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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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农村计划生育(5)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4、个体医生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农村妇女刘某生完孩子后,准备做结扎手术。刘某的丈夫让她到镇上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去做手术,但刘某所在的村离镇上有二十多里,来去十分不方便。村里的个体医生江某知道了此事后,找到刘某,说自己愿意为刘某做结扎,给点钱就行。她还告诉刘某,结扎手术非常简单,在哪做都一样,不会有什么危险。刘某听了江某的劝说,决定在村里做,省得大老远地跑到镇上,费时有费力。江某在自己的诊所里为刘某实施了输卵管结扎手术,收取了刘某50元的费用。由于江某的诊所卫生条件差,手术器械消毒不彻底,刘某术后感染,被送到县医院治疗。这时她才知道,个体医生是不能做计划生育手术的。对江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刘某因手术感染而支付的治疗费用,能由江某赔偿吗?

【专家评析】

在******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均规定,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因此个体行医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计划生育手术的成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发生了事故,不仅损害受术者的身心健康,还会造成很坏的影响,影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因此,法律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江某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由于江某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刘某术后感染,给刘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5、为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明的,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对于为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明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薛某与文某是某村农民。两人结婚后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但都是女孩。薛某和文某想再生一胎,但他们很清楚,这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受到处罚。夫妇二人商量了很久,想出了一个借外出打工的机会,在异地生孩子的办法。但是,外出务工要办理婚育证明。这可怎么办呢?薛某想到了自己的一个远房亲戚在乡政府工作,便找到他帮忙。在薛某的亲戚的疏通下,乡里的计生干部为薛某、文某夫妇开了假的婚育证明,证实两人婚后未生育。薛某和文某凭借假的婚育证明的掩护,在外地生育了第三胎。薛某和文某带着孩子回到家乡后,被计划生育部门发现,同时也查实了乡计生干部为其出具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行为。对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专家评析】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9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这些行为包括:(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乡计生干部为薛某、文某夫妇出具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