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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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农村计划生育(4)

【典型案例】

王某与李某都是山东某地农民。两人于2002年结婚。由于李某家中只有两个女儿,因此,王某都李某家落户,和李某一起赡养老人,承担家里的劳动。2003年春节过后,李某生了一个男孩。王某和李某经和父母商量后,决定不再生育。所在乡人民政府给两人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当地的规定,王某夫妇得到了信用社的低息贷款,用于发展养殖业。当地人民政府还特别派技术员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帮助他们解决发展生产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2004年初,王某夫妇偶然地得知,像他们这种情况,按照规定是可以生育第二胎的。王某夫妇动了心,想再生一个孩子,但他们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怀孕生育,会有什么后果呢?

【专家评析】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2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王某和李某在生育了一个子女后,自愿决定不再生育。按照国家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给他们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规定了一系列奖励措施:(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王某和李某得到的农村信用社的低息贷款和在发展生产过程中政府给予的技术帮助,都属于作为独生子女父母获得的奖励。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规定: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王某和李某结婚后,由于李某家只有两个女孩,因此,王某到李某家落户,且两人都是农村居民,从事农业生产,符合上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王某和李某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因此,如果王某和李某决定再生育,他们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被依法收回,此前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的低息贷款和技术帮助也将被收回。所以,王某和李某虽然符合规定的生育第二胎的条件,但在决定生育第二胎时还是要慎重。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12、伪造计划生育证明,构成犯罪吗?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构成犯罪,是指构成《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典型案例】

韩某是无业游民,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他一直琢磨生财之道,但自己又没有什么本事。一次,韩某突然从街头随处可见的制作假文凭、加证件的小广告中受到了启发,觉得这是一种一本万利的好买卖。韩某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他想进这行,但又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样的假证件。某日,韩某听邻居说起,自己家的亲戚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检查,达到超生的目的,来到了城里,现在怀了孕,却因为没有生育证,不敢到正规医院生产,十分犯愁。韩某眼前一亮,现在到处都是外地来打工的流动人口,其中不乏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检查,借外出务工达到超生目的的人,他们因为没有相应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得不东躲西藏地逃避检查,有了孩子也不敢到医院生产,伪造计划生育证明有很大的市场,而且这种证明的伪造难度不大,自己缺乏造假证的技术,学做这种证件比较容易。注意打定,韩某便开始着手准备。他找来真的计划生育证明,让不法商贩按照上面的印章的形状刻了假的印章,并设计了图样,准备了纸张,还在街头散发了制作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小广告。不出韩某所料,这种假计划生育证明非常有市场,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韩某制作了各种各样的假计划生育证明上百件,非法获利近万元。2004年春节期间,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了韩某制作的假证明,并通报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韩某的制假窝点查抄,并将韩某依法逮捕。由于韩某制造假证的情节比较严重,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韩某制作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吗?

【专家评析】

所谓计划生育证明,是指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与服务,记录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计划生育证明主要有三类:“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避孕节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和“孕环情检查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是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实行的,目的在于规范管理和服务,维护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目前,一些按照地方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已经不符合生育条件,如在城市里已经生育了一个子女,在农村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的夫妻,受传宗接代、多子多福封建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地想逃避计划生育的监管,达到超生的目的。一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了这部分人的想超生的念头,伪造、变造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如伪造、变造“生育证”、“避孕节育证明”等,卖给那些想超生的夫妻,从中牟取暴利,扰乱了计划生育的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必须严加制裁。

伪造计划生育证明,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变造计划生育证明,是指用涂改、擦销、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改制变更其内容的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构成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所谓国家机关公文,是指用于联系公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包括指示、命令、决定、通知等;证件,是指用于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包括工作证、身份证、结婚证等;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名称的公章和专用章。计划生育证明,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因此,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如果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韩某伪造计划生育证明数量较大,非法获利达到上万元,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情节比较严重,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韩某应当以伪造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由于其情节严重,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殴打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当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尚未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某乡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该乡农民张某的妻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后准备生育第三胎。乡计生办的工作人员赶到张某所在的村进行检查。但他们来到张某家时,却被张某拒之门外。计生干部反复向张某讲解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劝说他不要违反政策生育,否则要接受处罚。但张某充耳不闻,而且威胁前来检查的计生干部,谁要是踏进他的家门一步,就让他“站着进来,躺着出去”。对张某这种蛮横无礼,目无法纪的行为,计生干部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张某非但不接受,还破口大骂,最后竟然将一名计生干部打翻在地。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将阻挠计生干部执行公务的张某带到了派出所。对张某的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专家评析】

张某对依法前来检查的计划生育干部进行威胁、殴打,属于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所谓“拒绝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指负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应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公务要求履行义务,但拒绝履行其义务的。“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指负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或其他人对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阻挠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现象,不仅使计划生育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缺乏安全感,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影响其正常的生活秩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制裁措施,是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尚未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在阻碍执行公务时候实施了重伤害的行为,则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本案中,张某对前来检查的计划生育干部先是威胁,既而又动手殴打计生干部,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