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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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中马企业报表列报类准则比较(9)

第八节本章小节

财务报表是投资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基本途径。在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当中,确认、计量和记录主要是解决“是什么”、“反映多少”和“如何登记”的问题,报告是对经济业务确认、计量的结果。企业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最终要以报表的形式反映出来,以方便投资者阅读和理解,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不管是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还是在各国的会计管理机构发布的基本准则或概念框架中,对财务报表列报均予以充分的重视。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即将建立,中国与马来西亚必将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研究中国与马来西亚财务报表列报类准则存在的差异,对我国企业尽快融入国际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具体内容上,除了某些语言描述和列举的事项不同外,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且是与相对应的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这说明各国对什么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何区分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如何进行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何对日后事项进行披露等问题已经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共识。日后事项准则的内容能够在各国通行,是趋同障碍很小的一个准则。

二、中马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比较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走过了一个相对复杂及漫长的过程,且每个历史发展阶段均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其最终的目标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直至2006年发布首个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而马来西亚原属英联邦国家,英国会计在会计发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更是形成了与美国模式、北欧模式等相并列的不列颠模式。因此,在马来西亚会计发展过程中,会计准则带有不列颠模式的烙印,但是随着会计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其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与趋同也得到了很大加强。1979年马来西亚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其后不久就把绝大多数的国际会计准则作为其会计标准。而在财务报告列报准则制订方面,亦出现“步步紧跟”的现象。如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7年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后不久,马来西亚1999年发布首个财务报表列报准则(MASB1),其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大同小异。而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5年和2007年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修订后,马来西亚也对其相关准则进行了修订。因此可以说,虽然中马两国共同面对会计国际化的浪潮,但是马来西亚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制订与完善方面,做得比中国更早,也更全面。

在会计国际化的大潮流下,中马两国均在近年制订或修订了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两国准则虽各具特点,但是从体例到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多有相似之处,这为加强两国企业的交流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三、中马现金流量表准则比较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与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07号—现金流量表》基本一致,但在适用范围、列示企业类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编制方法、对股利和利息的处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方面仍然存在差异。

经过多年与国际会计的协调,我国的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是也应注意到,会计的国际协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在完善相关准则时,应注意以下因素:编制现金流量表首先应剔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义上的模糊因素,以货币资金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增强现金流量表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以及各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其次,对于相关的现金流量很难判断是哪类活动引起的项目,建议单独列示,例如所得税,而不是简单的划归为某类活动,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而无法做出正确决策。再次,应该适当细化现金流量表中的某些项目,或要求在报表附注中对表中所填列的项目做进一步的详细注释,做到清晰明了,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最后,应充实各类活动中所包含的项目及内容,例如对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加以归类。

四、中马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比较

通过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与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34号——中期财务报告》在框架内容、中期财务报告定义、中期财务报告内容和格式、确认和计量、以前已报告中期的重述等方面进行相比,其要求大致相同,但相对而言,我国更为严格,允许企业选择空间较少,这样保证了中期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我国在部分、分类信息的披露方面相对薄弱。由于企业经营趋于多元化,有时候分类信息比综合信息更具有参考和预测价值,因此,我国应从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的角度考虑,加强对分部、分类信息的披露。

五、中马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比较

中国和马来西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上均是侧重于实体理论,所以理论基础的一致决定了他们在规定上不会存在实质上的差异。仅仅是在一些细节的处理上,由于国情和文化的不同而出现了差异,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母子公司报告日差异的处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条件等。随着两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推进,两者之间的差异或许会进一步缩小。

六、中马分部报告准则比较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与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14号——分部报告》基本一致,但在分部报告目标、准则适用范围、分部确认、会计政策、报告形式、信息披露等方面仍然存在差异。相对而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相关规定,更多地强调了不同期间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以实现“决策有用”,及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会计目标。

七、中马关联方披露准则比较

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的关联方披露准则虽然在构架结构和内容上存在差异,但总体上体现了趋同的发展趋势。两国关联方披露准则的实质性差异是,《财务报告准则第124号——关联方披露》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视为关联方,所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方交易,在财务报表中要求充分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与我国的国情是相符的。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较多,因此,企业之间的许多交易是在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如果要求对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都视同关联方交易并予以批露,这不仅会大大增加企业的负担,而且无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过量的披露反而影响了投资者正常的阅读和理解会计信息。因此,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坚持不把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视为关联方,从而限定了国家控制企业构成关联方的范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9年1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IAS24),宣布部分豁免了政府相关实体的披露要求。由于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修改采取的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亦步亦趋的趋同策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财务报告准则第124号——关联方披露》也会做出相同的修订,届时,中马两国关联方披露准则的实质性差异将随之降低乃至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