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医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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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法律适用与损害赔偿(3)

具体按照患者残疾年龄不同计算方法分为:

患者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患者户口是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选择)*20年*医疗机构的过错比例*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系数

2.患者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患者户口是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选择)*[20年-(患者实际年龄-60岁)]*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系数

3.患者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患者户口是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选择)*5年*医疗机构的过错比例*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系数

在此,针对收入标准的计算,需要注意与死亡赔偿金相同的问题,即:

(1)若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患者虽为农村户口但工作地或者生活地为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认定。

残疾赔偿金的基本计算方法和认定标准与死亡赔偿金大致相同,故可参照死亡赔偿金的方法予以认定。

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分为十级,按照伤残程度由低到高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程度最轻为十级,对应的赔偿系数为10%,九级为20%,1级为100%。

伤残等级的一般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由鉴定单位予以鉴定后,由法院最终认定后予以计算)

一级伤残(赔偿系数100%)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赔偿系数90%)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赔偿系数80%)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赔偿系数70%)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赔偿系数60%)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赔偿系数50%)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赔偿系数40%)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赔偿系数30%)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赔偿系数20%)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0%)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本案体现多处伤残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问题。对于一个医疗行为导致多处残疾的,从理论上讲确实存在多处损害后果,但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考虑残疾赔偿金系对患者未来收入受损部分的经济补偿,且在确定残疾等级时亦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伤残等级,故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较高伤残部位确定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金。结合本案,刘某出现两处伤残,法院最终根据其较高伤残等级即二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是正确的。

特殊情况下,可以合并提升一级残疾等级予以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合并残疾等级,只能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金,不能分别计算累加。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57、患者主张的医疗费用是否仅限于被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宣讲要点】

患者主张的医疗费用,不限于在被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患者方可以一并主张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对于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和相关性,应由医疗机构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典型案例】

白某于2008年3月与某妇产医院建立产前检查、安全分娩的医疗关系,2008年8月10日早晨白某有羊水流出,到医院时间为6:25,后羊水污染程度升级为9:37孩子出生时的三度,6个小时候后孩子出现紧急情况,医生对孩子进行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对小孩尸体进行解剖,尸检结论为:患儿因羊水吸入致吸入性小叶性肺炎、肺脓肿形成,引发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白某认为医院在抢救孩子过程中某医院存在过错,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支付医疗费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医疗费一项,白某主白某医院应赔偿其医疗费,其提交了医疗费票据、收据等予以佐证,显示白某已实际支付费用7000元,其中有2000元系白某在其他医院产检费用,某医院认为该笔费用与其无关无需支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关联性。白某所主张的医疗费用中虽然有其他医院的诊疗费用,但整体产检过程中,系因某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才另行发生,而某医院对医疗费的关联性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医院未提交相应证据排除上述费用的合理性,故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须赔偿白某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费用。上述判决一审生效。

【专家评析】

本案体现了法院认定医疗费用的范围及合理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对于范围问题,通常情况下,患者治病整个过程所花费的费用不仅仅限于一家医院,在涉及多个医院均发生医疗费的情况下,最后被定责的医院是否有义务赔偿其他医院的医疗费用,应取决于该费用与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即该费用的发生是否是不当的医疗行为导致的。如果是,则上述费用可以认定为被定责医院的医疗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自然应对患者予以赔偿。对于关联性问题,因为考虑医疗机构与患者对于医疗知识认知的不对等性,因此司法解释将关联性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司法实践中,对于整体的诊疗行为以及后续的治疗行为,法院一般认定为合理的医疗费用,若没有相反证据排除关联性,计算医疗费用赔偿数额时,应对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计算。

本案中,白某除在被诉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也有其他医院的产检费用,而上述费用的发生白某主张系因被诉医院不当行为导致多花费的费用,该费用从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扩大的费用,即损失的范围,因此可以划入被赔偿范围。而医方虽然予以否认,但对于该费用的关联性却没有负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排除上述费用的合理性,故最终承担了不利的后果,法院最终判决该医院赔偿了患方上述医疗费用。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8、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法条指引】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方式在涉及侵犯患者人格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

【典型案例】

2008年3月17日,张某在某妇产医院产科体检诊断为双胎,轻度子痫前期。并同日9时入住该医院,患者入院后给予二级护理。3月17日22时30分两胎心正常,3月18日零时30分至1时35分行剖宫产术,先后娩出一男婴及一女婴,两新生儿转入儿科,产妇术后对症治疗于2008年3月31日出院。男婴于2008年3月18日1时30分入该医院内儿科经诊治抢救无效于3月18日13时20分死亡。张某、李某要求医院赔偿:1、死亡补偿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交通费总计22万元;2、赔礼道歉;3、交还新生婴儿。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张某诉称损伤及男宝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交还该男婴的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费用的部分请求,但对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驳回。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已经生效。

【专家评析】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一般是指普通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而此种损害一般只对医疗行为进行技术得当与否进行专业性认定,不对该行为进行其他层面的评价,故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而在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侵犯患者享有的人格权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方式可以参照侵犯人格权的责任方式。比如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如不当泄露或者适用患者的病情情报和身体信息;侵犯患者的肖像权,如整形医生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将患者的照片作为宣传材料公布等等。

在上述情形下,损害责任的方式不仅仅包括财产性赔偿责任,亦因对于人格权的侵害的特殊特点,患方同时可以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而认定侵权的方式也同样需要参考人格权侵权的认定方式。司法实践中,作为原告的患方需要考虑自身案件是否包括侵犯了人格权的情况来决定自己选择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若仅仅是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则一般仅主张财产性赔偿的责任方式;若包括了对人格权的侵害,可一并要求医方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

本案中,患者除了提出财产性损失赔偿,同时主张了赔礼道歉的特殊责任方式,但未得到法院支持。原因主要是因为本案并不具备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本案中的医疗行为,其最终结果导致男婴死亡的结果,侵犯的是男婴的生命权,之所以产生这种后果,系医院的医疗行为导致,而产生的责任明显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此情形下,并不涉及到侵犯人格权的范畴,因此,难以产生赔礼道歉的责任。因此,患方在选择是否主张赔礼道歉等特殊责任方式时,首先应分析自身案件情况是否涉及人格权领域,若仅为医疗技术损害,一般应选择赔偿损失作为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

【法条指引】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9、医生个人与患者家属之间的赔偿协议,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宣讲要点】

尽管医疗行为的实施者是医生,但是医生个人接诊和治疗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以实施过错诊疗行为的医疗机构为被告,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