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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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侵犯财产罪(16)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第1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根据《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即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即劳动者不缴纳。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依法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理应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规定的“劳动报酬”的范畴。

7.欺骗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但合同履行完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如何定性?

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良雇主采取欺骗手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行为。对此,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而采用欺骗手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拒不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劳动报酬的,则不存在《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行为,更不符合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此时,应当对行为人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包括利用个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劳务)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过程中,有支付劳动报酬能力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但是在应该支付劳动报酬时,行为人产生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使劳动者免除其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即使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又支付了的,也成立诈骗罪。

【典型案例】

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刘某利用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承包某公司电厂二期、砖厂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土建工程,雇用徐某等人施工。截止到2012年7月18日,刘某拖欠徐某等113名工人工资合计1,256,915元。2012年7月29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刘某于2012年8月1日前改正。刘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不支付工人工资。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2日立案侦查。2012年9月,刘某为躲避工人索要工资,逃匿到外地,并更换了手机号码。2012年8月至9月,经建设局从某公司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77,000元。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刘某于2012年10月30日在外地被抓获归案。2013年4月11日,刘某委托牧某办理承包工程结算事宜。经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场,牧某、某公司负责人现场抓阄,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刘某承包的工程进行造价评估,造价总额688万元。刘某在某公司支取工程款总计6,994,336元。法院认为,刘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部分工人劳动报酬、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工程造价鉴定书取费不合理,还有的完工项目未予核算,不能采信。在案中没有转移财产,已补交部分工资款,原审量刑重。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中,刘某为利牛公司施工,利牛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工程款,由此可以认定刘某具有支付工人工资的能力。但是刘某主观上具有拒不履行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故意,客观上采取逃匿的方式,隐藏到外地,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以此手段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达125万余元,可以认定刘某主观上具有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并实施了积极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且数额较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刘某限期改正,但刘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不仅没有改正,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部分工人劳动报酬、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6日)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十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不是自己所有而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他人单独所有,或自己与他人共有,或他人与他人共有。此处的他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且他人之物,指行为人不具有事实处分权的财物,而不论财物为何人所占有,也不论其是否属于违禁物。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财物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外其他罪名的保护对象,如文物古迹,则应适用相应条款确定的罪名加以处罚。如果行为人故意破坏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刑法另有规定的特定公私财物,则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其他相关犯罪。此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公私财物,对象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他人能够享有财产上的权利即可,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体物或无体物、动物、植物或矿物、气体、液体或固体等。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犯罪目的是毁坏公私财物;过失毁坏他人财物的,不成立犯罪。

2.故意毁坏财物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故意毁坏财物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两种类型。所谓“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所谓“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另外,毁坏财物还可以表现为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

3.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