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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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侵犯财产罪(17)

4.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的统一的司法解释,实践中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一是经济基础。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直接损失的是有形物质,而这种有形的物质直接反映经济,影响受害人生活、经营、生产,同时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因此考虑侵犯公私财物罪数额较大标准时,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也要考虑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二是社会危害性。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毁坏财物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社会危害性比较轻的犯罪,在确定数额时应考虑此种因素。三是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标准,如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14年4月4日起,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之前的500元至2000元以上提高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相应地由之前的5000元至20000元以上提高为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

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毁坏重要设施或物品,损失严重;毁坏手段特别恶劣;实施毁坏行为后嫁祸于人或者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畏罪潜逃;或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抚、国防、战时支前、中小学校、医院、鳏寡孤独财物等情形。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数额有较大上升的,或因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到基本生活、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或导致人员严重疾病死亡的。另外,在地震、洪涝等灾区和战争状态下实施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5.股票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股票及所代表的权利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刑法上的财物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有体物作为刑法上的财物,一般不存在争议。无体物也有经济价值,人们可以对之进行控制和管理,因此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如天然气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比较特殊,其一般依附于某一载体,如股票、借条、无记名债券,等等。这一类载体背后所代表的是一种经济价值,如欠条可以成为获得一定利益的凭证。股票作为一种典型的资本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所有者权益的股份凭证,它既是反映财产权的有价证券,也是证明股东权利的法律凭证。投资者购买股票的目的在于获取收益,该收益包括股份公司给付的股息、红利以及股票流通带来的利益等。反映股票持有者经济利益的多少主要是看持有股票价值的多少,即股票的价值反映持有者具有相应价值的财产,股票就是代表该财产所有权的书面凭证,这种书面凭证是无形权利有形的载体,如果进行股票流通交易,就预示着该财产权利的转移。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对客户的股票进行操作,导致客户股票市值损失,即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若行为人以泄愤为目的,非法侵入证券营业部操作系统,利用营业部相关工作人员权限随意下达交易指令,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6.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毁坏财物罪与放火、决水、爆炸、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通讯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均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区别。相似之处在于都实施了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的侵犯对象上。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论出于何动机目的只能由故意构成,后者则既可是故意也可是过失;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为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生产资料、劳动对象等财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生活安全。此外,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结果犯,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如,张三将李四的房子放火点着,如果李四的房子是比较独立的,不会引起附近其他财物的燃烧,则张三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李四的房子着火后很容易引起周边房屋的燃烧,则张三构成放火罪。

7.对盗窃财物后故意加以毁坏的行为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为人盗窃财物后故意破坏的情形。如,盗走价值不菲的艺术作品后进行涂鸦,严重影响作品价值,或者盗走珍贵财物后误认为不值钱而随便抛弃并导致损毁,等等。对这些兼具盗窃和毁坏特征的行为进行处理,首先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目的。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财物盗走后进行毁坏的,行为人在将财物盗走时已构成盗窃罪既遂,其后的毁坏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其次,要分析行为的客观特征。如果行为人计划先盗后毁,但得手后犯意由毁变为非法占有的,则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没有将财物带离而是当场毁坏的,则临时占有的行为被占有后毁坏的行为吸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8.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往往出于报复、泄愤、嫉妒、怀恨、栽赃、陷害或毁坏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负面影响或出于对工作、待遇不满等复杂动机目的,后者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二是侵犯的客体有区别,前者为单一客体而后者是复杂客体。三是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公开或秘密手段造成财物毁损的后果,而后者采取暴力、胁迫、欺骗、职务便利占有公私财物,同时也可能造成财物毁损或人身伤亡。

【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年初,刘某与某电厂一女职工交往后,怀疑电厂领导向该女职工的丈夫告发此事,便怀恨在心。2012年1月24日下午,得知该领导没有上班便产生在其宿舍放火对其恐吓的念头。1月25日凌晨零点50分左右,刘某随身携带报纸、铁丝及打火机来到该领导的宿舍外,确认室内无人后点燃报纸用铁丝捅进门缝即离开现场,后电厂值班人员发现并将火扑灭,宿舍内被烧毁财物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人民币2150元。2012年1月25日下午,刘某因担心自己放火的过程被宿舍楼上的监控所记录,便在网上查询得知将监控主机损坏便可使监控记录丢失,便于1月26日凌晨4时许来到宿舍楼监控室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房门,盗走监控设备主机、显示器及一部手机,并将衣柜抽屉打开,伪造为盗窃现场,后携带赃物回到宿舍将所带回的监控设备主机及显示器用螺丝刀拧碎,分四部分抛于厂区偏僻处。被损坏物品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人民币12300元。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放火罪提出异议,辩解自己没有放火。辩护人认为,2012年1月25日凌晨零点50分,刘某值夜班,没有作案时间。同时按照起诉书指控,火是刘某点燃报纸用铁丝捅进门缝的方式点燃。但根据现场门缝观察或可做模拟实验,点燃报纸用铁丝捅进门缝是根本不能点燃火的,即公诉机关指控放火罪不能成立。对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认为刘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放火罪,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依法不予认定。鉴于刘某当庭对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决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因为证据有瑕疵,法院对刘某放火的行为没有认定(如果公安机关能够提交新的、足以证明放火行为系刘某所为的证据并经法院认可,刘某仍然构成放火罪)。但是刘某出于破坏宿舍楼监控设备的故意,客观上以秘密窃取后分解、抛扔等方式对非用于生产经营的监控设备进行了毁坏,且数额较大,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

法院之所以认定刘某犯故意破坏财物罪而非盗窃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刘某的主观意志所指向的具体内容是破坏监控设备,而不是非法占有或变卖获利。如果刘某将该监控设备主机硬盘格式化后,连同显示器或单独予以变卖,或归自己使用,则其构成盗窃罪。因为监控设备虽然被格式化,但就其功能而言仍然可以正常使用,刘某的行为则符合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当然,如果经评估,被格式化的硬盘所储存的电子数据达到一定数额,则刘某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此时应择一重处。如果刘某所毁坏的不是宿舍楼上的监控设备,而是易燃易爆设备或者是危险物品生产车间的监控设备,其遭毁坏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刘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的判决没有提及刘某所盗取的手机,其原因在于,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在非供家庭成员生活的集体宿舍盗窃的,不认定为入户盗窃的,且该手机价值太小,刘某盗取手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刘某因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同时没有造成其他重大后果,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6月7日)

第六条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30日)

第三条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