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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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1)

1.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否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依据提起诉讼?

【宣讲要点】

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有可能出现责任竞合问题。所谓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简称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只是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而非多个违法行为;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一个违法行为。

(2)一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如同一违法行为,即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两种民事法律分别都规定这一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责任竞合由此形成。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

在运输合同中,比较容易发生责任竞合问题。比如,在客运合同中,因承运人的过失,例如公路客运中紧急刹车或车门突然开启、关闭,或与他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伤、死亡的,构成违约同时又构成侵权。这时,作为乘客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客运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1年中秋前一天,邱某一家人到其岳父母家过节。为了赶时间,邱某一家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当出租车开到郊县一农贸市场附近的十字路口时,一辆东风牌农用运输大卡车飞快地横穿马路,出租车司机邓某刹车不及,两车发生碰撞,出租车的油箱被撞破并当即燃烧。邱某和其妻子、孩子,以及司机邓某都被不同程度烧伤,另外邱某给其岳父母买的价值四千多元的礼品也被烧毁。邱某一家及出租车司机邓某当即被送到医院急救,邱某的两个女儿都受伤严重,经专家诊断,烧伤面积都达到了10%以上,需住院治疗,还要多次手术。

事发后,交警大队经过对现场的勘查取证,并作出责任认定:东风农用运输卡车驾驶员牛某驾车横穿马路,没有避让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并且牛某所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邓某也存在违章驾车行为,在限速50公里/小时的路段内却以7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且邓某驾驶的出租车也存在问题,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次要责任。根据该责任认定,邱某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负主要责任的东风农用运输车所属的某公司给予赔偿。但经了解得知该公司效益很差,没有充足的经济能力,而负次要责任的出租车所属的某运输公司则经济实力雄厚,若向该公司提出索赔,则对邱某十分有利。但邱某不知道是否可以向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一方提出索赔。

请问: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否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依据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以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依据提起诉讼的问题。在民事案件中,常会出现同一民事行为由数个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的现象,也就是民事责任竞合,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同样会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交通事故中若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形,受害人可以以合同法为依据,也可以以其他法律为依据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邱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首先东风运输卡车和出租车本身都存在问题,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且车辆本身固有的瑕疵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东风运输卡车司机牛某存在违章行为,出租车司机邓某也存在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再次,邱某全家作为消费者搭乘出租车,因第三方牛某的交通违章行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牛某作为交通肇事者其行为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最后,邱某全家作为消费者,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出租车,那么邱某与该运输公司之间就形成了运输消费合同关系,该出租车未将邱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邱某全家作为受害人可以有三种请求权作为选择:①作为受害者可以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请求肇事者东风运输卡车司机牛某所在的公司承担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②作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出租车司机邓某所在的运输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作为受害者可以根据我国《商品质量法》追究带有缺陷的汽车零配件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由于这三种权利所追究的责任都是以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为目的,相同的目的使这几种责任不能同时实现,否则受害人将获得多倍赔偿,这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所以,邱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权利向法院主张。根据主要责任人牛某所属的公司不具备充足赔偿能力而负次要责任的邓某所在的运输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的实际情况,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运输公司给予赔偿。这样有利于邱某的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据此,运输公司没有将邱某全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构成违约,邱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邱某追究运输公司的违约责任则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数额。

在这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中,如果邱某向主要责任人牛某所属公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索赔,很有可能因该公司经济效益差而得不到赔偿。若向经济实力雄厚的运输公司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赔偿要求,不但可以保证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还可以依据该法规定的较高赔偿额获得充分补偿。所以,邱某一家人可以选择《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较为妥当,也有利于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程序?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的事实,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这起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间的关系与作用大小,作出定性、定量认定的一种具体活动。有了责任认定程序,就可以确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具体地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交通事故处理人员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绘制现场勘查图,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中搜集的证据材料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查证据是否齐全、完整,包括现场拍摄的照片和摄录的影像是否清晰,现场勘查图是否准确,是否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二是审查是否已形成证据文书,且证据文书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审查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在审查完所有的证据材料后,确定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各方当事人,以便进行后面的调查。

第二,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之后,对所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行为进行分析,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因和条件,没有交通行为就不会有事故的发生。根据各当事人的交通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违反该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第三,确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研究,看违章行为是否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必然原因,根据分析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是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

第四,确定当事人是否负有责任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法规的规定,经过研究和综合评判,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五,由办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提出意见,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讨论,然后将多数人的意见送本级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审批,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至此,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结束。

【典型案例】

两年前,富某与丈夫皮某离婚后,独自带着八岁的儿子生活。由于富某不原谅丈夫在婚姻期间的错误,所以离婚后富某一直不准前夫去看孩子,每天都是自己开车送儿子上学、放学,以免前夫去学校把儿子领走。

2012年4月12日下午,富某开车来到学校门口时,已经有很多家长等在那里。学校门口的马路上人声嘈杂,过往车辆不停地鸣着喇叭,十分混乱。虽然马路上有一个红绿灯,但即使绿灯亮时,车辆也通行困难。富某正坐在车里等儿子出来时,突然看见前面不远处前夫皮某正领着儿子钻进他的车,见此情景,富某边大声喊儿子的名字,边发动车子向前开去。由于道路拥挤,车子移动缓慢,富某拼命按喇叭也无济于事,在绿灯亮起时,富某看见前夫皮某的车子已经启动,于是富某加大油门冲过斑马线,没想到这时一位接孩子的老人孙某突然横穿马路,被富某的车撞倒,造成老人的盆骨粉碎性骨折。富某当时因为担心儿子就没有来得及报案,只是叫来救护车,将老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报了案,交警队经过现场勘查,根据现场的刹车痕迹确认富某当时确实采取了紧急措施,但由于富某未及时报案,部分现场证据遭到破坏,无法准确认定事故责任,通过对当时周围群众的询问,最后认定由富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交警并给富某送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富某对此认定表示不理解,明明是老人孙某闯红灯违章过马路,且其也采取了紧急措施,为什么要她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