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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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3)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对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草案规定由******另行规定。(第二条)

据财政部测算,按照草案的规定,本法施行后,车船税年收入约为290亿元,扣除年自然增长的税收和减免税部分,比2009年增收约30亿元。

四、关于税收优惠

草案除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第四条、第五条)

五、关于强化征管手段

机动车辆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管理的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手段措施比较严密,在不较多增加其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船税的征收给予适当协助,对于提高征收效果,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据此,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第二款)。对草案的这一规定涉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衔接问题,建议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下一步研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一并予以考虑。

此外,草案还对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等作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