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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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后记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新的法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新的企业破产法总结了二十年来我国企业破产实践的经验教训,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体例更为完备,内容更加充实。它新设了重整程序、管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破产程序中有关实体权利的规定。同时,对金融机构破产、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等许多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深入把握新的企业破产法的条文含义和立法背景,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

本书的突出特点是实用性和权威性。本书共分三编:第一编是法律文本,便于读者准确把握法律本身的标准文本;第二编是条文释义,编者结合立法背景,对企业破产法的条文内涵作了深入浅出的说明;第三编是关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通过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理由。[1]参加本书撰写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直接参加企业破产法立法研究工作的人员。刘左军、赵雷、王翔、蔡人俊、曹兵兵、施春风等同志参加了撰写工作。

[1]本书在加印时,增加了一编,并对三编的内容和名称进行了调整,现为四编。

真诚地希望本书的出版有助于读者更好地把握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和立法精神,有利于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编写组

200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