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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军人退出现役(2)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4.士兵退役后享受怎样的教育优惠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案例】

小马21岁从某部队退役,是年参加高考,取得440分的成绩,报考某高校某专业,在与其他考生同等分数的条件下,小马享有被优先录取的权利。如果小马在退役时选择了自谋职业,则其可以450分投档,若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以460分投档。

小张从部队退役时选择了自谋职业,后参加成人高考,取得350分的成绩,则他可以360分投档;若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则可以370分投档。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六十条第三款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5.士兵退役后怎样享有优先录用或聘用权利?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公务员招考公告和指南等文件,“基层工作经历”指的是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3种情形视为基层工作经历:(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2)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3)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案例】

小李曾在某部队服义务兵役两年后服役期满退役,退役后在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时,发现许多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中央政策,在部队服役的这两年时间,可以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有此类要求的职位是没有问题的。在经过公务员考试初试后,入围面试的话,小李将会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录用。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六十条第四款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6.哪些士兵退役后享受政府安排工作?

兵役法规定,以下士兵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

(1)12年以上的士官;

(2)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

(3)属于烈士子女士兵;

(4)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负责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全国需政府安排工作的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民政部、总参谋部共同制定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应按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接受安置任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市),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对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退役并报到后的6个月内安排工作。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当在安置部门发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应与接收的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其工资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非退役士兵的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用直到上岗为止。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精简人员时,应优先保留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服从安置地的人民政府的安排。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属于政府安排工作范围,但是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法享受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安置政策,包括发给退役金、经济补助,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享受国家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升学考学优惠等。

【案例】

小李曾在服义务兵役期间荣获二等功,按照兵役法的规定,他在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如果他选择了由政府安排工作,那么就应当由其入伍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更高级别的政府负责安置。安置单位可以是当地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相关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负责的只是小李退役后的第一次就业安置,如果小李干了一段觉得工作不顺心,想换一个工作,则政府不再负责。如果小李认为政府安排的工作待遇不好,或者不适合自己发展,从而拒绝安置,则政府没有义务再为其安置岗位。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六十条第五款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7.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如何安置?

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适用义务兵退役安置的办法,同样采取以扶持就业为主的安置方式。其中,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对于其他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的士官,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由军队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士官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同时安置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发给经济补助,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另外,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也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士兵就业的政策优惠;考学和继续就学优惠;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等。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8.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役如何安置?

兵役法对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后,目前士兵退出现役后需要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除了少量符合条件的义务兵以外,主要就是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大大减轻了政府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压力,也进一步确保了确有必要安置的退役士兵应该得到妥善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士官,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应当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接收退役士兵的部门应当尽快安排退役士官上岗,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于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在其退役后6个月内安排工作,待安置期间应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通常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如果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该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的安置与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相同,也享受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其他国家有关扶持士兵就业、就学的政策优惠。