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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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中马企业特殊事项准则比较(3)

六、总结

通过以上对比,可发现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核算的规范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政府的界定

CAS16没有对政府加以明确的界定,企业如果收到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的某种补助性质的款项或奖励,是否属于CAS16规范的范畴;政府的哪些组织机构和部门无偿划拨给企业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是否在CAS16的规范范畴之内,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明确,会给企业留下利润调整空间,导致不同企业之间相关信息的不可比。因此,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时应考虑增加对政府的界定,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实际执行中有明确、一致的标准。

(二)完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的确定

在政府补助附带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确定企业何时满足附带条件需要主观判断,这种主观性会导致不同企业间收益确认的不一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使用公司财务报表等会计数据进行分析决策的主体的利益。这些利润调整空间的存在会降低政府补助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有条件政府补助的相关确认规则。

(三)完善政府补助的披露

在我国,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每年收到的政府补助数额巨大,同时,这项收入对于企业来说是其扭亏为盈的“秘密武器”。因此,详细地反映政府补助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CAS16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鉴于我国政府补助较为普遍和种类多样的国情,政府补助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在当年净利润中所占比重很大,政府补助披露应当更加详细,重点披露当年收到的政府补助占当年净利润的比重以及扣除政府补助之后的净利润数额等信息。在政府补助己经确认的情况下,应披露政府补助附加的尚末履行的条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第三节中马外币折算准则比较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快的趋势下,国际资本跨国流动和国际贸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着难回避的汇率变动风险,由此产生的外币折算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和权益。因此,在会计准则中规范企业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对于更好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及其面临的风险非常重要。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包括首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CAS19)。马来西亚现行的外币折算准则是由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MASB)于2005年颁布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以下简称FRS121)。在此,笔者拟对两国的外币折算准则进行比较,分析两者的异同,希望有对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国际趋同有所启示。

一、准则框架结构比较

FRS121由10节62段组成,CAS19共五章、十六条。从内容划分上看,CAS19远不及FRS121详细,篇幅相对来说也比较少。

二、准则内容比较

(一)准则目标、范围的比较

FRS121在“目标”部分指出,准则的目标是规范如何将外币交易和境外经营反映在主体的财务报表中,以及如何将财务报表折算成列报货币;该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应当使用什么汇率折算,并且怎样确认财务报表中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影响。FRS121同时在“范围”部分中详细说明了准则应适用:1.外币交易和余额的处理;2.通过合并、采用比例合并法或权益法被包括在主体财务报表中的境外经营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折算;以及将主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折算成列报货币。CAS19将准则的目标和适用范围归入第一章“总则”之中,没有指出准则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笼统指出“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对于准则范围不适用的情况,两国准则都规定本准则不涉及“外币项目的套期”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不同之处在于,FRS121明确将包含在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39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FRS139)中的“外币衍生工具交易和余额”排除在该准则的范围以外。CAS19则未排除该项目。而CAS19规定了“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FRS121则没有排除该项目。

(二)功能货币(记账本位币)及列报货币确定的比较

CAS19所指的记账本位币就是FRS121所称的功能货币,是指主体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列报货币则是指列报财务报表的货币。对于如何确定主体的功能货币(记账本位币)及列报货币,两国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但细节上存在差异,具体比较分析如下:

1.功能货币(记账本位币)确定的比较

(1)关于主体确定功能货币(记账本位币)时应考虑的因素。FRS121将这些因素分成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规定主体在确定功能货币时应首先考虑主要因素。然后再考虑次要因素。主要因素是:①该货币是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货币(通常是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计价货币和结算货币),或者是其竞争力和规则对货物和服务的销售起主要决定作用的国家的货币。②该货币是主要影响提供货物或服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的货币。确定功能货币的次要因素是:①从融资活动中获得的资金所使用的货币;②通常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在确定境外经营主体的功能货币及其是否与报告主体的功能货币相同时,FRS121指出,除了考虑上述因素,还应考虑以下附加因素:①境外经营所从事的活动是视同母公司的延伸,还是拥有重大的自主性;②境外经营与报告主体之间的交易在境外经营活动中所占比例是高是低;③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报告主体的现金流量,并可随时汇回;④在报告主体不提供资金的情况下,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可足以偿还现有债务和正常情况下可预期的债务。CAS19的规定与FRS121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CAS19没有要求企业考虑“竞争力和规则对货物和服务的销售起主要决定作用的国家的货币”,也没有指出企业应考虑的各种因素的先后顺序。

(2)关于功能货币(记账本位币)的改变。FRS121和CAS19的规定表述虽有不同,实质性内容是一致的:均要求主体的功能货币(记账本位币)一旦确定就不应改变,除非主体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并要求主体运用改变之日的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新的功能货币(记账本位币)。

2.列报货币确定的比较

FRS121规定,报告主体可以采用任意一种(或几种)货币作为财务报表的列报货币。同时又强调,对于马来西亚主体的财务报表,列报货币必须是马来西亚林吉特。如果功能货币不是列报货币(特别对于国外独立子公司),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要折算成列报货币。CAS19规定,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同时规定,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显然,两国准则都对列报货币作了限制,强调必须以本国货币作为境内主体的列报货币。

(三)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比较

CAS19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产生汇兑差额;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FRS121对外币交易处理的规定CAS19类似。但对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CAS19只对计入损益的汇兑差额作了规定,没有涉及应作为权益确认的汇兑差额(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汇兑差额)。FRS121则规定,如果一项非货币性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如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重估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直接在权益下确认,该项利得或损失的汇兑部分应当直接在权益下确认。相反,如果一项非货币性项目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损益。该项利得或损失的汇兑部分也应计入损益。

(3)关于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形成的汇兑差额。FRS121规定,构成报告主体对国外经营的净投资的那部分货币性项目所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在报告主体或境外经营的单独财务报表中计入损益。但是,在同时包括报告主体和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中,这些汇兑差额应作为权益单独进行确认,并在该境外经营处置时,将其从权益重分类至损益。CAS19在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涉及境外经营的,如有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列入所有者权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处置境外经营时,计入处置当期损益。比较可见,两国准则在表述和详略程度上虽存在差异,相关的内容实质上是一致的。

(四)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比较

两国准则都区分了非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下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下两种情况规定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原则。

1.当主体的功能货币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时,两国准则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成列报货币的规定是一致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应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应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平均汇率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应当计入权益。

2.当主体的功能货币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时,两国准则的规定略有不同。CAS19规定,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FRS121则区分两种情况分别作了规定:(1)列报货币为非功能货币,但也都属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此时应先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按照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的要求进行重述,然后再将所有项目金额(包括比较项目)应以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折算;(2)列报货币为非功能货币,且不属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那么比较项目金额应为在相关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当年金额,即无须对比较项目进行重述,并且按当年的期末汇率再折算。当主体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FRS121的规定与CAS19相同,都要求停止重述财务报表,并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所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五)披露比较

两国准则对披露内容的要求差异较大。

如果功能货币不同于列报货币,应说明这一事实,同时披露所使用的功能货币及使用另一种货币列报的原因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

如果功能货币发生改变,应说明改变的原因。

无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如果主体以其功能货币或列报货币以外的货币列示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信息,并且不符合每一项适用准则和相应解释公告的所有要求,它应(1)清楚地将该信息确定为补充信息;(2)披露用以列示补充信息的货币;(3)披露该主体的功能货币和用来确定补充信息的折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