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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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6)

一、破产免责的立法例

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为当然免责制度;二为许可免责制度。

1.当然免责制度是指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自动获得免责,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如英国1976年支付不能法规定,破产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逾五年,自动免除债务清偿责任。美国联邦破产法典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六十天后自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六十天内,债权人、破产受托人均可对免责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后决定是否给予免责。同时,美国联邦破产法典规定,当债务人为自然人,且无法定不能免责的情形,法院应当许可债务人免责;经法院许可,则免除债务人在破产免责令签发前所负担的所有债务,但法定不许免责的债务,不在此限。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规定,因资产不足判决终止司法清算,除有法定事由外,不恢复债权人个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人依调协或破产程序已受清偿者,其债权未能受清偿之部分,请求权视为消灭。

2.在许可免责制度中,应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人于破产程序终止前,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免责申请。得以免责的破产人,除依破产程序实行的分配外,对破产债权人的债务全部免除责任。德国1999年支付不能法(也称作德国新破产法)规定,破产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免除其对破产债权人承担的、在破产程序中没有得到清偿的债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人于破产宣告后,得随时申请法庭下令复权,解除债务责任。

二、破产免责的具体条件

破产法中规定的免责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只有满足法定条件的破产债务人才能获得免责。各国破产法一般都通过列举不许免责的事由,以排除的方式对破产免责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获得的清偿未达到一定比例。如根据英国判例规则,破产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百分之五十的,法庭可以作出不允许免责的判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人资产所值不足抵偿无担保债权额百分之五十的,可不许其免责,但能提出事实,证明其资产所值不足抵偿,乃出于环境关系,非其本人所能负责的除外。

2.未能保存经营账簿。如根据英国判例规则,破产开始前三年内,破产人始终未对其经营账目作适当记录和保留的,法庭可以作出不许免责的判决。美国破产法典规定,未能作成或者保存供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和商业交易所用的记录,伪造、隐藏或者销毁这些记录的,不许免责。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人未设置正当营业账目簿册,并不能显示破产前三年来之事务及财政状况的,不许免责。但破产人能证明此项账簿受意外丧失或毁灭的除外。

3.破产人犯罪。根据英国判例规则,破产人曾犯有诈欺罪,或者曾有过违反信托的不法行为,或破产人曾有过与破产有关的其他罪行的,不许免责。美国破产法典规定了构成破产犯罪的行为,如:就申请破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作虚假的宣誓,对破产财团的财产提出虚假的请求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作伪证;明知或诈欺性地就破产程序行贿或者受贿;拒绝与受托人合作,不向其提供债务人的有关财产或者财务性的信息资料等。同时,美国破产法典规定,债务人有这些破产犯罪行为的,不许免责。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犯有欺诈行为、或者债务人犯有破产欺诈行为,不许免责。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有破产法规定的诈欺破产罪、过失破产罪、羁押及居住限制违反罪、或说明义务违反罪的,不许免责。德国支付不能法规定,债务人因犯罪行为(破产犯罪)而受到有罪判决的,应当在裁定中拒绝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人曾成立诈欺或侵占罪的,不得免责。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人依调协或破产程序已受清偿者,其债权未能受清偿之部分,请求权视为消灭。但破产人因犯诈欺破产罪而受刑罚宣告的除外。

4.不能解释财产损失的原因。如根据英国判例规则,破产人没有对其财产损失或者减少作出圆满解释,有未尽情节的,不许免责。美国破产法典规定,债务人没有能在法院决定其免责前,向破产受托人说明财产是如何消失的,不许免责。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人对于资产之转折或不敷偿债,不能为满足之说明者,不许免责。

5.债务人有欺诈行为。如根据英国判例规则,破产人在明知自己无力清偿后仍继续进行经营,或破产人明知毫无清偿希望,仍订立合同创立合同债务的,不许免责。美国破产法典规定,债务人诈欺性地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财产的,不得免责;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前一年内或者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破产财团的财产所为的上述行为也包括在内。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人于破产宣告前一年内,不顾有破产原因事实,使用诈术、依信用交易取得财产时,不得免责。德国支付不能法规定,债务人在开始支付不能程序的申请之前的最后三年内、或者在此项申请之后,为获得信贷、从公共资金获取给付、或避免向公共机关给付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自己的经济情况作出书面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的,不得免责。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也有与英国相类似的规定。

6.给部分债权人优惠,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根据英国判例规则,在接管令发布后三个月内,破产人明知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却对某些债权人不当地特惠支付,或在接管令发布前三个月内,破产人有意对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支付了百分之五十以上,以致造成了无法清偿的责任的,不许免责。

