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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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4)

那么,法律如何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呢?根据本法主要针对的是直接歧视的现象,首先,要力求保障形式上的平等,对于农村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镇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损害或取消城乡劳动者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都属于差别待遇或者说直接的歧视性限制。例如,户口歧视,随着户籍改革的逐步推进,这一体制性障碍终将成为历史。其次,要逐步追求实质意义的平等,努力改变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例如,可以通过补偿教育的方式,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文化教育、职业教育和公民权利教育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机会,使其人力资源的价值逐渐提升。最后,要注意本条禁止性规定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用人单位,而是一个社会普遍性义务,任何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率先规范自己的行为,逐渐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努力消除各项政策中容易成为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的内容。

【适用规则】

2006年3月27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对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在理解和执行本法规定的时候可以参考适用。例如,在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都提出了很好的发展思路,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和保障其公平就业权益。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来实现,促进就业工作也要在人力资源市场这一平台上来完成。从长远看,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将成为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统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解决由户籍制度造成的就业市场的分割,把促进农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这是从制度上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重大举措,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分割较为严重,主要体现为就业进入不平等、产业和部门分割严重、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差异巨大等现象。统一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关键在于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异,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保障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人力资源市场的统一还需要解决由于人事制度造成的就业市场的分割。现在的人力资源市场,被划分为两块:一是人才市场;二是劳动力市场。这种现状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人事部门管干部、劳动部门管工人”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就业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中,有些意见认为,这种人为地分割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不应用法律再次明确现存的、分割的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将两个市场统一,便于进行管理,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有利于进行机构改革,减少机构冗余,提高政府行政服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而且,人为地区分人才与劳动力是一种就业歧视,将对社会观念产生不利的导向。因此,本法将两个市场统一为人力资源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按照市场的需要自由流动,实现最佳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目前,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的一个重要缺陷仍旧是不够自由和开放。这首先表现在人力资源的流动仍受诸多限制。由于干部身份制度、户籍制度的影响,人力资源的流动性很差。尤其是户籍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最大障碍。全国各地应逐步建立不带任何歧视和偏见的用工制度,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创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培育和完善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是指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中人力资源的流动,必须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进行。建设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应当遵循市场就业的原则,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打破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破除妨碍人力资源流动的地域、性别、身体状况等因素,消除就业歧视。劳动者自主择业、自由流动,企业自主用人,人力资源供求主体之间通过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确立劳动关系。从长远发展趋势看,建立公平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还要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劳动力流动的障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应当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规及制度建设,强化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有序性,使人力资源市场的运行法制化、规范化,从而最终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

就业服务,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求职人员提供各项帮助和服务。在我国劳动力资源严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搞好就业服务是保障社会成员充分就业的重要条件。

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失业救济等项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帮助劳动者在市场就业中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手段。就业服务主要包括:(1)为劳动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办好职业介绍机构,形成全国职业介绍体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服务。(2)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办好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种职业训练班,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加自身就业储备,扩大就业机会。(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好、用好就业经费,促进集体经济和培训事业的发展。

【适用规则】

“统一开放”是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和大前提。只有逐步消除由于地域、身份、行业、部门的原因造成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分割状态,实现人力资源市场的城乡统一、部门统一,才能彻底实现人力资源市场的竞争、有序,做到公平就业,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就业服务是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的客观需要,其根本目的在于便利劳动者的就业过程,改善人力资源市场的组织和活动,促使全部人力资源得到合理而有效的配置和使用。针对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的就业形势,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日益要求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就业,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从广义上讲,目前,我国的就业服务活动一般通过两类就业服务机构来开展:一是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二是职业中介机构。通常意义上的就业服务,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一般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以提供就业服务为基本职责,以促进社会就业为基本目标,以实施国家就业政策为基本任务。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它同样为求职者提供择业和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属于市场范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以及本地就业困难群体的状况,确定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和重点服务对象,争取政府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通过实行工资性补贴、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服务活动,推动就业服务向社区延伸,形成多层次的就业服务网络,扩大社区就业服务。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二、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各地政府也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要认真执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制定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准入条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审批。指导督促职业介绍机构明示合法证照、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将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清理整顿结合起来,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排查和清除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三、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为适应就业政策和就业市场化的发展变化需求,从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开始建立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政府通过建立服务平台,在就业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服务,发展到今天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开办的公共就业市场为主体、社会团体和民办为补充的就业服务体系。原劳动部2002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中规定,“十五”期间,要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

中国的就业服务体系包含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四项主要内容:(l)职业介绍。主要任务是:求职登记,企业用工调查与登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就业与用工的指导与咨询以及就业预测预报。(2)就业训练。主要任务是:面对失业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等开展的就业前训练,失业职工转业训练。(3)失业保险。主要任务是:失业救济、失业医疗补助、失业职工管理以及对失业职工的再就业给予帮助。(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资金、税收和就业政策的支持以及主办单位的扶持下,举办各类生产经营网点,直接安置失业人员。

就业服务涉及面很广,牵涉劳动者从开始求职到进行培训以及失业后寻求帮助的各个环节,而且这些工作彼此之间又不是孤立的,有着相互密切的联系。例如,职业介绍是整个就业服务体系的“龙头”。职业介绍起的作用就是为人力资源市场上的供求双方牵线搭桥,形成供应与需求的对接。没有职业介绍提供的准确及时的市场需求信息,就业训练就不可能有的放矢,因而也就不可能为失业者提供再就业的必备技能。就业服务是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要求而逐步形成体系的。就业服务体系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出台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政策。尽快消除城乡劳动者在就业服务方面的差别,使农村劳动力享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就业服务待遇。如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通过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免费接受职业指导,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手续,等等。

第二,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平台。建立起覆盖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的三级就业服务平台,将就业服务延伸到社区村组。加大基层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街道(乡镇)建立就业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