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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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损害赔偿(14)

【法条指引】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第二款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7.违法驾车的,交强险还承担赔偿责任吗?

【宣讲要点】

设置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得到基本的补偿,所以交强险的赔偿门槛很低,但是也有一定的限制,毕竟交强险的费用额度有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以下违法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比较宽泛,比如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处于暂扣期间、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不符、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等等,均属于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只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不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

第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将使驾驶人的行为处于不受或者不完全受意识支配的高风险状态,难以做到安全谨慎驾驶。所以法律规定严禁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在上述情形下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只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不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

第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在特殊情形下,驾驶人还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比如为打击报复社会或者骗取保险等。在驾驶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同样仅限于人身损害的赔偿。

第四,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说明原投保人已经完全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为了确保受害得到基本的保障,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以上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承担有关赔付义务后,有权向相关人员行使追偿权,也就是说,最终责任人仍然是上述具有过错的人员。

【典型案例】

2011年3月,北京市某公司职员巩某与朋友聚会,五人共喝了四瓶白酒。巩某因为有事去昌平,朋友们都劝其打车,但巩某觉得有失面子,依然驾驶自己的本田轿车驶往昌平,在距离昌平20公里处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天黑路滑,巩某突然出现一个黑影时,巩某来不及刹车,将一名中年妇女撞倒。巩某立即下车进行检查,发现被撞到的中年妇女只是头部受到重伤,赶忙将其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中年妇女还是因伤过重而死亡。

在交通督察部门进行勘验、取证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巩某属于醉酒驾车,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巩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巩某同意向死者家属一次性偿付520000元,并要求不得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受害人家属则认为,巩某的赔偿是因其错误造成的,其参加了交强险,因而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交强险的公司则认为,巩某属于酒后驾车,酒后驾车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双方争议过大,于是,受害人家属将交强险公司告上法庭。

【专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受害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是有法律依据。但是,具体到本案而言,受害人家属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了全部赔偿,至少是远远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从《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坏赔偿责任原则看,我国目前侵权责任主要采取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实际损害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看,其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防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难以向侵权人索赔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等情况的出现。再次,从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看,在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这一规定的宗旨是最终责任还是由侵权人承担,换句话说,如果侵权人自己已经赔偿的情况下,就再无必要让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了。具体讲,如果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则受害人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如果受害人从侵权人处已获得部分的赔偿,则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时相应扣减。就本案情况而言,巩某已经给予了52万元的赔偿,应该说是给予了足额赔偿,受害人家属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