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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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5)

第三,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制度。加强对各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健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三级服务机构为一体的规范化服务制度。

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组织体系,能够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消除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提供合法的权益保障。

【适用规则】

就业服务是政府适应就业新形势在职能转换过程中逐步摸索出来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劳动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统包统配的传统就业制度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就业已从原来作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逐渐变化为劳动者个人的职责和行为。但是,市场竞争与双向选择并不意味着政府从此就可以从就业工作中解脱出来。如何为劳动者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机会均等的条件,如何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提供适当的扶持和帮助,如何帮助被市场暂时淘汰出来的劳动者寻找出路以及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等,都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就业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当然,这种职责绝不同于传统计划体制中的那种“一包到底”的做法,其具体形式就是通过发展职业介绍,为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岗位咨询;通过发展转职业训练,为失业者再就业提供机会,创造条件;通过发展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谋生提供各种临时性以及长期性帮助;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发放失业救济,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发展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方面各级政府有许多工作要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现状1989年以来,劳动部开始在60个城市进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微机管理试点,初步建立了职业介绍信息规范;学习国外经验,推广城市职业介绍信息微机联网;组织开发了职业介绍应用软件系统,并推荐各地使用。1995年以来,结合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指导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区域信息网;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积极推进城市网的建设和使用。据调查,截至1998年,已有40%的地级以上城市开始使用计算机进行前台服务,其中部分城市在职业介绍所内建立了局域网,一些较发达的城市已实现全市联网。

近几年来,各地开始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对信息网络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大,信息网络发展速度明显加快,而由于缺乏经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在发展中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发展现状难以适应需要。信息网络处于起步阶段,信息工作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无法满足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需要,也不能为政府机构提供必要的决策支持。第二,缺乏必要的建设资金。各级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投入不足,制约了信息网络发展;就业服务自收自支的体制难以保证信息网络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第三,技术人员相对不足,特别是缺乏懂技术同时又熟悉业务的管理型人才。第四,缺乏统一标准。各地就业服务的业务管理和信息分类标准不统一,给信息共享造成困难。第五,建网规划滞后。各地信息网络建设缺乏统一规划指导,投资和建网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第六,管理制度不健全。各级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的工作体制不明确,网络运行、资金使用、设备管理、软件推广等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的必要性1.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问题是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帮助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收集和广泛发布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把信息送到每个下岗职工面前。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是建立市场就业机制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是今后几年的重要工作目标,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工的市场就业,要求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促进求职者与岗位空缺的匹配。建设信息网对提高就业服务工作效率、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具有重要的作用。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是实现政府宏观决策科学化的需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是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对于各级政府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能够整合就业信息资源,形成各地区统一并与全国联网的就业发布渠道,在全国真正形成就业代码规范、区域性就业信息与全国就业信息互动的机制,实现供求双方信息资源共享。体现在具体工作中:

第一,要构建“市-乡镇-街道(社区)”就业信息系统网络,在政务统一网络基础平台上,拓宽和延伸就业服务网络的覆盖广度和深度,将社区服务站和职业中介纳入系统中来,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安全可靠、完整统一的劳动就业信息服务网络。

第二,强化规划指导和业务、技术的规范。各地信息网的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范,执行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信息分类标准。

第三,提供形式更加丰富多样的就业服务手段,譬如,提供短信服务,随时随地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传递经过用户定制的就业信息,提供视频招聘服务,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直接与求职者面对面地沟通,减少就业成本,提高面试效率,以及其他有效的服务方式。

第四,完善失业监测预警体系,以失业监测预警模型为核心,建立动态、应急预案处理机制,形成完善的失业状况预警预测体系,判定不同的失业警情,及时发出失业警报信号,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达到缓解失业压力和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

第五,构建地区全范围信息实时共享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通过网络把市场就业信息与失业保险、工资价位、职业培训、创建和谐等工作有机衔接起来,使之更加人性化、个性化,整体提高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服务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加快推进劳动就业服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总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要遵循信息工程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系统建设,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的指导方针实施。即:自上而下统一规划,自下而上建设实施。城市网络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为核心,分步实施失业保险和职业培训等其他功能,在全国统一标准和初步建成城市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省内和全国的网际互联,最终建成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四、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劳动者迫切需要的是了解用人单位的职业需求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的生命力也正在于掌握用工需求信息。因此,要把收集和传播需求信息作为当前就业服务和信息网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适用规则】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体现到具体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手工方式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公开发布系统,通过显示屏、公告栏、新闻媒体和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特别是人力资源需求信息。定期公开发布劳动力市场分析预测报告。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千方百计做好岗位空缺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利用计算机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规定。

【本条释义】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就业服务在促进劳动力供求均衡、减少人力资源市场摩擦、降低人力资源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其中的公共就业服务更能起到提高人力资源市场透明度、保证平等就业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作用。各国都将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鉴于公共就业服务在为社会就业特别是弱势群体服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需要通过法律明确国家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和服务的内容。因此,本法在第三十五条中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公共就业服务的现状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随着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劳动保障部2006年年底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各城市和区县基本设立了综合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县区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3860个,工作人员2.7万人。全国98%的街道和70%的乡镇设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89%的社区配备了专职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共有17万人。但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职能安排等方面缺乏统筹管理,不仅普遍存在着经费缺乏、工作人员不足、基础薄弱、服务手段落后等问题,而且无法实现统一调度、资源整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着手:一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二是加强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的统筹管理;三是巩固发展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四是以就业服务机构为主体,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五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工作的衔接;六是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七是按知识化、专业化要求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八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确保为大多数人提供所需要的就业技能;九是开展创业培训。

三、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是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提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主要渠道,并负责具体落实政府的就业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的就业服务。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法的宗旨就是希望通过立法,强调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使百姓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作为劳动者,要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劳动者提供这方面的咨询,大力宣传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他们了解政策和法规出台的背景,了解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法规的具体内容,使他们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和法规,更快地实现再就业。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供求信息能够帮助劳动者及时、全面地掌握就业信息,实现更快、更好的就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能够为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商谈确定某一职位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力市场运作效率,促进就业。职业培训信息能够帮助劳动者有效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信息,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就业。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劳动者进行科学的职业选择;帮助用人单位招聘适合自己的劳动者;帮助双方实现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就业援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援助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和即时公益性岗位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空缺和招聘用人情况,并进行登记,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方便。除了就业和失业登记,还有求职登记、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登记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除了上述服务,公共就业机构还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和档案、职称、社会保险等全方位的代理服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开展公益性的人才评价;开发公益性岗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