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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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释义(26)

对于金融机构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或者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划拨的,致使存款、汇款转移,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以及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行为,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里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业监管机构。关于处分的法律责任,这里应当指出一点:本条规定的“处分”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一种纪律处分。由于金融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所以对其处分属于纪律处分,包括内部工作纪律处分和党内纪律处分。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党员的,除了要给予内部工作纪律处分外,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党组织给予党内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划拨这一直接强制权的行政机关,需要依法申请法院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决定。法院在裁定执行后,对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实施司法上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人民法院作出罚款、拘留的决定必须经院长批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非法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金融机构中的商业银行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违法行为的,还要依据商业银行法的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的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本法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对金钱给付义务案件,不能直接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立即将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财物,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本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违反这一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将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责令改正,是指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将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其他账户的款项划出,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责令改正的目的是纠正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使之恢复到合法的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通常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是行政处罚中一种常见的形式。本条规定罚款数额为违法划拨款项的二倍,这属于倍率式罚款数额设定方式。除倍率式罚款外,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还包括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的固定数值式、规定罚款数额区间的数值数距式、规定罚款数额上限的数值封顶式、规定罚款数额下限的数值保底式等。倍率式罚款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中不规定固定的罚款数额,避免在具体案件中罚款过高或者过低,造成过罚不当;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罚款数额确定,防止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对未按规定将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金融机构,除罚款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以及纪律处分。二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依法处分就是按照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等材料。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作出执行裁定。

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两类行为:1.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强制执行中违反有关程序、方式、期限等规定的行为,都属于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如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侮辱他人人格尊严,将划拨的存款、汇款等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

2.扩大执行范围。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申请执行标的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实施执行。如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二百万元,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划拨二百五十万元,这就属于扩大执行范围实施执行。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的赔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赔偿

本条中的赔偿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行政赔偿。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2)行政机关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扩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退还扣押物,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2.司法赔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3.金融机构赔偿。金融机构对应当立即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冻结,致使存款、汇款转移或者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以及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除以上几类情形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条所指的赔偿通常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一般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公民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的赔偿进行了统一规定,主要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这样规定条文比较简捷、内容较为完整,既避免了每条法律责任都出现关于赔偿的规定,过于烦琐,也避免了因缺少关于赔偿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损失后索赔无据的情况。

二、关于刑事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且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主要体现在:一是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违反行政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本条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统一规定,而不是一一列举所违反的刑法条文和罪名内容。违反本法的行为,只要依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主要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一是条文比较简捷;二是内容完整,避免因为专门规定几类犯罪行为而漏掉其他犯罪行为;三是既与刑法相衔接,又可以避免因刑法的修改而导致本法修改。这种处理模式也是当前立法中的通常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