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损毁重要公共设施的行为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过程中,公共设施属于为国民经济运行、产业发展、居民生活提供交通、通讯、能源、水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性服务的设施。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共设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决定着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而在现实生活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如盗窃电力设施,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油气管道设施”包括:(1)输送石油、天然气(含煤气)的管道;(2)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3)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4)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5)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实践中,破坏、侵占油气田的输油输气管道现象十分严重,形成了诸多重大事故隐患,并引发了一些事故。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法分子为偷油偷气,在管道上打孔、肆意破坏油气管道等生产设施,严重影响管道安全运行。二是违法开采油气,破坏油气田设施,甚至个别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支持一些人破坏已建成运行的输气管道,强行安装阀门,破坏正常供气等。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的规定,“电信设施”,是指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1)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2)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3)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水利防汛工程设施”,主要由国有防汛工程设施和集体所有的防汛工程设施组成。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部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气象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根据本条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的行为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是国家领土范围的重要标志,标志着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事关国家权益,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对此非常重视,甚至为了界碑、界桩不惜发动战争。历史上因争夺界碑、界桩的具体方位而引发大规模战争的案例非常多,无不浸透着一个国家的血泪史和苦难史。为了我国的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我国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的地理位置,防止因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而损害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我国法律对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予以明确的保护,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考虑到现实生活中,许多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予以刑事处罚,而给予罚款处罚有些偏轻,因此,本法对这类违法行为及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都是故意违法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设立在边境上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而故意予以移动、损毁的,才构成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移动、损毁”,是指将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砸毁、拆除、挖掉、盗走、移动或者改变其原样等,从而使其失去原有的意义和作用的行为。“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接壤地区里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走向的标志物。界碑和界桩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形状不同。“领土”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区域,包括领陆(陆地)、领水(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领陆和领水上空)等。“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指国家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指河流、湖泊、内海、封闭性海湾和港口等泊船处。“领空”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领陆和领水上空,一般指领陆和领水上面的大气空间。“领海”,指沿海主权所及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群岛国的领海是群岛水域以外邻接一定范围的海域;沿海国的领海是其主权所及的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根据本条规定,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影响国(边)界线走向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国(边)界线走向,如在临近国(边)界线附近挖沙、耕种、采伐树木,已在客观上影响了国(边)界规定的路线或者方向,或者其修建的设施影响国(边)境管理的行为,如在靠近国(边)境位置修建房屋、挖鱼塘等,从而妨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一)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航空设施是保证飞机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的重要保障。而建设完善的航空设施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投入,同时,更要注意日常的维护和保养,这是保证机场正常运转和航空器正常起降的重要条件。我国民用航空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保障航空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的发展,针对盗窃、损坏航空设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还发生过有的乘客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航空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航空器飞行的安全,最终还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罚。因此,这次制定本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行为。这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是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航空设施的行为。“损坏”,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理,实施不当的行为,从而致使有关航空设施的功能失去或者部分失去效能的行为。“擅自移动”,是指行为人未经允许,而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有关的航空设施移走、改变方向等行为。实践中,“航空设施”,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飞行区设施,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3)货运区设施,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4)航空器维修区设施,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施;(5)供油设施,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6)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以及其他与飞行安全有关的各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