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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3)

【专家评析】

账户被冻结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托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其支付工资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支付工资的时间而未能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农民工所在企业由于合资方的问题被冻结了银行账户,并非是企业主观上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而是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在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企业同意尽快想办法补发所拖欠的工资,说明该企业对职工是负责的。职工也应当对公司的困那予以理解。就拖欠工资的经济赔偿金问题,农民工一方要求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不充足,仲裁委员会对赔偿金的要求不会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终止后,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奖金由谁支付?

【宣讲要点】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终止后,在联营范围以内对外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奖金,由联合体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

199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项目合作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以甲公司的名义投标和承包某工程项目,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成立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代表甲、乙两公司对外履行合同,对内组织经营管理;职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确定和支付。1999年5月,项目经理部聘用了孔某等数十名农民工担任该项目的施工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由项目经理部支付工人的工资和奖金。2002年8月,该工程项目结束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所欠工人的工资和工程奖金的问题达成协议:工资及工程奖金由两公司按照项目部出具的工资及奖金欠条予以支付。此后,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为孔某等人出具的欠条上署明的工资及奖金的支付主体为乙公司;支付期限为2002年10月。2002年11月,孔某等人因向甲、乙两公司多次催要工资及工程奖金未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甲、乙两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双方事后达成的工资、奖金支付协议,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工程奖金。

【专家评析】

从甲、乙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项目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双方成立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合体组织;(二)双方共同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是由双方共同占有和使用;(三)联合体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合作范围内对外产生的债务,除用双方的共同出资清偿外,还要以双方各自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合作合同的约定,甲、乙两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合伙型联营关系。在联营范围以内对外所发生的债务,由甲、乙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孔某等人与甲、乙两公司合作成立的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劳动义务,就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由于该项目经理部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代表甲、乙两公司对外履行合同,孔某等人的被拖欠的工资和工程奖金属于联营体在合作范围以内对外所负的债务。甲、乙两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共同承担支付工资和奖金的义务。孔某等农民工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由项目经理部支付职工工资和奖金。工程项目结束后,甲、乙两公司达成工资支付协议:工资及工程奖金由两公司按照项目部出具的工资及奖金欠条予以支付。该协议不能够变更劳动合同。因为孔某等人是向联营项目提供的劳务,并与联合体签订了劳动合同,甲、乙两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孔某等人的工资和奖金的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甲、乙两公司在没有劳动者参与的情况下,就工资支付问题达成的协议,变更原劳动合同确立的工资支付方式,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1、给企业造成损失可否从工资里扣除赔偿金?

【宣讲要点】

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典型案例】

苏某是农村户口,高中毕业后到县城的木材厂找了一份库房的活,为该厂打工。干了两个月后,厂领导发现苏某爱抽烟,这对他所从事的工作非常危险。为此厂领导多次找他谈话,要他一定注意,千万不要在工作岗位吸烟。苏某觉得自己虽然爱抽烟,但并未因此引起过任何事故,厂领导杞人忧天,对厂领导的话不以为然。几个月后的一天,苏某因吸烟引发了一场火灾,尽管得到了及时的补救,但还是给厂里造成了3000多元的损失。苏某保证再也不犯,厂方经研究决定苏某对火灾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赔偿金就从他的工资里扣。苏某听人说,厂里这种扣工资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他认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工厂停止克扣工资并给予赔偿。同时,苏某还表示,火灾给厂里造成的损失,他愿意赔,但赔偿金不能从工资里扣,工厂扣工资也要守法。

【专家评析】

本案中,工厂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标准工资支付。本案中,该厂既可以要求苏某对违反制度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金。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金不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苏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