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法理论与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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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3)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已经颁布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的定义

所谓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垄断协议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垄断协议分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两大类。

其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又有如下几种: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者联合行为,由于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销其垄断所造成的危害,经审批机关批准予以豁免其违法责任的制度。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协议垄断行为。

4.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控制程序制度

经营者集中的控制程序制度包括事先申报制度、行政调查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

(1)事先申报制度

事先申报制度指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中事项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的强制性规定。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申报书;

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③集中协议;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⑤******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程序包括集中控制机关对必要信息的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表达意愿的听证等。

(3)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是对行政主管机关控制企业集中所作决定的司法救济制度。

3.违反规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定义

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2.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1)地区垄断。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达到人为地削弱地区外经营者竞争能力的行为。具体可表现为: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2)部门垄断。部门垄断是政府行政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其合法拥有的权力资源,如行政许可、生产要素的分配、投资审批等限制企业竞争的行为。部门垄断还表现为把行政职能与经济实体结合起来,将行政权力和职能无法律依据地授予企业形成行政性公司的形式。

(3)行政性强制交易。行政性强制交易行为指行政垄断的主体直接以行政权力为根据而发生的经营行为,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限定他人与其指定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或者使得这些经济实体在同一市场中与其他经济实体相比处于更加优越的特权地位。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还包括没有法律依据地通过行政命令要求对特定买方优先供应商品或优先签订合同的行为。

(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授权的公共组织与其他的行政机关或者经营实体签订控制价格、划分市场范围、限制其他经济实体进入市场或将其排除在市场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协议,或者政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强制经济实体签订限制竞争的协议。

3.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签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案例精析

西安日化公诉韩森寨供应站等被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1994年1月22日,韩森寨供应站在《消费者导报》刊登一则由广告促销公司代理策划的广告,推销自己经销的商品。该广告称:“韩森寨供应站向全省用户推荐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一匙丽洗衣粉、洁精38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使用后为你省钱、省力、节水、节电”。广告还称:“韩森寨供应站提醒您,不要使用有色洗衣粉,我们的国货精品在世界同类产品中一直名列前茅”。

西安日化公司生产的山丹丹牌洗衣粉为粉红色,1981年和1987年两次被轻工业部评为全国轻工业优质产品,1990年获全国轻工业博览会银奖,1991年获北京国际博览会金奖,1992年7月9日由轻工业部洗涤用品质量检测中心天津站检测确认达到标准规定。1991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销售量为21435.277吨,1992年销售量为20159.562吨,1993年销售量为20235.472吨,1994年销售量下降至15902.16吨,比前三年平均销售量减少4707.943吨。据此,西安日化公司以韩森寨供应站、广告促销公司、消费者导报社实施不正当竞争致受侵害为由,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西安日化公司起诉称:被告韩森寨供应站1994年1月22日在消费者导报刊登由时代广告公司代理策划的广告。该广告称:韩森寨供应站提醒您,不要使用有色洗衣粉。此内容损害其商品信誉,造成山丹丹牌洗衣粉销售量减少。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原刊登广告的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169657.97元。

被告韩森寨供应站、广告促销公司、消费者导报社共同答辩称:广告中所称的“有色洗衣粉”不同于原告的山丹丹牌染色洗衣粉,请求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