处在于,FRS123没有就“较长中断期”的时间界限给出量化的标准,而我国CAS17则明确规定这一期限为连续超过3个月。

3.关于停止资本化的条件

CAS17和FRS123均认为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应停止资本化,至于于如何判断相关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用途或可销售状态”,两国借款费用准则均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FRS123指出,尽管日常管理性工作可能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通常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如果只有诸如按购买方或使用方的要求所做的房屋装修等少量变动工作尚未完成,也表明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CAS17的规定与FRS123在表述上虽略有差别,但本质内涵是一致的,都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二者的差异在于,CAS17规定,对于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资产,应根据其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结果来判断该资产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FRS123则无此规定。

(五)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比较

FRS123规定,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符合条件资产借入的资金,其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组成部分的借款费用金额,应为本期内发生在借款上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进行临时性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对于一般性借入资金用于获取某项符合条件的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金额,应通过运用资本化率乘以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不包括为获得符合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借款)的加权平均数。某一个期间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不能超过在这期间内发生的借款费用金额。CAS17同样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区分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其资本化确定的方法也与FRS123大体相同,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FRS123在确定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时,没有区分借款费用的各项组成,CAS17则按借款费用的组成项目分别规定了利息费用、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

(六)披露比较

CAS17和FRS123完全相同,都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以及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