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增加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的规定。
【本条释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各个行业和部门均把科技进步作为推动和改进自己工作的主要动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也不能例外。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国家对道路交通建设的投入力度大大加强了;另一方面,急剧增长的车辆和交通流量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面对这种新的情况,要使得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就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的力量,必须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新的管理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研究,包括对优化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的研究、对交通工具的研究、对管理方法的研究等几个方面。通过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的科学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道路建设规划,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道路交通运输网络,减少无谓的重复建设并消除“瓶颈”于未然,这对于提高道路交通运输的总体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对道路交通工具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道路交通工具,可以形成合理的交通工具结构,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保证运输的快捷性、安全性和舒适性。另外,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也是道路交通工具研究和推广应当考虑的问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法的研究,对于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尤其重要。在资源既定的情况下,管理方法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管理的效果。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法的研究,形成一个先进的管理战略和思路,探索出一套先进的、适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情况的管理方法,是从整体上大大提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基本问题。除了先进的管理方法以外,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还需要注意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使用了大量的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也规范了执法行为,方便了群众。如机动车登记实行全国计算机系统联网,不仅大大缩短了机动车登记所需要的时间,方便了群众,而且为整个道路交通管理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基础性数据系统,对于制定道路交通规划,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走私、盗抢机动车等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其他一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也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交通警察的工作负担,规范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促使道路交通活动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如有的地方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实行电子考杆,有的地方在重要的路段设置了自动探测机动车超速、闯红灯的装置和记录仪器,有的地方在交通警察执法方面实现了全省计算机系统联网。这些情况充分表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确实能够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是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从宏观上看,对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能够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制定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和资料,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科学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从具体管理工作看,通过机动车登记环节,可以有效防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对机动车进行登记,核发牌证,是保证各项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如机动车定期检验、机动车报废制度等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措施之一,也是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的重要依托。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不仅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且还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性资料。
从汽车工业的发展,到城市建设规划、交通规划等的制定,无不需要考虑机动车保有量、交通工具结构、机动车增长趋势等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分析,都需要通过机动车登记来收集资料。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是国家与机动车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如国家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环境保护制度、与机动车有关的税收以及机动车养路费征稽等必须以机动车登记制度为依托。机动车登记制度有助于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犯罪活动。对机动车实行登记,还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的民事活动,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如同对不动产的买卖、转让、抵押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一样,机动车作为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需要进行相应登记,以保证与机动车有关的各项民事活动依法、有序的进行。这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依法登记并领取号牌和行驶证。但是,机动车从出厂或者进口到购买人上道路行驶,中间还有一个运输、销售的过程。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以后,在申请登记前的这一段时间,也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如返回住所、前往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等。对于这些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实行临时通行牌证管理,是整个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的一个部分。临时机动车牌证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临时通行牌证只能用于机动车运输、移动等临时通行需要,不得代替机动车牌证。使用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取得正式的机动车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要明确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的种类,一方面是为了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审查登记时的职责,保证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群众,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机动车登记,随意附加条件和要求,增加群众负担。
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只需依法提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凭证和证明即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在上述规定之外,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其他证明或凭证。这里的机动车登记是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应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对机动车进行初次入籍登记,建立原始登记档案的一种活动,一般称为注册登记。至于机动车经依法登记并取得车籍以后,由于发生法定事由,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机动车登记,其所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凭证也不同于本条规定。为了保证机动车登记资料准确、真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依法能够用于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公安机关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核发居留证件均属于有效的身份证明。对单位而言,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均是有效身份证明。在机动车登记环节,对申请登记的机动车的来源依法进行审查,是规范机动车流通渠道,防止各种来历不明的车辆、存在产权纠纷的车辆或者非法车辆通过登记投入使用的重要措施。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证明机动车来源合法并已经办理了国家规定的必要手续的各种证明。机动车来源不同,在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机动车来历证明也不一样。一般来说,购买的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机动车的销售发票。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判而转移所有权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行政渠道调拨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调拨证明。为了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机动车整车生产企业对其出厂的机动车经检验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家对进口机动车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在登记环节堵住走私机动车领取牌证的渠道,是打击走私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举措。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口机动车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进口凭证。“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是指证明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进口管理各项规定的各种证明文件,具体包括:海关依法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等。根据国家规定,购买机动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
此外,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了一些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免税凭证。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应当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对属于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之外的机动车辆,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完税证明。除上述有关凭证和证明外,本条第五项还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这样规定是为了给将来国家根据管理的需要,增加有关证明或者凭证留有余地。
如国家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后,就可以将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凭证列入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凭证,以保证机动车所有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增加申请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明和凭证的种类,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交其他各种凭证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