7.因债务人的过错导致破产。如根据英国判例规则,因破产人草率、投机冒险、生活过度挥霍、赌博或者对业务有应受处罚的疏忽大意以致造成其破产的,或破产人因挑起毫无意义的诉讼或因无理拖延诉讼造成不必要的开支,致使其破产的,债务人不得免责。德国支付不能法规定,债务人在开始支付不能程序的申请之前的最后一年内、或在此项申请之后,因设定不适当的债务、或浪费财产、或者在自己经济状况没有好转前景的情况下迟延开始支付不能程序而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侵害债权人的债权的,不许免责。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人因轻率及冒险投机,或浪费赌博,或疏忽业务等行为以至破产的,或破产人因微细事件提起诉讼,而负担不正当费用的支出以至破产的,不许免责。

8.债务人曾获得过免责。如根据英国判例规则,破产人过去曾经有过被宣告破产的经历,或者曾经历过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不许免责。美国破产法典规定,此次破产前的六年内曾经被宣告破产并获得过免责的,不许免责,但是在这一次破产申请之前的六年内开始的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曾得到免责,但却按照计划清偿了无担保的请求权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不在此限。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人于免责申请前十年内曾受免责的,不许免责。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人事前不论在本港或他处曾受破产宣告或与债权人和解或协调的,不得免责。

9.在破产程序中违反法律规定。美国破产法典规定,债务人不服从法院的命令的,不许免责。日本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曾提出虚伪的债权人名册,或就其财产状况予以虚伪陈述的,或破产人违反本法所定的破产人义务的,不许免责。同时,按照日本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无正当事由,于免责审理期日不到场,或者到场但拒绝陈述时,法院可以驳回其免责申请;驳回后,破产人将无权再次提出免责申请,即破产人将无机会获得免责。德国支付不能法规定,债务人在支付不能程序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背本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或协助义务的,或者债务人在提交关于财产、收入、债权人债权清册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的,不许免责。

三、破产免责的效力范围

破产债务人在获得了免责以后,对于其未能依照破产程序予以清偿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破产债务人的某些债务由于具有特殊性,依其性质不应免责,因此各国破产法一般都对破产免责的债务范围予以限定,对不能免责的债务进行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债务。英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人对国家的债务,不在免除之列。美国破产法典规定,税收或关税债务,政府的罚款、罚金以及为政府的利益所罚没的物品,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规定,债务人职业活动以外的事由或因偷税而受到刑事处罚,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日本破产法规定,租税债权以及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追征金,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德国支付不能法规定,罚金以及与罚金具有同等地位的债务,不在免责范围之内。

2.因诈欺而负担的债务。英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人因诈欺而负担的债务,不在免责范围之内。美国破产法典规定,破产人以提供虚假的、不完整的信息取得的财产、现金、服务等而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因诈欺、盗用所生的债权,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人以诈欺行为或诈欺背信所生债务责任,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

3.与债权人人身相关的债务。英国破产法规定,法庭裁判确定的父亲对私生子女的债务,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美国破产法典规定,对配偶、离婚前的配偶、子女所承担的生活费、抚养费等债务,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规定,与债权人人身相关的债务,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

4.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美国破产法典规定,债务人故意伤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而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醉酒、吸毒及其他物品致醉驾驶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所引起的债务,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日本破产法规定,因破产人的恶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德国支付不能法规定,债务人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

5.故意遗漏的债权。美国破产法典规定,债务人明知债权人的姓名,但没有将其列入债权人名单以致该债权人没有能够申报的金钱债权,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人名册的请求权,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但债权人知悉有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

6.其他不应免责的债权。如美国破产法典规定,政府对学生的教育贷款而产生的债务,不在免责的范围之内。日本破产法规定,受雇人的预付金及身份保证金以及受雇人的报酬(以有一般优先权者为限在免责的范围之内)。

四、破产免责的取消

1.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七章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法院可以取消对债务人的免责:(l)免责是使用诈欺手段取得的;(2)债务人取得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但曾经予以诈欺的隐匿;(3)不服从法院的命令。

2.日本破产法规定,就诈欺破产对破产人的有罪判决确定时,法院可以根据破产债权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作出免责撤销的裁定。破产人以不正当方法得以免责,破产债权人于免责后一年内提出免责撤销申请时,亦同。

3.德国支付不能法规定,免责以后发现债务人故意违背其负担义务中的一项义务、并因此对清偿支付不能债权人的债权构成显著妨害的,经一名支付不能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不能法院应当撤回所给予的剩余债务免除。同时规定,只有在免除剩余债务的裁判确定后一年的时间之内提出,且事由可信、同时债权人在裁判确定之前对此不知情时,才准许债权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