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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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中马企业资产类项目准则比较(1)

第一节中马存货准则比较

马来西亚是东盟重要的成员国,同时也是中国在东盟地区的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其货物贸易在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中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存货作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存货的确认和计量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马来西亚《存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两国关于存货的确认、存货的计量、存货的信息披露等,揭示存货对企业会计信息带来的可能影响,为两国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提供相关、可比、有用的会计信息,进而带动整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往来,降低贸易区各国企业的交易成本,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一、存货准则比较分析

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02号—存货》简称“FRS102”,主要是对存货成本的确定、成本分配计算、确认为费用的金额以及减至于可变现净值的金额提供了指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称“CAS1”,主要规范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为存货的计量(初始成本、发出成本、期末计价的金额)提供了指南。FRS102是由范围、定义、存货的计量、确认为费用、披露以及生效日期等部分构成;CAS1是由总则、确认、计量、披露四部分组成。

(一)存货确认

1.FRS102规定:“存货是用于贸易的库存。包含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并分类为流动资产。《财务报告准则第102号—存货》适用于所有的存货,除了由其他特定的准则规定的以外,例如:建造合同形成的在建工程(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111号),金融工具(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132号和第139号);生物资产(参见财务报告准则第141号)。同时不适用于下列持有存货的计量:以可变现净值计量的农林产品、收割后农产品、矿物和矿产品;商品经纪人持有的按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余额计量的存货。”

2.CAS1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在我国《企业存货准则讲解与运用》中详细解释说明了存货准则不包括的范围:在建工程、生物资产、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畜牧业与农业生产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等。

3.中马两国存货定义、确认条件、范围的比较分析。

第一、存货定义比较分析:存货作为资产的主要内容之一,就必须符合资产定义及满足资产的条件。虽然在FRS102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确认条件,但已明确表示将存货分类为流动资产,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因此,中马两国存货准则中对存货的确认是一致的,是否规定存货的确认条件并无大碍。第二、存货准则不包括的范围比较分析:首先,FRS102将金融工具排除在外;CAS1也没有将金融工具纳入存货准则的规范范畴中;其次,我国企业准则讲解与运用中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FRS102虽没有明确将其排除在外,但却在《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计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后,FRS102有关规定将“商品经纪人持有的按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余额计量的存货”排除在存货准则外。我国没有作出明确的相关规定。

以上比较分析表明中马两国虽然对存货的定义及核算范围上,在行文说明上有些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存货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取得而影响的结果。但在存货内容的认定上实质是一致的,都被认定为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存货计量

1.FRS102规定。

(1)存货计量:应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来计量。

1)成本:存货成本包括所有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而发生的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相关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和其他直接归属于产成品、原材料和劳务取得费用。但这些特定的成本不包括在存货成本中,非正常浪费的原料、人工和制造费用;储存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如果符合《财务报告准则第123号—借款费用》的要求,主体应把借款费用作为存货成本;根据《财务报告准则第141号—农业》,当农产品收割时,应以公允价值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进行计价;根据财务报告准则第102号规定,农产品按公允价值减去估计销售费用来计价;对于劳务提供者而言,存货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和间接费用。管理和销售费用不能计入存货成本,但是在发生时应在损益表中冲销。

加工成本:工厂把原材料加工成产成品就会发生加工成本。包括了直接和间接成本(间接费用)。如人工和制造费用,这些与产品生产直接有关。其中:间接费用又可分为变动和固定费用。

其他成本:其发生在使存货达到其目前的位置及状态的支出。

2)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指企业正常生产过程中估计销售价格减去估计的完工成本和达到销售发生的必要成本。存货要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列示。任何发生的跌价都应该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任何转回都应该在发生转回的当期的利润表中确认。

(2)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如果结果与实际成本大致相同,标准成本和零售价法可用于成本的计量;当存货项目不能变换时,就用特别辨认法;先进先出法用于可变换的存货项目;加权平均法用于可变换的存货项目。

(3)确认为费用:当商品销售时,商品的入账金额就要确认为费用。存货的跌价的所有的损失要在跌价当期确认为费用。跌价转回将减少存货确认为费用的金额。

2.CAS1有关规定。

(1)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另外,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2)存货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3)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中马两国存货计量比较分析:存货计量是采用一定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确定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取得、发出和结存存货的价值的计算方法。正确选择存货计量方法对企业利润计算、期末存货的价值具有重要的影响,对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预测未来现金流量也有密切联系。通过存货计量比较分析,对于确定企业一定期间净收益,反映库存存货的实际经济价值,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存货成本的比较分析:中马两国存货准则都将加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生产费用,如:车间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企业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等都归集于“制造费用”项目中。但基于报告的目的,在确定产品成本时通常运用制造成本法,FRS102还把间接生产费用划分为变动间接生产费用和固定间接生产费用,而在CAS1中并没有对此作专门的划分。

第二、存货发出成本的比较分析:在一定报告期内,由于不同的时间购买、销售或使用原材料和产品,计算已销售或使用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并把成本分配到不同的产品中就成了企业关注并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企业应根据报告期内不同的购买时间、销售或使用原材料和产品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而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就使得不同的国家在根据各类企业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对选择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通过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做出了一些限定。通过对马来西亚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与我国存货发出方法比较可看出,两国在存货发出计量上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如一:FRS102除了明确规定的存货成本计算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特别辨认法与我国存货发出方法一致外,还规定可采用标准成本、零售价法进行存货成本计算,而在CAS1中并没有对此作专门的规定,只是在会计实务的应用中可根据企业情况,可采用计划成本、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等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如二:CAS1规定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周转材料等存货,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FRS102并未作出规定。

第三、确认为费用的比较分析:费用是获取收入的代价,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费用的确认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企业利润的正确与否,关系到会计信息的质量。FRS102中将销售存货成本应确认为费用、存跌价造成的损失应确认为费用、跌价转回将减少存货确认为费用的金额;CAS1除了与FRS102“确认为费用”相同外,还规定企业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存货期末计价的比较分析:会计期末,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揭示存货的价值,这就产生了存货期末计价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存货应按成本进行计价。但是,如果存货遭到损坏、过时或销售价格下跌时,存货的成本就不能得到补偿。此外,如果到完工或完成销售时所估计发生的费用有所增加,存货的成本也有可能得不到补偿。因此,遵循会计信息谨慎性要求,存货不应以超过其可变现净值来入账,企业的存货期末计价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FRS102虽然没有如同我国对存货计量划分为:存货初始计量、发出计量、期末计价三个部分,但明确规定:存货要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列示,任何发生的存货的跌价的所有的损失要在跌价当期确认为费用,跌价转回将减少存货确认为费用的金额,任何转回都应该在发生转回的当期的利润表中确认。因此,通过以上比较分析不难看出,中马两国关于存货计量的方法及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在具体的规定中我国在层次上显得较明晰,更易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