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医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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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法律适用与损害赔偿(2)

综上所述,某医院与某研究所对张某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那么,本案最后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共同侵权的责任分担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有不同的认识。第一意见认为某医院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第二意见则认为某医院与某研究所应当平等地分担责任。这里的关键是要明确确定两者责任分担的依据。根据民法学理论,除非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明确,难以确定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一般不宜采取平均分担的办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办法虽然简便迅速,使当事人能够预知结果,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相悖,而且不能使案件的处理做到公平合理。进而,又由于共同侵权行为之下的损害往往不可分,因此主要是根据过错程度或各行为人对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强弱来确定责任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的是根据过错程度确认责任范围的做法。这一做法与过错责任这一归责原则相一致,而且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具体运用中,还应考虑各行为人的利益得失以及各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本案中,由于某医院与某研究所是合作进行医疗试验,双方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导致张某因接受快中子治疗而受到损害,双方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具体治疗中双方所起作用来确定。据此,治疗过程中起较大作用的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起较小作用的某研究所承担次要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法条指引】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5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宣讲要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要考虑死者的年龄和户籍两个因素.

【典型案例】

杜某1948年2月出生,北京市城镇户口,其于2007年5月9日因“呕血4天”就诊某医院,胃镜示胃粘膜破损伴血栓形成,动脉血管造影示降主动脉瘤破溃伴血肿形成,于5月11日行“降主动脉瘤腔内隔绝术、腹主动脉狭窄段扩张成型支架术”,5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降主动脉瘤、腹主动脉狭窄、食道溃疡”。2007年8月7日因“咳嗽2个月、咳血1天”再次入院,治疗中仍简短咳血、呕血,出血量呈增加趋势,8月28日行右开胸主动脉瘘修补、右下肺修补术,术后诊断“主动脉右下肺瘘”,术后仍间断口腔内及气管内出血,于2007年10月28日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意见书认为,医院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在被鉴定人杜某的死亡中参与度考虑为C级(理论系数为25%)为宜。鉴定意见: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杜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替代治疗方案及术式变更告知不充分、对主动脉瘤病情认识不足、抗感染力度不够的医疗过失;上述医疗过失行为在被鉴定人杜某的死亡中参与度考虑为C级(理论系数为25%)为宜。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在对患者杜某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故应支付其家属死亡赔偿金。因杜某死亡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下,故计算死亡赔偿金时按20年予以计算。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医院提出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专辑评析】

本案体现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问题。死亡赔偿金作为患者死亡对生命权的赔偿,曾在一段时期内成为热点问题。“同命同价”的概念不断被社会讨论,其实质就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问题。按照现有的赔偿体系,赔偿的数额主要考虑两个要素:1、患者年龄。正如解答中详细阐述的计算方法,根据患者年龄的不同,分为60周岁以下,60周岁至75周岁,75周岁以上3段而计算方法不同;2、户籍差异。计算年可支配收入标准时需要根据患者为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而有所不同。同时司法解释也考虑到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对于患者虽为农村户口但工作地或者生活地为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认定。本案中,杜某为城镇户口,而年龄未满60周岁故计算时应按照20年及北京市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结合法院认定的过错参与度即过错比例计算死亡赔偿金。

特别提示的是,因可支配收入标准原则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收入标准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域选择为起诉地,比如在有多个医院进行医疗行为的情形下,且多家医院不在一个地域范围,患者方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可选择其中经济较为发达的法院作为起诉法院,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按照患者死亡年龄不同计算方法分为:

1.患者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患者户口是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选择)*20年*医疗机构的过错比例

2.患者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患者户口是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选择)*[20年-(患者实际年龄-60岁)]*医疗机构的过错比例

3.患者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患者户口是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选择)*5年*医疗机构的过错比例

在此,针对收入标准的计算,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若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患者虽为农村户口但工作地或者生活地为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认定。

应当注意的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项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经做广义上的规定,包括狭义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患者在主张时应按照广义的残疾赔偿金将上述两项合并为一项主张,即广义的死亡赔偿金=狭义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18周岁-被扶养人年龄)/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医疗机构的过错比例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0年/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医疗机构的过错比例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上但未满75周岁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0年-(被扶养人年龄-60周岁)]/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医疗机构的过错比例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5年/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医疗机构的过错比例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6、身体多处残疾的如何计算伤残等级?

【宣讲要点】

医疗行为导致身体多处残疾,具体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伤残等级一般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计算。特殊情况下可合并提升赔偿等级。

【典型案例】

2008年3月27日,刘某因“停经38+4周,规律腹痛3小时”入住某医院。2008年3月29日,某医院“考虑胎儿宫内窘迫”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顺娩一女活婴。2008年4月7日,刘某进行左顶脑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2008年5月27日刘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顶叶脑出血术后,左顶颅骨缺损,蛛网膜下腔积血(少量),剖腹产术后,肺部感染,右下肢深静脉血栓。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10月7日,刘某再次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左顶颅骨缺损;左顶叶脑出血术后;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出院诊断为:左顶颅骨缺损;左顶叶脑出血术后。现刘某右侧肢体偏瘫、失语。2008年5月27日至2008年9月9日,刘某转入其他医院住院治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鉴定机关出具鉴定意见书:某医院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与患者刘某的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照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评定其过失参与度为20%-30%。(二)被鉴定人刘某现右侧肢体偏瘫、完全运动性失语。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第B.1.b)3)条之规定,其右侧肢体偏瘫属于二级伤残;依据上述标准第B.1.e)7)条之规定,其完全运动性失语属于五级伤残。鉴定结论为:某医院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与患者刘某的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为20%-30%。被鉴定人刘某现右侧肢体偏瘫、完全运动性失语分别属于二级和五级伤残。刘某主张伤残赔偿金按照两处伤残累计计算为5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致残与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该医院应赔偿刘某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而刘某伤残部位为两处,分别为:右侧肢体偏瘫,二级伤残;完全运动性失语,五级伤残。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刘某最终残疾赔偿金按照二级伤残予以计算。刘某主张累计两处伤残相加计算伤残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项判项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已经生效。

【专家评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