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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陈晓怨气爆发(2)

受陈晓言论影响,5月11日,国美股票周三大跌3.2%,收盘报收2.72港元。而从机构评级来看,2011年2月以来,瑞士银行、美林、法国巴黎银行、德意志银行和瑞士信贷等境外机构均对国美给出了“买入”评级,说明机构是看好“国美内斗”平息后的业绩前景的。国美股东因为陈晓的不当言论遭受巨大损失,实在是不值得。

陈晓口口声声说自己是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做损害国美的事情,这样的所作所为又当如何解释呢?可见,所谓的“代表全体股东利益”不过是为他一己私利服务的说辞罢了。

5月11日早间,国美正式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回应该篇报道及陈晓言论,公告中称陈晓自2011年3月11日起已辞去国美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职务,因此其离职后的任何陈述或行为不代表国美立场。

公告中还指出,不会容忍陈晓在文章中所显示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关于国美不真实或误导的新闻报导,并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公司的权益,并明确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权利。另外,香港联交所也通过非正式途径对陈晓进行了“聆讯”。

黄光裕重塑董事会权力架构,死保国美掌控力

2011年6月10日,国美在香港召开周年股东大会,王俊洲、魏秋立不再担任国美执行董事,但将分别继续担任总裁和副总裁职务,黄光裕胞妹黄燕虹辞任国美非执行董事。随着黄燕虹的离去,国美董事会迎来一名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吴伟雄。吴伟雄是中港贸易证券法、公司法、商业法方面的资深人士。

经过此番调整,国美董事会成员人数由13人减少为11人,这意味着,黄光裕与陈晓内斗期间,贝恩主导下的国美权力架构重塑计划被推翻,国美重新运行在黄光裕为其拟定的权力架构下。

在经历了痛苦的磨难和教训后,黄光裕对构建适宜自己控制的董事会权力架构以及这种架构对企业治理可能产生何种影响的认识得到了升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席位的分配比率发生了逆转。

2008年11月,国美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黄光裕、杜鹃、陈晓及伍健华;非执行董事孙强;独立非执行董事史习平、陈玉生、Mark Christopher Greaves、刘鹏辉、余统浩及Thomas Joseph Manning。

2009年1月18日,国美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陈晓、伍健华、王俊洲及魏秋立;非执行董事孙强;独立非执行董事史习平、陈玉生、Mark Christopher Greaves、刘鹏辉、余统浩及Thomas Joseph Manning。

2009年6月30日,国美国美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陈晓、伍健华、王俊洲、魏秋立及孙一丁;非执行董事孙强;独立非执行董事史习平、陈玉生、Mark Christopher Greaves、刘鹏辉、余统浩及Thomas Joseph Manning。

2009年8月3日,国美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陈晓、伍健华、王俊洲、魏秋立及孙一丁;非执行董事竺稼、Ian Andrew Reynolds及王励弘;独立非执行董事史习平、陈玉生及Thomas Joseph Manning。

2010年12月17日,国美电器董事会扩容至13人,邹晓春、黄燕虹进入董事会。国美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陈晓、孙一丁、王俊洲、魏秋立、伍健华、邹晓春;非执行董事竺稼、王励弘、Ian Andrew Reynolds、黄燕虹;独立董事Thomas Joseph Manning、陈玉生、史习平。

2011年6月10日,国美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伍建华、邹晓春;非执行董事张大中、竺稼、Ian Andrew Reynolds、王励弘;独立非执行董事史习平、陈玉生、Thomas Joseph Manning、李港卫及吴伟雄。

我们仔细对比2008年11月到2011年6月10日国美董事会权力架构会发现,这期间执行董事的席位多于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席位。而2011年6月10日之后,国美董事会中执行董事会席位改为少于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席位。

在公司董事会中,减少执行董事席位的做法可以最小的代价控制整个董事会。因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内部的权限大小是不同的,若执行董事席位过多,大股东则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摆平董事会。这就是为什么国美新任董事会主席张大中仅担任非执行董事职务的原因,因为这样他对于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力将受到限制。

二、董事会成员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高管不参与董事会的模式使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三者的职责更加明确。王俊洲、魏秋立退出董事会,专职于经营层面的事务,通过此举黄光裕可以有效地“用其才,防其心”。

三、黄光裕的管理理念由“人治”转向“法治”。邹晓春、吴伟雄等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士入驻董事会,并在董事会居要职,体现了黄光裕管理思路的转变。这些专业人士并不擅长企业经营,但对于企业经营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则相当熟悉。对于公司董事会的控制不一定非要靠自己的亲属参与,依靠制度及合理的人员安排,同样可以做到对董事会的完全控制。他们可以保证黄光裕对国美的日常运营施加影响力,又可以防止这些人在企业管理上生反叛之心。

国美起诉陈晓违反保密协议,职业经理人

契约精神遭拷问

黄光裕对董事会进行结构性人员调整,消除了陈晓在国美内部的影响力。2011年6月21日,国美公关人员向包括本人在内的许多媒体记者的邮箱发了一篇《陈晓口无遮拦惹官司》的新闻通稿。国美称,公司前董事会主席陈晓可能会为前不久对媒体口无遮拦的“爆料”付出代价。国美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合同违约为由对陈晓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国美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再起,当众人猜想前期因为陈晓引发的“国美内斗”即将结束的时候,谁曾料想,另一台精彩大戏又即将开演。

