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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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2)

三、关于税负结构

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草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一)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其中:1.0升及以下的微型车,税额上限由现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480元调低为360元;1.0升至1.6升的,保持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

(二)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其中:1.6升至2.0升的提高为660元至960元,下限、上限各提高0.8倍和0.5倍;2.0升至2.5升的提高为960元至1620元,下限、上限各提高1.7倍和1.5倍。

(三)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其中:2.5升至3.0升的提高为1620元至2460元,下限、上限各提高3.5倍和2.7倍;3.0升至4.0升的提高为2460元至3600元,下限、上限各提高5.8倍和4.5倍;4.0升以上的提高为3600元至5400元,下限、上限各提高9倍和7.2倍。

此外,草案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由现行的每辆420元至660元调整为480元至1440元。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为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对于船舶,草案仍维持现行每净吨3元至6元的税额幅度不变。

草案还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的规定加收车船税。(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