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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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36)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主,因此破产管理人在进行最后的破产分配前,必须对非金钱状态的破产财产实施变价。变价结果直接决定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金钱价值的多少,从保护债权人破产人的利益出发,都要求在破产财产变价时必须防止其价值的贬损。因此,法律必须确定必要的变价制度,保证变价能够实现非金钱状态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本条正是关于破产财产变价制度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必须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规定执行。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原则上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准备、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这主要是因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由于破产财产基本上难以清偿所有的破产债权,所以这个时候的破产财产虽然为破产人所有,实际上却应该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财产。由债权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从程序上看是全体债权人利益博弈的结果,代表了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维护了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可以保证破产财产变价公平、合理地进行。虽然这一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实施灵活变价的权力,牺牲了一定的效率,但却保证了公平。而后者在我国目前的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是更重要的。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制定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破产管理人准备和制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待变价的破产财产的总量、财产的类别、财产的估价和所在地点、变价财产的原则和方式、变价地点和时间、变价费用等与破产财产变价有关的内容写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在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应当“及时”进行。这就要求管理人应当从实现待变价的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根据破产程序的进行程度,按照破产财产的性质和市场变化,及时、合理地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最大限度防止破产财产的价值贬损。

同时,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应当以原则性的规定为主,一般不应当对每一项待变价破产财产的具体变价方式、变价地点和变价时间作出详细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不断变化的,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价格也是不断变化的,如果变价方案对变价规定得过于具体,会影响破产财产变价的顺利进行,有时候甚至会导致某些破产财产无法及时实现变价或不能变价,从而造成破产财产的贬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只是对变价行为的原则性的规定,由破产管理人按照变价方案规定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灵活地实现破产财产的变价。当然,上面只是从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内容所做的分析。法律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包括什么内容,应当具体还是原则,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交由债权人会议自己选择。

三、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表决通过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按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于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由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裁定规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破产管理人来执行;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据本条第二款,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适时地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破产财产变价方式的规定。

【本条释义】一、破产财产的变价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财产的买卖行为。以拍卖的方式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不但可以实现破产财产的变价价值最大化,最有利于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这种变价方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所拍卖标的物,可以保证破产财产变价的公平、公开。因此,本条第一款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但是,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毕竟直接关系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变价方式上也要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因此,本条第一款的但书就规定,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如果大多数债权人认为,对部分待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全部待变价的破产财产,以拍卖以外的方式进行变价,如直接作价变卖,可以更好地实现破产财产的金钱价值,并将这一决定写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以单独决议的形式对此作出规定,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就可以不用采取拍卖的方式,而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定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

二、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卖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与本条相类似的内容,即要求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所谓成套设备,是指主机、辅机和其他机件组合起来的,用于特定生产或者经营目的的设备,一般具有特定的使用价值。整体出售成套设备,有助于保存该设备的特定使用价值,有助于提高破产财产变卖价格,从而更好地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本条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扩大,将整体出售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破产企业,即在变卖破产财产的时候,可以将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财产进行变卖。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变卖,是包括各种生产力要素在内的变卖,不仅包括破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知识产权,还可以包括破产企业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甚至还可以包括破产企业的研发人员、营销人员等人力资源。将破产企业或破产企业的某一特定营业项目进行整体或者部分变卖,不但可以提高破产财产变卖的价格,还可以维持破产企业的整体经营或者某一可以独立经营的营业项目的部分经营,减少因破产企业解体对整个社会交易秩序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证就业。

对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变卖,并不是绝对的。对于破产企业中的无形财产和其他财产,如果将其单独变卖,不影响破产企业的整体经营或者某一特定营业项目的独立经营,而且可以提高破产财产的整体变卖价格,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以单独变卖。

三、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法律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一些物品的流通进行特别的限制。如规定矿产、土地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专有;如规定枪支弹药等对公共安全关系重大的物品,禁止任意流通;如规定黄金、白银等对稳定国家金融秩序有关的物品,由国家专门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如规定历史文物的转让必须出售给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购单位,等等。如果破产财产中有属于国家实行特别管制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按照国家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那么就应该按照国家关于该物品的流通管理规定,按照法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破产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一般来说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的位置前后,将直接决定着债权人债权的满足程度。因此,如何确定破产清偿顺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并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债权优先获得清偿,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确定破产清偿顺序时,不但要注意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和确定,还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出发,进行考量,同时也要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实践中的经验和国际惯例,对破产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

一、破产财产首先应该用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进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破产管理人出于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为破产程序能够开始和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因此应当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否则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

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用来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偿付,关系着劳动者的切实利益。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劳动者的生计以及其应当享有的社会福利,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清偿劳动者的债权,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如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雇主破产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就明确要求,在雇主破产情况下,应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产生的债权,以使工人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付。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列入第一清偿顺序的劳动者的债权主要包括三类,即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及拖欠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中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含义很清楚,以下着重介绍一些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