国美执行董事邹晓春是此次起诉陈晓的“操刀者”。6月21日晚间,他向我们详细讲述了国美起诉陈晓的细节。其实,早在5月11日陈晓通过媒体爆料揭露所谓的“国美财务黑洞”后的第二天,国美法务部门就已经开始准备材料,着手对陈晓提起起诉。之所以拖了40天才正式向法院提起起诉,他表示是因为国美公司性质不同于其他企业,但有何不同,邹晓春对此并未解释。

考虑到陈晓此前曾对黄家及国美造成伤害,我们提出国美此番起诉是否有打击报复陈晓的嫌疑。面对这样的质疑,邹晓春坦言,起诉陈晓并不是基于个人恩怨,而是董事会委托他向陈晓讨回公道,“关键是他不该说,而且说错了”。

国美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陈晓之后,还有可能以陈晓不实言论对国美造成侵权行为为由对其进行第二轮起诉,“进一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陈晓没有想到这一次“开口”竟然为自己惹来这么大的祸事。6月21日晚,他借助上海当地媒体对外坦诚,“我这段时间在休假,本来想平静一下,却遇到这样的事”。因为还没收到正式起诉书,他表示“将咨询法律顾问按程序来处理此事”,并称“企业(国美)在业务上还有很多事要做,现在做这样的事情一定会分散管理层精力,所以我是很不理解的”。

国美起诉陈晓,也让另外一位当事人——撰写《陈晓曝国美财务漏洞称公司上下向供应商收费》文章的记者郎朗大为紧张。如果陈晓在法庭上否认接受过郎朗的采访,或者坚称自己没有对郎朗说过攻击国美的言论,则所有的法律风险有可能都将由郎朗一个人承担,除非他拿出证据。陈晓会出卖郎朗吗?

国美起诉陈晓消息爆出后,郎朗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言:“一个多月前国美就通过中间人希望我能交出所谓的采访录音,作为他们起诉陈晓的证据。”“国美有些人总是希望有事,有事他们就可以有利益。没有人真的为了企业安定发展着想,当一切刚刚要风平浪静的时候,一些人又开始兴风作浪了。媒体不关注国美,有人就会觉得不舒服。当苏宁用十年规划吸引媒体和大众眼球的时候,国美却在制造新一轮的是非。”

陈晓、郎朗都希望国美方面能息事宁人,不要再追究责任,但国美并不这么想。邹晓春回击陈晓,国美负责公司经营与打官司的并不是一个部门,不会因为与陈晓打官司而牵扯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美起诉陈晓的做法获得了黄家的支持。外界质疑该举动是黄家授意上市公司所为,黄家表示,“上市公司是原告,创始股东不是,我们不方便评论”。黄家同时表示,诉讼的事件其实并不复杂,陈晓违背了自己离开国美时的承诺,创始股东只是对上市公司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示支持。

对于此次国美起诉陈晓的事件,国美第二大股东贝恩的董事总经理竺稼不愿意多谈,他称自己对整个事件都“不太清楚”,拒绝对此事件评论。

另据了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在国美正式起诉后两周内将起诉书送到陈晓手中,但截至2011年7月5日本书稿完稿之日,陈晓方面是否收到起诉书及本起官司将在何时“开打”各方还未给出消息。

陈晓与黄光裕内斗所引发的“国美事件”,让国民再一次接受现代商业文明洗礼,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什么是商业文明?商业文明是社会商业行为所创造的价值总和,表现为商业伦理、规则、市场、组织、模式、产品、技术和创新等。

商业伦理和规则是商业文明的最高层次,后6种构成要素属于较初级层次。国内企业30年来在这些领域接受了各种新理念的洗礼,凭此也确立了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中的地位,能够与发达国家的企业一较高下。但在商业伦理和规则层面,国内企业还停留在较初级阶段。

什么是商业伦理和规则?商业伦理的本质是道德,强调的是义利关系和责任。商业伦理的具体呈现形式是商业规则。商业伦理又可以分为组织伦理和自然人伦理,组织伦理包括组织对政府、社会、股东、员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责任,自然人伦理包括自然人对组织的忠诚和责任。

在商业伦理领域,国内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缺陷在于缺少责任感,在组织伦理的细分领域表现为,偷税、侵占资源、破坏环境、转移公司资金、虚增业绩、不为员工谋福利、克扣工资,逃避债务等;而国内一部分职业经理人在商业伦理领域,亦缺乏对大股东和组织的忠诚和责任感,具体表现在对企业经营敷衍了事、对企业生死存亡不负责任、只关注自身利益。

随着市场、组织、模式、产品、技术和创新等领域不断升级换代,国内企业开始面临发展的“天花板”,企业与社会、企业内部各种力量之间出现诸多矛盾和摩擦,有些因素已经制约企业的壮大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只有在商业文明更高层面(商业伦理和规则层面)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中国企业才有未来,而“国美事件”正是在这个层面提供的最佳商业案例。

“国美事件”是混杂商业伦理和规则的结合体,当事各方:黄光裕、陈晓、高管团队、贝恩、机构投资者和小股东虽都在商业规则的范围内大搏杀,但背后又直指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职业经理人对股东的信托责任缺失等问题。通过该事件,中国企业界人士可以借鉴:企业家该在什么样的商业伦理下,如何通过商业规则争取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