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是指航空器上的乘客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既包括不听劝阻执意进入,也包括经劝阻后又再次或者多次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为了保证驾驶航空器不受任何干扰,驾驶舱与乘务舱、行李舱是分离的。而强行闯入驾驶舱的行为对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危害特别大,容易干扰航空器驾驶员对航空器的操控,从而影响到航空器的正常驾驶,需要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这里的“航空器”,主要是民用航空器,即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民航客机、运输机等。
根据本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的行为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经乘务人员的劝阻,仍坚持自己的意愿,故意使用可能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航空器上禁止使用的器具、工具,如移动电话、游戏机等。构成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件如下:一是行为人持主观故意心态,即明知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会危及到航空器飞行安全,仍积极从事该行为。二是行为人必须是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上述器具、工具。“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是指正处于运营状态的航空器,如正在空中飞行的客机。如果该航空器不属于使用中,而是维修保养过程中,或者尚未投入使用,则不构成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三是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本条所规定的这类行为容易干扰航空器上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和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所以其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这里的“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是指一些由于其本身属性,一旦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会对航空器导航系统的正常操作产生一定的影响的电子设备,如移动电话。
根据本条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妨害铁路运行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这是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设施是保证正常运输必不可少的设备。然而,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竟不惜破坏这些设施,致使毁损、盗拆铁路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必须予以相应的惩处。对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有相应的规定。实践中,这项行为属于常见的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而其对铁路运行安全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当然,行为人实施该项行为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出于牟取私利,有的出于泄愤,有的出于无所事事,等等,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构成违法。这里的“铁路设施、设备”,是指构成铁路路网的固定设施、设备,包括线路,桥涵,站场,电力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如信号机抗流变压器、铁路信号接线盒、钢轨扣件等。“机车车辆配件”,是指蒸汽、内燃、电力机车车轴、油罐车底架、各类机车轮对、主变压器、受电弓、电机座等零部件。
根据本条规定,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行为为了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准时,必须加强对铁路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如果铁路线路存在问题,如有障碍物等,极有可能造成重大列车安全事故。而无论是旅客列车还是货运列车,都含有巨大的公共利益,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因此,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行为都是十分危险的,必须给予相应的惩处。
根据本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应注意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本项所列行为是没有造成现实危害或者不足以构成现实危险,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则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刑;如果造成列车机车损毁的,则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刑。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行为铁路路基与线路是铁路运行安全的最重要基础,如果一旦受到破坏,容易发生列车倾覆危险,危及公共安全,因此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相应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实践也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在铁路挖掘坑穴的行为的处罚,有力地保障了铁路路基的完整和铁路运行的安全。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心态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有的行为人明知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会危及到铁路路基安全,但仍从事该行为。至于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目的如何,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行为为了方便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铁路,不影响生产、生活,在铁路线路的施工过程中,往往需要在线路上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这就需要在铁路线路规划、设计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和规划,既要考虑到铁路运营的方便、快捷,也要照顾到沿线居民的生活居住和有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实践中,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往往要依据铁路线路两侧居民数量、聚集区情况、生产生活的实际、地形地势等因素综合确定。当然,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必然会影响到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生产生活便利,避免不了要产生相应的矛盾。因此,出于自身便利的考虑,个别人会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但这种行为的危害较大,既影响到铁路运行安全,也关系到过往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生命安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处。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同时,该《条例》还规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铁路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平交过道”,即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的简称。平交道口,是指铁路与城市道路交叉的道口,但该道口为平面交叉而非立体交叉。
根据本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妨害火车行车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影响列车行车安全的行为。实践中,这些违法行为经常发生,特别是火车穿越市区某些城市道路时,有些行人为了便利而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列车来临时抢越铁路的行为时有发生,即使主管部门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但仍难以杜绝。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行为直接对列车行车安全构成较大的威胁。由于火车具有行驶速度快、动力强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则难以挽回损失,甚至会造成重大伤亡。
这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危害后果分为两方面:一是危及到公共安全,既包括火车上的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包括路面上的人员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二是火车行车秩序,即火车能否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因此,为了保障火车行车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避免火车行车事故的发生,本法对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即行为人明知铁路防护网对保障火车行车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是禁止进入的,但为了个人便利,未经铁路工作人员的允许而进入。二是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影响行车安全的。这种行为的发生有的是出于某种目的,如自杀、劳资纠纷、居民拆迁等,也有的是无意间实施了本项行为,即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无论行为人是何种主观心理状态,这种行为已对火车行车安全构成严重影响,必须予以惩处。当然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在实施本条规定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相应的惩处。三是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这种行为属于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最常见的类型。行为人往往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抢在火车到达前穿过线路。但火车的速度超出行为人的想象,因而许多火车交通事故由此发生。因此,对这种行为也需要相应的惩处。
实践中处理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要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行为人相应的惩处,不要一味地强调罚款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和破坏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这是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和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为了保卫一些重要场所的安全,一般需要使用电网。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安装电网,如在房屋周围、牲畜圈舍、农田、林地周围等地使用电网,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里的“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和使用电网的。根据1983年9月23日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的规定,安装电网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凡安装电网者,必须将安装地点、理由,并附有安装电网的四邻距离图,以及使用电压等级和采取的预防误触电措施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安装。”“严禁社队企业、作坊安装电网护厂(场)防盗防窃。”“严禁私人安装电网圈拦房舍、园地、谷仓、畜圈、禽舍等。”
“严禁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或灭害等。”这里的“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虽经过批准,但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这里的“安全规定”,是指警示装置、保险设备、电压标准等安全要求。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人身伤害、致人死亡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