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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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7)

(4)先委托经营后转让。此种形式类似于法国的租赁转让模式,即对虽然有经营性亏损但是仍有潜力的企业,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全权委托给经营素质好的企业或者受让外地大型企业或者集团经营,委托经营期满,受委托单位可以通过兼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等形式实现资产转换。

(5)资产置换。即由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置换出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问题是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重整并非实质性重整,而是暂时缓解财务困难,甚至只是账面重整。

(6)法人股协议转让。对于业绩不良或者主业比较单一,未来经营风险较大而且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没有实力强大的控股集团公司,因而无力进行资产置换时,通过法人股协议转让,换入有活力的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甚至会变更主业。

(7)其他方法,如承债收购、资产溢价出售、郑百文重整采取的资产置换加无偿转让股权以及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优惠措施促成企业重整。

二、债权分类

对债权进行分类是因为债权本身性质各不相同,不论是在重整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中,要求的保护都不相同,而且根据本法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要分组进行表决,这就更需要对所有的债权进行分类,以便对不同的债权制定不同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分配方案,以利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债权的主要分类如下:(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除(2)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4)债务人所欠税款;(5)普通债权;(6)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设立的小额无担保债权类别。

三、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调整方案是指对每类债权的具体调整计划,包括对债权的减少、免除、延期、债权性质的转换(例如有无担保债权之间的转换),等等。为了企业能够重整成功,需要债权人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让步,否则重整难以为继。债权调整方案可以对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加以调整,但是,对于同一种类的债权,除非经过该组债权人的全部同意,必须公平对待同一类表决组的成员。

四、债权受偿方案

债权受偿是重整计划的主要且重要的内容,因为它关系到所有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就债权受偿作出规定,就无法交付债权人会议表决,或者说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就无任何意义,也无法得到通过。有时候,债权受偿方案是和重整措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要求将债权转换为股权从而得到清偿,或者在合并时采用资产置换等方式清偿债权等。一般来说,债权受偿方案包括以下事项:

1.债权受偿期限。清偿期限在重整计划中除具有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意义外,还有诉讼上的作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若不按计划规定期限清偿的,则构成对计划的违法,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整计划。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立法例也要求重整计划应当明确规定清偿期限。日本的公司更生法规定,更生计划应当明确债务的履行期限,当计划没有规定履行期限时,采推定的方式,债权为有担保时,履行期限为担保物的耐用期;无担保或者担保物的耐用期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2.债务履行担保。这里所指的担保并非指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担保,而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和担保权的内容,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应当明确清偿资金的来源。

3.债权受偿条件。重整计划所规定的对同一组债权的债权人的清偿条件应当平等,但是在不同组别的债权人之间,在不妨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有所差别。但是,此项差别必须明确规定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在重整程序中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内容,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的执行已经不属于重整程序,所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对于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而是交由当事人自己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因为如果债权人愿意规定一个很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只要合法且不会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害,法律没有必要禁止。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由于重整计划的执行并不属于重整程序,人民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来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本法规定由管理人来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考虑到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监督期限过长,就会加大重整的成本,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好在重整计划中规定好执行监督期限,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不必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对监督成本的不确定性产生忧虑。一般来说,重整措施会在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即着手实施,例如债转股、企业合并、分立等等,管理人监督的正是这些关键的重整措施的实施情况,至于一些债权的分期偿还,完全可以由债权人自己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所以,监督期限要短于或者等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七、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其他方案

本项是一个兜底条款。企业重整和方法很多,法律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的方法,也没有必要限制重整措施的多样性,所以用一个灵活性规定是比较可取的方式。本项即确定了允许其他措施的范围限定在“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中,这也将是人民法院是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一般来说,其他措施主要会围绕继续营业资金的募集来规定,如资本结构调整方案,即以追加借款或增加资本出资、发行股票等方式筹措资金。随着我国企业重整经验的增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重整措施,只要符合“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原则,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在重整计划之中。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债权人会议分组情况的规定。

【本条释义】一、关于表决的分组

由于重整可能涉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同的重整措施对不同性质的债权或者股权的影响也不同,因此,重整立法一般都要求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由于重整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比较广泛,有的国家和地区统称为“关系人会议”。国外关于关系人会议的分组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强制性分组;二是任意性分组。

1.强制性分组,关系人会议如何分组由法律规定,法院只是在法定范围内有自由裁量权。例如德国支付不能法规定,以涉及的债权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为限,应当设置下列组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非后顺序的支付不能债权人;方案对其权利作出规定的各个顺序等级的后顺序支付不能债权人。债权人具有同一法律地位的,可以采取设置组别的方法将具有同类经济利益的债权人归并在一起,各个组别相互之间能够界定开来,但是以雇员作为支付不能债权人以非为不显著的债权参股为限,应当将其设置成一个特别的组别,对于小额债权人,可以设置特别的组别。

2.任意性分组以美国为典型。美国重整实务中常作如下分类:担保债权;优先请求权;无担保的债权;次位债权;股权。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作如下分类: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担保权的标的物应当属于破产财产,而且应当是特定财产,如果标的物为第三人所有或者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则该担保权利不能优先受偿。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1)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依据1997年7月16日******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决定》)和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养老保险决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需向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决定》规定: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存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2000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对养老保险决定又作了一定的修改,规定: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调整为百分之八。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2)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依据1998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决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根据《医疗保险决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左右。职工个人的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根据该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